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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石市监处罚〔2022〕146号

所在地区: 安徽-安庆-宜秀区 发布日期: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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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正文
富文本

当事人:(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住所(住址):(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略)

身份证件号码:(略)

(略)年5月(略)日,本局委托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石台县仁里镇***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依法抽取了泥鳅、鲫鱼、鲈鱼、鳊鱼四种水产品。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略)

经查明:(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略)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为有资质的主体。

2.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当事人是从有资质的主体购进的食用农产品。

3.《检验报告》(NO:(略)

4.(略)年5月(略)日现场检查笔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各一份,证明了本局委托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抽样的事实,及抽样的品种,数量、单价。

5.(略)年6月(略)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略)年5月(略)日抽检批次的泥鳅已全部售完。

6.(略)年7月(略)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数量、单价、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及当事人认可检验报告结论,不申请复检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字、盖章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略)年8月(略)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略)〕(略)号),(略)年8月(略)日,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主要意见是:(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略)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略)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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