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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太阳纸业有限公司176万吨林浆纸一体化项目(三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1-10-20 广西-北海-铁山港区
所在地区: 广西-北海-铁山港区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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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正文

广西太阳纸业有限公司:

《广西太阳纸业有限公司(略)万吨林浆纸一体化项目(三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拟建项目属扩建(项目代码:(略)

项目以外购海外及周边松木、桉木为原料,采用硫酸盐法制浆;新增年产(略)万吨化学浆生产线(其中本色阔叶木化学浆(略).5万吨/年,本色针叶木化学浆(略).5万吨/年)、新增年产(略)万吨生活用纸生产线(利用现有工程多余漂白阔叶木浆(略)吨风干浆/天,并外购漂白针叶木浆(略)吨风干浆/天)和年产(略)万吨箱纸板生产线(以国产废纸为原料生产(略).8万吨/年废纸浆,并用自制本色化学浆和废纸浆,配以外购AOCC废纸浆板),三期浆纸总产能(略)万吨,并配套建设废纸制浆线、碱回收系统(1台(略)tds/d碱回收炉)、电站系统(碱回收炉产生蒸汽配置一台(略)MW抽背式汽轮发电机组)及辅助运行设施。项目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三期配套建设的智能仓储、物流配套和产品深加工内容另行开展环评工作。

项目投资(略)亿元,其中环保投资为6.(略)亿元,占投资额的4.(略)%。

项目依托工程主要为铁山港区深海排放管网工程、铁山港工业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场、铁山港工业区天然气工程、铁山港码头、项目配套一般固废填埋场。

项目建设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略)年本)》、《造纸产业发展政策》等政策。项目于(略)年7月取得铁山港区管理委员会建设项目备案证明。

项目符合现行的《北海市铁山港(临海)工业区分区规划((略)-(略))》及规划环评有关要求,不属于北海市各产业园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北政发〔(略)〕(略)号)中北海市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禁止类的产业,也不属于北钦防一体化产业协同发展限制布局清单(工业类(略)年版)限制类。

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北政发〔(略)〕8号),项目位于铁山港(临海)工业区重点管控单元,项目废水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在铁山港西岸排污区1(GX(略)DⅣ)深海排放,铁山港西岸排污区1属于北海市近岸海域重点管控单元,项目空间分布、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与北海市“三线一单”生态分区管控要求相符。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在落实《广西太阳纸业有限公司(略)万吨林浆纸一体化项目(三期)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碱回收炉烟气。

项目新增1台处理(略)吨固形物/天碱回收炉,烟气经三列四电场静电除尘器+二氧化氯脱硝处理后经新增一根(略)米烟囱(8#)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略)-(略))现有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根据环函〔(略)〕(略)号,(略)蒸吨/小时以上碱回收炉可参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略)-(略))中现有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总还原硫(以硫化氢计)排放速率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略)-(略))。

2.石灰窑烟气。

项目新增一台处理能力为(略)吨/天石灰窑进行白泥回收,以天然气为燃料,烟气经一列四电场静电除尘器+二氧化氯脱硝处理后经新增一根(略)米烟囱(8#)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略)〕(略)号)中重点区域排放浓度限值。

3.固废综合利用锅炉烟气。

项目新增废木屑、浆渣节子、污泥等送现有工程1台(略)吨/小时固废综合利用锅炉燃烧,烟气经SNCR/SCR联合脱硝+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炉外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高效除雾器处理后经现有工程(略)米的1#烟囱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略)〕(略)号)中锅炉废气超低排放标准限值;氯化氢、一氧化碳、二噁英、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略)-(略))。

4. 燃煤锅炉烟气。

项目供热依托现有工程,现有工程设有2台(略)吨/小时燃煤锅炉,烟气经SNCR/SCR联合脱硝+电袋除尘器+炉外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高效除雾器处理后经现有工程(略)米的1#烟囱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略)〕(略)号)中锅炉废气超低排放标准限值,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略)-(略))。

5. 制浆生产线及碱回收系统臭气。

项目制浆臭气收集系统包括高浓度不凝气(CNCG)系统、低浓度不凝气(DNCG)系统和汽提气(SOG甲醇提取)系统三套处理装置。高浓恶臭气体经收集后送本项目生产区新建碱回收炉燃烧,低浓臭气经收集处理后作为碱回收炉二次风入炉燃烧,事故状态下送备用臭气焚烧器燃烧后排放,臭气焚烧器以天然气为燃料,尾气通过新增一根(略)米烟囱(8#)排放。外排臭气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

6. 污水处理站臭气。

项目对新增污水处理系统的初沉池、预酸化池、厌氧反应器等产生臭气的构筑物进行加盖密封,并配置一套碱洗除臭系统,臭气经抽风管送至除臭系统,经喷淋洗涤后,送至本项目生产区新建碱回收炉内燃烧分解后,经过碱回收炉烟囱排放。碱回收炉停止运行时送臭气焚烧器燃烧后排放。

7. 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木片堆场通过洒水降尘,设置水炮喷雾进行抑尘木片筛车间通过封闭减少粉尘排放;各生产车间通过车间换气等措施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厂界硫化氢、氨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1标准,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标准。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 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合理布置给排水管道,标明清、污、雨水管及走向。项目生产废水应通过分级处理、按质回用,提高水重复利用率。

