(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目标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国内外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的工艺技术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原材料,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场内外污水管网应做好管网名称、污水种类、流向标识。进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产生量。 凿岩钻孔、喷雾抑尘水被矿石带走、蒸发损失或渗入地下,不得外排;车辆冲洗废水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办公生活区及中转场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降尘,不得外排。外排废水主要为淋溶水(采场及排土场)及生活污水。淋溶水及生活污水经成熟有效措施处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4中一级标准限值后,可排入矿区南侧排水渠。 厂区污水总排放口CODCr和NH3-N年排放量分别不得超过5.(略)吨和 0.(略)吨。 (三)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废气种类及性质特点,选择成熟可靠的处理技术,确保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满足需要,排气筒高度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各项废气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项目废气包括钻孔粉尘、爆破烟气、破碎粉尘、铲装粉尘、排土场扬尘、堆场扬尘、运输扬尘、燃料废气等无组织废气,经成熟可靠措施处理后,项目作业场地及边界粉尘排放这些《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2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及修改清单要求管理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库和危险废物暂存库。危险废物需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 (六)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防控、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要求采取分区防渗措施。管线敷设尽量“可视化”。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根据重点污染防治区平面布置、地下水流向,合理设置土壤和地下水监测井,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环境影响。 (七)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和《评估意见》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需严格按《报告书》矿山总平面布置设置露天采场、破碎场、排土场,在划定的各矿体范围内进行开采,严禁人为活动对外围植被造成破坏,各类生态敏感区范围不得设置取、弃土(渣)场、施工营地、施工场地等临时设施。矿山开发需按照绿色矿山开发要求开展作业,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基本原则做好生态环境修复,原则上矿区开采完后需完成生态修复后方可继续开采。对矿区存有的5株南方红豆杉采取就地保护措施,红豆杉外围1m设立围栏及保护标志,外围(略)m划定边界线。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治要求。严格落实《报告书》和《评估意见》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环评要求规范保障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设施,事故收集装置正常情况下必须空置,一旦发生突发性事故时,企业必须立即停产,启用收集设施收集事故下的废水,待该收集池内废水全部处理完后方可恢复生产,确保突发性事故产生的各类废液、废水不进入外环境。健全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全厂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设施的检查维护,配套足够的应急物资,特别是有毒有害气体泄漏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物资要保障到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须报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应与园区相邻企业、当地政府进行有效衔接,定期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演练。 (九)现有项目改进措施要求 矿区道路及沉淀池周边存有的裸露地表应采取植被覆盖措施;矿区成立边坡维护队伍,制定边坡管理制度,及时清理浮石确保边坡安全,边坡短期内无开采计划的需对裸露地表播撒草籽绿化,并修建临时挡土墙及临时沉砂池;设置一个危废暂存间暂存废机油;建立环保管理制度并实施,设置专人管理。 (十)排污口规范化和环境监测要求。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 (十一)项目周围规划控制要求。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确定厂区防护距离为:(略) (十二)公众参与要求。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按规定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