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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昌市2022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所在地区: 海南-海口- 发布日期: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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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正文

文昌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文昌市(略)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文昌市(略)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农业农村局

(略)年4月(略)日

文昌市(略)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略)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确保休渔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略)〕1号)和《海南省(略)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实施方案》(琼农便函〔(略)〕(略)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强组织领导,广泛深入宣传,认真开展监管,确保休渔渔船安全度休,确保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我市海洋渔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休渔时间、范围和对象

(一)休渔范围:(略)

(二)休渔时间:(略)

(三)休渔作业类型:(略)

三、休渔管理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管理许可规定》、《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有效降低海洋捕捞强度,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健全管理机制、落实属地责任、完善工作措施、强化执法监督,切实做到“船进港、证集中、网封存、人上岸”。坚持执行“最严格的伏休制度”和“最严格的伏休管理”,确保所有应休渔船全部按时进港停泊休渔;抓实抓细“防火、防盗、防台”工作,确保渔船安全度休;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休渔渔船无违规事件发生;集中开展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关心休渔渔民生活,确保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四、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休渔管理措施落到实处,保证伏季休渔制度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文昌市(略)年伏季休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实施文昌市辖区的休渔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略)

副组长:(略)

        程 灏(海岸警察总队第二支队副支队长)

        王茀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邢海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级主任科员)

成 员:(略)

       吴清立(海口海警局文昌第一工作站站长)

       丁铎原(海口海警局文昌第二工作站站长)

       许全准(清澜海岸派出所所长)

       肖迎春(龙楼海岸派出所所长)

       王彦平(口牙海岸派出所所长)

       喻江华(抱虎海岸派出所所长)

       李希万(冯家海岸派出所所长)

       焉宝法(八门湾海岸派出所所长)

       金 杰(锦山海岸派出所所长)

       吴  平(铺前海岸派出所所长)

       林奕忠(赤水海岸派出所所长)

       李进文(冯坡海岸派出所所长)              

       梁  栋(龙马海岸派出所所长)

       林  正(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洋渔业执法大队负责人)

       刘 军(文昌市渔政事务服务中心负责人)

       各沿海镇分管渔业工作的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渔政管理室,肖学文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休渔日常工作。

五、管理原则

(一)责任制度

休渔管理工作实行市统一领导,分港口辖区管理责任制。

1.清澜港片区管理组(含文城、会文、东郊、东阁、龙楼、文教、昌洒),组成人员从市农业农村局、海岸警察第二支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抽调。

2.铺前港片区管理组(含铺前、锦山、翁田、冯坡),组成人员从市农业农村局、海岸警察总队第二支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抽调。

(二)奖惩制度

在休渔期间,对违反休渔规定作业的渔船一经查获,一律扣押回港处理;对海上不接受检查的渔船,要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向渔船所在地船籍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按“海查陆处”机制和农业农村部渔政指挥中心有关渔业执法协作办案制度做好案件审理工作。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的相关规定精神,实行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与渔业执法挂钩制度,对违反休渔规定非法作业,电、毒、炸作业、套牌或使用假船名作业、暴力抗法的渔船,一律扣除当年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休渔期间有干扰休渔秩序、暴力抗法行为,触犯刑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市渔政事务服务中心及渔业执法部门要加强值班,在渔港、渔村等地设立并公布休渔管理举报电话,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充分发挥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确保休渔制度顺利实施。

(三)问责制度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监管无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偷捕行为或参与偷捕活动的,实行行政问责制,触犯法律者依法处理。

六、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4月(略)日至5月1日(略)时)

1.宣传发动,加强教育。一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媒体、张贴《休渔通告》等形式进行宣传活动,把宣传教育贯穿休渔工作全过程,形成伏季休渔工作政府抓、部门管、舆论促的良好互动局面,为休渔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广大渔民群众自觉遵守休渔规定,强制休渔变为渔民的自觉主动休渔。二是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工作人员深入渔村、港口、码头、市场、油库、冷库等渔业生产活动场所,宣传休渔政策,使国家伏季休渔制度在渔民、渔村中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争取得到渔民群众及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牵头单位:(略)

责任单位:(略)

