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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溆浦县浩峰矿业有限公司龙王江锑矿3万t/a采选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所在地区: 湖南-衡阳-衡阳县 发布日期: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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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正文

                                                     

怀环评〔(略)〕(略)号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溆浦县浩峰矿业有限公司龙王江锑矿

3万t/a采选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批 复

溆浦县浩峰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呈报的《溆浦县浩峰矿业有限公司龙王江锑矿3万t/a采选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溆浦县浩峰矿业有限公司龙王江锑矿位于溆浦县龙王江乡江东湾村,为矿山采矿证延续整改恢复生产项目。该项目前身为(略)年组建的溆浦县龙王江乡办锑矿,(略)年,由乡镇企业转让给了溆浦县浩峰矿业有限公司,于(略)年7月、(略)年8月分别办理了延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略)年8月(略)日,生产规模为3.(略)万t/a,开采矿种为锑矿、综合回收金,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矿区面积1.(略)平方公里。矿山原配套建设一条(略)t/d浮选厂,(略)年又增设一条(略)t/d的浮选生产线备用。(略)年建成一套处理能力为(略)m3/d的污水处理站,尾矿库于(略)年初竣工并通过验收。

(略)年7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向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请督促永州、怀化、衡阳等3市做好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函》(中环督察函〔(略)〕(略)号),反馈浩峰矿业有限公司存在尾渣库防渗极不规范,污水处理站治污效果差,废水处理站出水中锑的浓度高达1.(略)毫克/升,附近溪中锑的浓度高达0.(略)毫克/升,溆水河江东湾断面锑的浓度为0.(略)毫克/升等问题。针对反馈交办的问题,浩峰矿业有限公司制定了《溆浦县浩峰矿业有限公司龙王江锑矿尾矿库污染防治方案》《溆浦县浩峰矿业有限公司废水处理改扩建项目技术方案》,于(略)年(略)月对尾矿库启动施工改造建设,(略)年4月启动污水处理站改扩建工程,两项整改工程均于(略)年9月竣工并通过专家组竣工验收。(略)年9月该公司委托湖南得成检测有限公司对废水、地表水及地下水进行监测,检测结果显示均达标,(略)年(略)月(略)日怀化市人民政府经请示(怀政〔(略)〕(略)号)省人民政府完成整改销号。(略)年4月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整治通过了怀化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组织的专家评审验收。

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浩峰矿业有限公司拟对矿区遗留的环境问题进行进一步治理,利用现有的开采系统,在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均不变的情况下结合矿山现有实际情况进行优化整合,完善环保设施,恢复生产。

二、该项目为采选一体的采矿证延续整改恢复生产项目,采选生产能力为3万t/a((略)t/d)。矿区范围由5个拐点坐标控制,面积1.(略)km2;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开采标高+(略)m~-(略)m,剩余服务年限为2.(略)年;开采矿种为锑矿、综合回收金,主要沿用原矿山斜井+平硐开拓方案;选矿系统改建现有选矿厂及配套的尾矿库。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包括:(略)3,剩余有效库容为(略).(略)万m3,剩余服务年限(略)年;新建1座占地面积(略)m2危废暂存间,新建一条6km长的专用废水排污管道,于溆水(高明溪汇入溆水处)设置排污口。

三、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怀化市生态环境事务中心《溆浦县浩峰矿业有限公司龙王江锑矿3万t/a采选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报告》(〔(略)〕(略)号)、溆浦县人民政府《溆浦县龙王江流域环境整治与污染削减实施方案》和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溆浦分局预审意见,在严格落实区域削减要求及相关污染防治、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环境制约因素得到有效解决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四、项目建设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你公司要严格落实区域环境综合整治要求,加快推进流域环境整治工作。在项目投产前,按照《报告书》“环境制约因素及解决措施一览表”中提出的流域削减方案及进度要求,全面按照污染削减实施方案进行实施,确保项目投产后龙王江流域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2. 你公司要认真落实《报告书》及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溆浦分局预审意见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有关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 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文明施工,减小噪声和扬尘污染,做好水土保持。

