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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化“整治城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社会生活、交通、工业生产等夜间噪声扰民问题,开展‘静夜守护’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所在地区: 福建-宁德-柘荣县 发布日期: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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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正文

  各乡(镇)人民政府,柘荣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文体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深化“整治城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社会生活、交通、工业生产等夜间噪声扰民问题,开展‘静夜守护’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柘荣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略)年6月(略)日

  (此件主动公开)

  深化“整治城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社会生活、

  交通、工业生产等夜间噪声扰民问题,

  开展‘静夜守护’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城市夜间噪声污染问题,巩固百姓夜间生活品质,按照省纪委监委巩固提升“点题整治”工作要求,在(略)年已开展“静夜守护”城市夜间噪声污染整治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结合新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持续深化开展城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社会生活、交通、工业生产等夜间噪声扰民问题整治。

  一、整治目标

  进一步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落实,推动噪声污染由阶段专项整治向常态规范监管转变。建成一批防噪治噪硬件设施,提升监管能力,加大查处力度,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突出问题,确保涉噪信访投诉按期办结率(略)%,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内容

  坚持“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等原则,重点整治城区范围内的社会生活、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工业生产活动等夜间噪声扰民问题。

  (一)社会生活夜间噪声污染治理

  1.整治商业活动噪声。公安部门及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城区内商业经营活动夜间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以及露天大排档、烧烤摊等餐饮场所夜间经营噪声扰民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整改,对屡教不改的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生态环境部门对使用空调器、冷却塔、风机、发电机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设备、设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商业经营管理者,督促做好优化布局、集中排放、减震降噪等措施,对噪声超标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责任单位:(略)

  2.查处餐饮和文化娱乐场所噪声。对音乐餐吧、酒吧、KTV、歌舞厅等餐饮和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全面排查。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开展音乐餐吧(酒吧)规范经营及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对检查发现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未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实际经营或主营KTV业务、超规定营业时间经营、擅自开展营业性演出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夜间噪声投诉强烈的营业性演出场所,依法从严发放审批许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生态环境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标行为予以责令整改、依法查处。(责任单位:(略)

  3.严控公共场所噪声。公安部门规范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夜间组织或开展的娱乐、健身等活动,督促活动者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对产生噪声扰民的行为,会同当地街镇或管理机构对组织参与者进行引导教育,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污染。鼓励城市公园、广场管理部门合理划定活动区域,设置活动时间、噪声音量控制等公告警示牌,安装噪声自动监测显示设备,提醒参与者控制活动音量不得超过规定范围。(责任单位:(略)

  4.整治居民生活噪声。公安部门、街镇社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居民生活区声环境管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对本区域内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家庭室内夜间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娱乐健身、装修等活动产生噪声的行为,应予以劝阻、调解,经劝阻、调解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或者投诉。公安部门接到报告或者投诉后,应当依法处理。住建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督促指导。(责任单位:(略)

  (二)建筑施工夜间噪声治理

  1.严格审批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规范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出具的审批文件应明确夜间具体施工内容、施工时段和降噪措施等内容,并督促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对夜间噪声投诉强烈的建设工程项目,应该酌情降低文件发放频次甚至停止发放,未取得审批文件不得擅自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尽量采取昼间连续施工,避免夜间施工扰民。住建部门配合做好连续施工批前技术支持。(责任单位:(略)

  2.加强日常监管。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部门加强沟通联络,不定时对建设工程施工场所夜间作业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检查辖区群众反映强烈的建设工程施工场所。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及住建等部门要加强测管联动,督促在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建设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责任单位:(略)

  3.依法查处通报。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噪声扰民违法行为,并建立施工噪声投诉管理台账,落实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投诉、违法查处情况定期通报制度。住建部门将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查处情况纳入施工单位日常考核。生态环境部门根据通报情况严格施工审批。(责任单位:(略)

  (三)交通运输夜间噪声污染治理

  1.规范车辆噪声管理。公安部门科学设置机动车禁行、禁鸣路段和时段,完善相关标志标线并向社会公告;推广使用“声呐雷达”自动抓拍设备,采取“人工+科技”不间断查处机动车未按规定鸣笛交通违法行为;严查“飙车”、“非法改装机动车”等夜间扰民交通违法行为;引导驾驶人夜间在城区驾车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责任单位:(略)

  2.落实道路降噪措施。交通运输部门对新建道路的选线设计,应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城市道路,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公安部门在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的特殊时段依法采取限行、限速等措施,合理控制道路交通参数(车流量、车速等);交通运输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普通公路、城市道路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责任单位:(略)

  (四)工业夜间噪声污染治理

  1.严格项目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控高噪声工业项目在城区范围内的环评审批,在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内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特别是防止夜间工业噪声污染。(责任单位:(略)