2. 黑液通过碱回收系统回收碱及浓缩后燃烧,浓缩蒸发时产生的污冷凝水送至污水处理站处理。

3. 综合废水。

项目生产废水经收集后进入项目配套污水处理站处理,项目新增一套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规模为3万立方米/天,采用“初沉池+预酸化池+厌氧反应器+曝气池+高级氧化池”工艺,其中高级氧化池依托现有工程,建成后全厂总处理规模为(略)万立方米/天,出水须同时达到《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和《北海市铁山港区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海管工程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排放污水浓度控制限值要求,各污染物排放控制限值为化学需氧量(略)毫克/升、生化需氧量(略)毫克升、氨氮5毫克/升、总氮(略)毫克/升,总磷0.8毫克/升。项目废水处理达标后排入铁山港区深海排放管网,在铁山港海域深海排放。

4. 初期雨水。

项目新增初期雨水经厂区新增(略)立方米初期雨水池收集后进入项目污水处理站处理。

5. 项目所在排污海域分布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海域生态环境较敏感,应严格控制废水非正常排放,设置水质在线监控系统,监控外排废水水质变化情况,并加强跟踪监测计划的实施。

6. 落实北海市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废水排放方案。

(1)B3排放口总排放量未超过许可排放量时,广西太阳纸业有限公司(略)万吨林浆纸一体化项目(三期)废水可通过B3排海口排放;

(2)工业区新排海口建成投入使用前,若现有已批项目全部建成投产排水,B3排放口总排放量超过许可排放量时;本项目需要采取控制产能或提高废水回用等措施,将外排废水量控制在2万立方米/天以内,确保B3排放口总排放量不超过许可排放量;

(3)工业区新排海口建成投入使用后,若现有已批项目全部建成投产排水,B3排放口总排放量超过许可排放量时,本项目由铁山港(临海)工业园区管委会统筹,根据园区环评论证情况调整尾水至工业区新排海口进行排放。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 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废木屑、浆渣、混合污泥(物理、生化段)送至固废锅炉做燃料;白泥送送石灰窑回收处置,无法全部回用时或石灰窑炉检修时,外运填埋或外售综合利用;绿泥、石灰渣、深度处理污泥送填埋场填埋,在技术成熟后可委托合法的专业公司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燃煤锅炉飞灰和炉渣、固废锅炉炉渣送水泥厂、砖厂综合利用;废轻渣外运处置;废重渣中砂石等外售建筑材料公司、金属外售综合利用;脱硫石膏送水泥厂综合利用;废分子筛由厂家回收利用;钢丝管、碳纤维刮刀、玻璃钢制品、橡胶类制品、电料胶母件、电料陶瓷件以回收综合利用为主,无法及时回收利用时,送填埋场填埋;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废暂存库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2.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活性炭、废催化剂由厂家回收利用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储油罐残渣、包装废物、实验室废液、隔油池污泥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黑液送碱回收系统处理,不外排。投产后尽快固废锅炉飞灰进行属性鉴别,如属于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未鉴别前,按危险废物管理。

3. 危废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及(略)年修改单(公告(略)年第(略)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3类标准。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略)〕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第(略)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略)年第(略)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略)〕(略)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大气污染物颗粒物排放量为(略).(略)吨/年、二氧化硫为(略).1吨/年、氮氧化物为(略).(略)吨/年、氯化氢为7.(略)吨/年、一氧化碳为(略).2吨/年、汞为0.(略)吨/年、镉+铊为0.(略)吨/年、锑+砷+铅+铬+钴+铜+锰+镍为0.(略)吨/年、二噁英为0.(略)TEQ毫克/年,项目建成后,全厂(含广西太阳纸业纸板有限公司,下同)颗粒物总排放量为(略).(略)吨/年、二氧化硫为(略).(略)吨/年、氮氧化物为(略).(略)吨/年、氯化氢为(略).(略)吨/年、一氧化碳为(略).(略)吨/年、汞为0.(略)吨/年、镉+铊为0.(略)吨/年、锑+砷+铅+铬+钴+铜+锰+镍为2.(略)吨/年、二噁英为0.(略)TEQ毫克/年。

项目废水排放量(略)立方米/天,化学需氧量(略).(略)吨/年、氨氮(略).(略)吨/年、总氮(略).(略)吨/年、总磷排放量6.(略)吨/年;项目建成后全厂废水排放量(略)立方米/天,化学需氧量(略).(略)吨/年、氨氮(略).(略)吨/年、总氮排放量(略).(略)吨/年、总磷排放量(略).(略)吨/年。

项目一二期碳排放量为(略).(略)吨二氧化碳/年,三期新增(略).(略)吨二氧化碳/年,建成全厂碳排放总量为(略).(略)吨二氧化碳/年。

五、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全厂北厂界外约(略)米、东北厂界外(略)米区域、西北厂界外(略)米区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六、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应配合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管委会,在纳污海域设置长期水质监测点,定期对铁山港海域的水质和海洋水生态变化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重点关注特征污染物AOX的累积影响。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略)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北海市铁山港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请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北海市铁山港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十、请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北海市铁山港生态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一、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适时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报我厅和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略)年(略)月(略)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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