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荣县金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略)
地址:(略)
(略)年5月(略)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位于柘荣县砚山洋工业区(略)号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6月2日对该公司热处理车间现场负责人(被授权委托人)王长金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该公司存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情形为:(略)
证明以上违法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有:
(一)(略)年5月(略)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5月(略)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被授权委托人王长金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林住钢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二)(略)年5月(略)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拍摄视频;6月2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被授权委托人王长金询问笔录和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略)年5月(略)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拍摄视频;6月2日对被授权委托人王长金询问笔录;5月(略)日你公司提供的剪刀冲坯及热处理加工生产项目环评报告表及批复复印件、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剪刀热处理车间网带炉处于加工生产中,所配套的uv光氧+活性炭吸附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但淬火(浸油)工序未密闭到位,造成部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
(四)(略)年5月(略)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拍摄视频;6月2日对被授权委托人王长金询问笔录;5月(略)日你公司提供的剪刀冲坯及热处理加工生产项目环评报告表及批复复印件、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未能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建立网带炉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记录台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略)
1、采取措施加强淬火(浸油)工序密闭管理,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
2、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立网带炉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记录台账。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本决定不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略)〕(略)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略)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6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