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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博环项管〔2022〕30号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银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有机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

所在地区: 广西-玉林-博白县 发布日期: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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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银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广西银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有机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新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略)

二、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租用广西锐博有机肥有限公司的闲置厂房,投资建设广西银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有机肥生产项目。根据现场调查,项目南面约(略)m为病死猪处理厂,西面约(略)m为污水处理厂,西面约(略)m为周田村,北面约(略)m为外冲村,东面约(略)m为茅斜嘴村。

本项目租用1栋1层厂房共计建筑面积(略)m2及3间简易房建筑面积为(略)m2,在厂房设置发酵区、生产打包区等,项目年产5万吨有机肥。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略)3、H2S一小时平均浓度能达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略))中附录D的参考限值的要求,评价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良好。

水环境:(略)

项目最近的地表水体为项目西面(略)m的白火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略)-(略))Ⅲ类标准。根据广西玉林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略)年1月5日发布的《玉林市(略)年(略)月地表水环境信息》,(略)年1-(略)月,九洲江山角断面水质达到Ⅲ类标准。全市地表水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略)%。环境周边地表水环境质量良好。

声环境:(略)

生态环境:(略)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本项目生产用地及厂房以租赁的方式取得,施工期不进行土建部分的施工,仅进行厂房清理,设备安装及调试过程,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扬尘、工作人员生活废水、噪声以及清理的固体废物等。施工期间,建设单位经过定期洒水等措施减少扬尘产生、生活废水依托原有化粪池处理,清理产生的固体废物较少,成分简单,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项目施工期较短,施工期影响随着施工的结束而消失。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生产工序产生的悬浮颗粒物经密闭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略)m高的排气筒(DA(略))排放。

②原料车间采取在原料堆放、发酵区钢棚顶设置有高压雾化喷头,在原料进厂堆放、发酵、翻堆过程开启雾化喷头,将加入带有除臭功能的菌剂喷到原料表面,可有效控制恶臭气体的产生。

③热风炉燃烧生物质颗粒产生的废气通过水膜除尘后由(略)m高排气筒排放。

④食堂油烟经净化设备处理后,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略)-(略))小型标准浓度限值(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略)3)要求排放。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项目生产废水不外排,全部循环使用。

②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略)-(略))中的旱作标准,用于周边农作物灌溉,不外排入地表水体。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经采取合理布局、基础减震、隔声措施及经过距离衰减后,项目厂界昼间噪声贡献值能够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表1的2类标准。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

②布袋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

③热风炉灰渣和沉淀池沉渣回用于生产。

④废包装袋由废旧物品回收站回收。

⑤设置1间危险废物暂存间,位于成品仓库西南面,面积5m2,用于暂存危险废物,废机油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运走处理。

(5)产业政策相符性

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略)年本)》中鼓励类“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有机肥料产业化技术开发与应用”。

(6)选址合理性

本项目所在区域给排水、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完善,可保证本项目的正常生产需求;本项目选址位于博白县文地镇中苏村周田队,厂区附近无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无风景名胜区。废气、废水、噪声以及固废经采取相应的环保设施后,可将项目对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可为环境所接受。

因此,本项目选址从环保角度看合理。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建设与玉林市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略)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略)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略)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略)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略)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8月(略)日

?

公开方式:(略)

抄送:(略)

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 ?(略)年8月(略)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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