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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环管字〔2021〕56号 关于博白县双旺镇曾村飘垌建筑用花岗岩矿建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

所在地区: 广西-北海-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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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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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县信杭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博白县双旺镇曾村飘垌建筑用花岗岩矿建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改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略)

二、项目建设内容

博白县双旺镇曾村飘垌建筑用花岗岩矿建材加工项目位于广西玉林市博白县双旺镇曾村。年开采加工建筑用花岗岩矿(略)万吨,项目现有工程总共设有1个采矿区和1条建筑用花岗岩加工生产线,本次改建项目新增1套制砂设备、1套水洗设备和1套配套污水处理设施,改建完成花岗岩总开采加工规模不变,开采加工规模仍为(略)万吨/年。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略)

地表水环境:(略)

声环境:(略)

生态环境:(略)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施工现场需限制车辆速度,加强现场物料堆放管理和防护。

②砂石、水泥堆场堆积不宜时间过长和堆积过高,因为临时堆积,容易被风扬起尘土。

③如遇大风天气,应将运输中易起尘的建筑材料及水泥盖好,防止被大风吹起,污染环境。

④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施工,做到文明施工。

⑤每天对施工场地洒水,将扬尘影响控制在施工场区范围内。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目前矿区有初期雨水收集池,大气降水沿采矿工作面、道路系统边沟经简易沉淀池沉淀后用于项目洒水降尘,不外排。

②生活污水利用原有项目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灌溉,不外排。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采用距离防护措施:(略)

②加强对进出车辆的管理,禁止鸣喇叭,进出时低速行驶,减少运输交通噪声等。

③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环保部门规定,加强施工期的管理,合理布置施工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

④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设备;定期检修、保养机械设备,保证设备在良好状态下运行等。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砂浆和混凝土等可用于项目道路平整和辅助设施填筑。

②装饰材料等可统一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③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封闭存放,定期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露天开采、爆破及装卸、 投料、排土场等工序采取洒水抑尘,加强厂界绿化措施。

②破碎筛分产生的粉尘,采取湿法破碎后,有效降了低粉尘的产生。

③场内和场外运输过程采取洒水降尘措施。

④食堂油烟废气经抽烟烟机处理后引至屋顶烟囱排放。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清洗花岗岩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工艺,不外排。

②洗砂废水经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③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用于周边林地灌溉。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通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污染治理措施后,厂界最大噪声贡献值约(略)dB(A),厂界噪声能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中2类区标准(即昼间≤(略)dB(A),夜间≤(略)dB(A))。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污泥收集暂存于堆土场,用于后期矿区回填复垦绿化。

②废泥石用于开发区平整场地、矿山道路的维修、扩大工业场地和作为建筑回填材料等综合利用,暂时无法综合利用的集中堆放在矿区外南面临时堆放场。

③表土堆放在临时堆放场用于后期绿化或复垦。

④废机油集中收集后交由供应商回收。

⑤员工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5)产业政策相符性

本项目属于GN/T(略)-(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C(略) 建筑用石加工”,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略)年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为允许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6)选址合理性

本项目位于广西玉林市博白县双旺镇曾村,根据现场调查及查阅相关资料,矿区距离最近的居民点超过(略)m,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域红线范围内。本项目属于土壤保持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矿区属荒山,地表植被发育一般,大部分为杂草及灌木丛,不占用耕地。场址、矿区范围不涉及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内无国家及省市级规定的保护动植物。因此,项目选址基本合理。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符合《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评[(略)](略)号)中“三线一单”的相关要求。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略)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略)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略)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略)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略)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

?(略)年(略)月(略)日

?

?

公开方式:(略)

抄送:(略)

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略)年(略)月(略)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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