4. 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保护措施和水土保持措施,确保项目按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实施建设。施工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临时占地;运营期及时采取绿化、覆盖表土等生态恢复措施,减少生态破坏;切实加强对划定矿区范围内农田、林地的保护,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采矿或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与生态公益林的活动;矿山服务期满退役后,应按相关要求及时进行闭坑、封场,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其他利用措施,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恢复,并继续维持废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直至确定各类废水不经处理即能稳定达标后,废水处理设施方可停止运行。

5.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井下开采采取湿式作业,在产尘点及通道加强喷雾洒水降尘等措施,完善井下通风设备;废石加工生产线设置在车间内,采用洒水抑尘措施;选厂选矿工段在破碎机进出料口配备湿法加工+喷水雾降尘装置;保持破碎、皮带密闭,确保矿区、选矿厂废气满足《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中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做到均匀放矿,控制放矿时间,减少干滩长度。在非雨天,向尾砂沉积干滩等尾矿裸露处喷洒水等控制措施,降低尾矿库粉尘污染;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略)-(略))中相应标准后由专用管道引至屋顶高空排放。

6.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分类”处理的原则,规范建设采矿区、选厂、工业场地的排水和废水回用处理系统,提高废水回用率。井下涌水优先用于井下降尘和凿岩冷却,剩余部分抽出至地面集水池,部分用于地上生产降尘和补充选矿用水,多余部分进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污管道排入溆水。选矿厂尾砂经压滤脱水车间处理后的脱水废水、选矿废水、锑金精矿浓缩压滤废水等,经选厂新建多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通过水泵回抽至高位水池,回用于选矿厂浮选作业不外排;选厂车间地面冲洗废水经车间排水沟收集后进入车间一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选矿厂补水,不外排;工业广场、选厂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后排入现有尾矿库,经尾矿库澄清后的溢流水排入尾矿库坝下收集池,通过自流管排入现有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能力为(略)m3/d,采用“调节池+一级反应沉淀+二级反应沉淀+过滤吸附+清水池”处理工艺)处理达到《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后,其中铊满足湖南省地方标准《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中4.2铊污染物控制限值0.(略)mg/L,通过6km排污专用管道外排溆水。污水处理站应按相关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自动监控设施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化粪池处理后清掏用于周边农林绿化追肥,不外排。

7.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采矿废石尽量回填采空区,少量余出废石经破碎加工后作为建材外卖;脱水后的干尾砂暂存于堆砂场,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大部分外售综合利用,剩余不能综合利用尾砂则输送至尾矿库内堆存;产生的废抹布、废润滑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设置标志、管理台账,落实防渗漏、防扩散等措施,并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清运和处置;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产生的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及(略)年修改单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要求。

8.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优化平面布局和设备选型,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基础防震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安排运输时间,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中2类标准要求。

9. 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按规范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点监测水质,一旦发现地下水监测点的水质发生异常,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当地环境主管部门。

(略). 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建立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确保环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和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尾矿库环境预警监测体系,开展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和环境跟踪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增补措施,妥善解决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加强雨季期间尾矿库的巡查和监控,严格防范尾矿库渗漏、塌陷、溢坝、溃坝等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略). 该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略)

五、该项目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方案开采,严格落实安全、水保等部门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目前《怀化市矿产资源规划((略)~(略)年)》编制及规划环评工作正在开展,尚未取得审批部门批复。该项目开工建设前,应根据依法批复后的《怀化市矿产资源规划((略)~(略)年)》及规划环评报告进行确认,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该项目在投产前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严禁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建设运营过程中应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项目运营后三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并报我局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七、《报告书》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项目建设、运营期间及服务期满后的环境监管由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溆浦分局负责。你公司自收到本批复后(略)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复及批准的《报告书》送至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溆浦分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7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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