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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西丰县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所在地区: 辽宁-铁岭-铁岭县 发布日期: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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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正文

  一、基本案情

  (略)年3月(略)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西丰县分局执法人员到西丰县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批先建设行为。(略)年4月6日,经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西丰县分局研究讨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处理结果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1、停止建设,未得到环保部门的审批不得开工建设。

  2、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元。

  西丰县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主动缴纳罚款已经结案。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企业存在未批先建设”行为的认定:(略)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对该厂现场负责人进行询问形成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主要经营者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相关资料为证,违法事实认定清晰。

  (二)法律适用

  西丰县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一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根据以上两条,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西丰县分局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记录详实,为认定违法事实提供了有力支撑。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西丰县分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该采石场现场执法检查时形成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该采石场主要经营者进行询问形成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中询问的问题比较明确、具体仔细,询问问题及回复有力证明了该公司存在“未批先建”的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

  2、违法事实认定清楚、正确。根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西丰县分局将当事人违法行为认定“未批先建”是准确且合法合理的。

  3、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手段丰富、案卷制作规范。该案执法人员执法程序规范,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审查决定、送达和执行等法定程序依次进行,依法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案卷整体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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