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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德市诚与成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区: 福建-宁德-柘荣县 发布日期: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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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正文

宁德市诚与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略)

  地址:(略)

  (略)年8月7日、8月9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并于8月(略)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秀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你公司存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情形为:(略)

  证明以上违法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有:

  (一)(略)年8月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8月7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负责人陈东旭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德秀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二)(略)年8月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拍摄视频;8月(略)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秀询问笔录和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略)年8月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拍摄视频;8月(略)日对法定代表人陈德秀询问笔录;8月7日你公司提供的仿石材加工生产线项目环评报告表及批复复印件、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公司生产车间处于加工生产中,所配套的活性炭吸附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但调胶工序及液压成型工序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设施未密闭到位,大门及部分窗户敞开,造成部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

  (四)(略)年8月7日、8月9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8月(略)日对法定代表人陈德秀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证明你公司存在危废暂存间标识牌脱落、原辅料制备车间部分胶水溢流至成品库内(未溢流至外环境)等环境管理问题,8月9日复查时,危废暂存间标识牌和原辅料制备车间胶水溢流问题已完成整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略)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调胶工序及液压工序的密闭管理,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本决定不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略)〕(略)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略)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8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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