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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陆环项管〔(略)〕(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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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陆川县良田镇石垌村螺丝冲花岗岩矿扩建
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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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县清玉石场:
你单位报来的《陆川县良田镇石垌村螺丝冲花岗岩矿扩建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项目代码:(略)
(一)扩建内容、规模及产品:(略)
(二)主要原辅材料:(略)
(三)主要生产设备:(略)
(四)工艺流程:(略)
项目总投资(略)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略)万元(约为总投资的6.5%)。
二、环评审批意见
该项目在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建设。同时要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做好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严格按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废水、噪声及建筑垃圾及水土流失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废气。扩建项目营运期间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表土剥离粉尘、凿岩打孔粉尘、矿石搬移和采装粉尘、表土场扬尘、成品堆场扬尘、花岗岩破碎和筛分粉尘、皮带传输扬尘、道路运输扬尘、爆破废气以及食堂油烟废气污染等。
1.项目采用在剥离工作面洒水增加土壤持水率、降低挖斗卸料高度等措施防尘;项目凿岩钻孔拟采用湿式凿岩控制粉尘,工作人员佩戴口罩,工作面周围喷淋洒水除尘等措施降低粉尘;矿石搬移和采装粉尘采取岩堆喷湿措施;表土场采取喷淋降尘,对成品堆场定期洒水抑尘。
2.对破碎机和筛分机分别安装单体钢板箱体密闭,在进料和出料口设喷淋装置进行喷淋降尘;皮带传输机设置防尘罩四面密闭,并在前端加料处上方设置喷淋除尘装置。
3.通过定期清扫道路,洒水降尘等措施减少道路运输扬尘;开采爆破粉尘采用炮雾机降尘。通过采取以上措施确保矿区边界扬尘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4.食堂油烟采用抽油烟机处理后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
准》(GB(略)-(略))(试行)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经烟囱引至屋面排放。
(四)废水。项目运营后,无工业废水产生;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略)
(五)噪声。扩建项目营运期主要噪声源有挖掘机、装载机、汽车、潜孔凿岩机、潜孔钻机、圆锥破碎机、颚式破碎机、振动筛、输送带、发电机(备用)、空压机、变压器等,以及矿山爆破时产生的爆破噪声及振动。通过采用先进的低噪声机械设备,保持机械润滑,尽量安装基础减震或采用局部消声罩,同时注意维护保养机械,使机械设各维持其最低声级水平,对强噪声源应尽可能布置在场界内距离场区边界较远处,并采取减振措施,如在局部设置声屏障等;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高噪声设备应安排在白天作业,禁止夜间使用高噪声设备作业等措施,确保边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2类标准限值。
(六)固废。扩建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矿区清表产生的次生植被等废物、剥离表土、废岩土、泥渣、机修废物、员工生活垃圾。矿区清表产生的次生植被外卖给生物质颗粒燃料生产厂家作为生产原料使用;剥离的表土暂存作为复垦表层土,表土临时堆放场设于采空区地势较高处,设置篷布覆盖,周边设置导流沟渠;开挖产生的废岩土外运至洗砂厂用作机制砂原料;沉淀池、初期雨水收集池产生的泥渣晾干后回填采空区;机修废油属于危废,统一收集至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后交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处置。?
(七)生态。项目为露天开采,在露天采场对地表植被剥离较严重,在服务期满后,对整个矿区进行土地整治,采取植被恢复、截排水等水土流失防治和植被恢复措施,对开采形成的裸露面进行植被恢复,并拆除遗留的临时建筑物,将使矿区与周边自然景观逐渐协调一致。
三、建设单位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报陆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开工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按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略)个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四、请陆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做好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营期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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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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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略)
抄送:(略) 佛山市奔源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
玉林市陆川生态环境局政秘股?(略)年7月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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