2.统筹安排,规范管理。休渔期间,所有应休渔船原则上回船籍港休渔。一是市农业农村局要提前做好渔港码头和港池锚地的清理工作,科学合理规划好休渔渔船专用停泊区域,其它作业类型渔船不得停泊休渔渔船泊位,有序安排休渔船只停泊并做好登记。二是做好异地休渔渔船的调查摸底工作,4月(略)日前,将辖区内跨省异地休渔渔船审核情况正式行文上报省农业农村厅。三是因修船、船检、避风等特殊情况需在省内跨地区、跨县域休渔的,必须经船籍港和停泊港所在地农业农村局协商确认并通报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停泊港所在地农业农村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监管职责,并报省渔业监察总队备案。四是为防御台风异地避风的渔船,在防台风应急响应解除后,应及时回船籍港休渔。休渔期开始后,不再受理渔船异地休渔申请。五是严格钓具渔船管理。实行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提前主动向属地农业农村局申请;严格在5月1日(略)时至8月(略)日(略)时执行休渔规定的,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未自愿参与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作业。

 牵头单位:(略)

 责任单位:(略)

(二)实施阶段(5月1日(略)时至8月(略)日(略)时)

1.加强休渔渔船管理。应休渔船必须在(略)年5月1日(略)时前全部进港休渔,做到“船进港、网封存、证集中、人上岸”;每艘休渔渔船要留足人员值班,保证(略)小时有人看管渔船;非应休渔渔船严格禁止携带休渔作业类型的渔具出海生产。采取定时或不定时对休渔的船只进行检查登记,杜绝休渔渔船违规出海生产。伏季休渔期间租用渔船出海开展渔业资源调查或其他相关活动的,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相关文件和《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伏季休渔期间租用渔船出海管理的通知》(琼农字〔(略)〕(略)号)规定办理。

牵头单位:(略)

责任单位:(略)

2.加强市场监管。冰厂、油库严格禁止对应休渔船补给冰和油;码头、冷库、市场不允许销售、加工、运输违规捕获的渔获物。

牵头单位:(略)

责任单位:(略)

3.加大执法力度,维护休渔秩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积极组织调配渔业执法和船检力量,协调海岸警察、海警、市场监管等部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利用执法船、艇在本辖区海域进行巡逻执法,强化休渔期间港口和海上检查工作。严厉打击休渔期间跨海区作业、涉渔“三无”船舶、使用“绝户网”等违规渔具,以及“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重点加强对定置作业和捕捞辅助船的监管,坚决打击擅自变更作业类型、扩大作业区域,以及捕捞辅助船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的行为。对违反休渔规定的渔船,一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最高限标准进行处罚,并按照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相关规定,扣减渔船当年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

牵头单位:(略)

责任单位:(略)

4.强化安管,消除隐患。休渔期间,渔船停泊比较集中,时间长,又处在高温和台风多发季节,易于引发各类事故。市农业农村局及沿海各镇政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海岸警察总队第二支队各派出所要把休渔渔船安全作为休渔渔船管理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认真落实休渔渔船的“四防”(防火、防盗、防台风、防污染)措施,禁止在休渔渔船停泊区内进行电焊,风割等明火作业和燃放、装卸易燃危险物品。建立健全休渔期间重点渔港码头(略)小时值班联合巡查制度,加强渔船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休渔渔船“零”安全事故发生。

牵头单位:(略)

责任单位:(略)

5.加强培训,服务保障。休渔期间,市农业农村局要积极引导和协助渔民做好修船、修机、补网等工作,划出部分码头泊位作为休渔船只维修、保养、补网的专用码头。组织渔民学习渔业法律法规、加大对渔船管理、渔具准用、生产技能、减船转产等相关管理政策的宣传,提高广大渔民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技能,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同时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做好开捕前供水、供冰、供油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牵头单位:(略)

责任单位:(略)

6.保障有力,维护稳定。对休渔期间生活困难的渔民,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关心和帮助,妥善解决困难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确保困难渔民生活有保障,消除渔民的后顾之忧,保持渔区的稳定和社会安定。

牵头单位:(略)

责任单位:(略)

7.设立举报电话。文昌市休渔群众监督举报电话:(略)

(三)总结阶段(8月(略)日至8月底)

1.加强海上执法监管工作。开捕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组织人员加强海上执法监管,确保我市各渔场生产秩序的稳定,杜绝海上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严厉查处炸、电、毒鱼行为,切实巩固休渔成果。

2.收集生产情况。开捕后的十天内,市农业农村局派专人负责在各港口、码头收集渔船生产情况,对休渔前、后生产效益情况进行分析,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3.做好总结。休渔结束后,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沿海各镇要认真总结我市休渔工作情况,针对休渔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提出意见、建议,由市休渔管理工作办公室总结材料,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及省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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