  2.加强执法监管。排查向城区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重点检查企业噪声源、生产时间、噪声防治措施和周边噪声敏感点投诉情况,依法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降噪措施,合理控制夜间生产时间,尽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督促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落实噪声自行监测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督促纳入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内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将企业违反噪声法律法规的行为纳入环境信用记录。(责任单位:(略)

  三、整治步骤

  专项行动总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6月(略)日前)。围绕持续深化整治城区夜间噪声扰民问题进行专题动员部署。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牵头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职责分工,分解落实任务,实现任务清单化、清单责任化。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归口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确保及时受理与快速办理紧密衔接。生态环境部门将实施方案、联络员名单于6月(略)日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二)具体实施(6月(略)日-9月(略)日)。结合新的信访投诉和(略)年整治情况,对城区夜间噪声易发多发点位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依法依规查处;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等热点、难点问题,视情开展联合执法、测管联动、部门会商,分类施策、综合治理。生态环境部门收集汇总本辖区工作开展情况(附件1)、问题(线索)信息(附件2)及优秀典型案例,每月底前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各市直参与部门将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和问题(线索)信息(附件2),每月底前报市生态环境局。

  (三)经验总结((略)月1日-(略)月(略)日)。各乡镇各部门对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情况、做法经验、制度建设等进行总结,逐步完善噪声污染防治联合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巩固提升整治成果,防止噪声污染问题反弹。生态环境部门要收集相关部门工作成效,全面总结专项行动情况,梳理汇总有关噪声污染监管职责分工或联防联控的制度规定,于(略)月(略)日前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落实城市夜间噪声污染综合治理和长效管控,各部门按法定职责归口受理、依法查办、督促整改、及时反馈群众举报的商业活动、餐饮和文化娱乐场所、公共场所、居民生活、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及工业生产等噪声,共同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环境监测第三方机构,进一步为噪声监管执法提供技术支撑。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社会生活、建筑施工和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继续落实“点题整治”部门协作机制,实行定期会商、通报制度,适时开展联合执法和督导检查。完善部门之间联勤联动、信息共享、问题移交等工作机制,强化齐抓共管和联合攻坚,推动形成协同高效的噪声污染治理工作格局。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部门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宣传阵地,利用各类会议、现场检查、基层调研等多种渠道,加强对新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宣传推广。加强社会监督,积极拓宽群众监督举报渠道;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典型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积极宣传环境噪声污染整治取得的成效,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略)

  2.“静夜守护”城市夜间噪声污染整治专项行动问题(线索)清单

  附件1

  “静夜守护”城市夜间噪声污染深化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每月调度表

  填报单位(盖章):(略)

序号

各县(市、区)

社会生活

建筑施工

交通运输

工业企业

商业活动排查情况

查处

情况

餐饮和文化娱乐场所排查情况

查处

情况

公共场所排查情况

查处

情况

公共场所公告警示牌或噪声监控设备安装情况

居民小区检查情况

查处

情况

夜间施工许可发放情况

工地夜间

施工检查情况

查处

情况

建筑工地噪声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及联网情况

新增治噪和警示设施情况

违规鸣笛查处情况

城区企业检查情况

查处

情况

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及联网情况

共检查家次,其中被群众投诉的有处。

口头责令整改起;书面责令整改起;处罚起;处罚万元;取缔或停止营业家。

共检查家次,其中被群众投诉的有处。

口头责令整改起;书面责令整改起;处罚起;处罚万元;取缔或停止营业家。

共检查家次,其中被群众投诉的有处。

口头教育或责令整改起;书面责令整改起;处罚起;处罚万元;取缔或停止营业家。

划定娱乐健身活动区域个,新增公告警示牌面,噪声控制或监测设备台(套)。

共检查家次,其中被群众投诉的有处。

口头教育或责令整改起;书面责令整改起;处罚起;处罚万元。

(略)年同期发放份;(略)年同期发放份;(略)年同期发放份。

共检查家次,其中被群众投诉的处。

口头责令整改起;书面责令整改起;处罚起;处罚万元;通报家次。

新增自动监控设备处;联网接入监管平台的处。

新划定禁鸣区域与路段个,新增交通警示牌面,抓拍设备套,声屏障米。

查处起

共检查家次,其中被群众投诉的处;督促家企业落实自行监测规定。

口头责令整改起;书面责令整改起;处罚起;处罚万元;纳入信用评价家;关停家。

新增自动监控设备处;联网接入监管平台的处。

备注:(略)

(2)表中各项查处情况均需统计下发责令整改的数量和作出行政处罚的数量;

(3)新增治噪和警示设施统计包含:(略)

  附件2

  “静夜守护”城市夜间噪声污染整治专项行动问题(线索)清单

  填报单位:(略)

序号

问题来源

问题描述

涉及部门

处置(查处)情况

推动整改情况

备注

群众投诉/检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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