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荣鑫诚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略)
地址:(略)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略)年4月1日夜间至4月2日凌晨,宁德市柘荣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并于4月(略)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知波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你公司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行为,具体情形为:(略)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一)(略)年4月(略)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胡知波身份证复印件;5月(略)日,你公司提供的铸造生产线项目纳税申报表;4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月(略)日对胡知波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二)(略)年4月2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拍摄视频;4月(略)日对胡知波调查询问笔录;4月2日你公司提交铸造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公司铸造生产线项目属报告表类项目,5月(略)日你公司提交的(略)年1月至(略)年3月电费缴纳凭证及产品销售清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于(略)年1月投入生产,但项目中频炉废气应配套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设施;树脂砂浇筑、覆膜砂浇筑废气应配套喷淋+除雾填料塑料球+活性炭收集处理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
(三)(略)年4月2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拍摄视频;4月(略)日对胡知波调查询问笔录和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略)年6月(略)日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柘环罚告字〔(略)〕4号)送达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略)年6月(略)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略)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略)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序号1裁量标准,从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属中小微型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为1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略)个月以上;期限内采取措施积极改正;故意;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配合调查;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属一般报告表类项目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肆仟贰佰元整(小写:(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略)〕(略)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略)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7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