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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所在地区: 云南-楚雄-楚雄市 发布日期: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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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正文

红个环罚字〔(略)〕9号

红河迅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略)

  地 址:(略)

  (略)年6月(略)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收到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移交的涉嫌违法案卷(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检查个旧市第3号),(略)年7月8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略)年6月(略)日省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对红河迅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略)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略)

  我局于(略)年8月(略)日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略)〕(略)号),于(略)年8月(略)日送达你公司,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

  经研究,你公司未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该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管理规定。考虑到你公司为小微企业,现也正积极咨询编制中。从轻处罚,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略),(略).(略))。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略)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规财科(联系人:(略)

  收款单位:(略)

  账号(预算级次):(略)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石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略)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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