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略)年4月(略)日—(略)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调兵山市某养殖场在调兵山市晓南镇锁龙沟村建设调兵山市某养殖场进行生猪养殖,现场检查时生猪存栏(略)头,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由于养殖负责人未及时清运导致养殖废弃物直接排入环境。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略)年5月5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对该养殖场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处理结果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场外粪污进行清理,消除污染。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调兵山市某养殖场主动缴纳罚款,纠正违法行为,已经结案。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行为的认定:(略)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对该养殖场负责人进行询问形成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主要经营者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相关资料为证,违法事实认定清晰。
(二)法律适用
“调兵山市某养殖场在调兵山市晓南镇锁龙沟村建设调兵山市某养殖场进行生猪养殖,现场检查时生猪存栏(略)头,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由于养殖负责人未及时清运导致养殖废弃物直接排入环境”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略)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场外粪污进行清理,消除污染。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记录详实,为认定违法事实提供了有力支撑。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养殖场现场执法检查时形成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该养殖场主要负责人进行询问形成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中询问的问题比较明确、具体仔细,询问问题及回复有力证明了该养殖场存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由于养殖负责人未及时清运导致养殖废弃物直接排入环境”的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
2、违法事实认定清楚、正确。根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将当事人违法行为认定“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由于养殖负责人未及时清运导致养殖废弃物直接排入环境”是准确且合法合理的。
3、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手段丰富、案卷制作规范。该案执法人员执法程序规范,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审查决定、送达和执行等法定程序依次进行,依法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案卷整体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