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略)号)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略)-(略))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严格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规范经营条件,整顿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批发、零售)、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强化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确保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审批原则
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
三、经营方式
1、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可与零售店(点)签订连锁经营协议,并对零售店(点)直接进行管理,做到“六个统一”:(略)
2、鼓励发展直营零售店(点)。由批发企业出资设立并派员工直接经营管理,统一调度安排进货、储存、销售等业务,获取全部收益,承担安全管理责任。鼓励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经营条件具备的批发企业增设直营零售店(点)。
四、许可期限
临时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略)天,自(略)年1月1日(略):(略)
五、禁售区域
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第(略)号令《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我区烟花爆竹禁放区为:(略)
六、申报流程
根据应急部《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函>的通知》和省市要求,各镇街要合理规划布点,严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数量,原则上(略)年零售店(点)不再增加。拟从事烟花爆竹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镇街安监办报名。由各镇街安监办按照审批原则、零售点计划数进行布点。
七、申报条件
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略)号)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略)平方米,其周边(略)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略)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报材料
零售经营者申请零售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上年度存在非法、违法经营行为的,不予受理: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附件2);
(五)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附件1);
(七)烟花爆竹销售安全承诺书(附件5);
(八)消防器材、安全警示标志、零售点门头图片及门前通道情况;
九、现场审查重点
(一)选址与布局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8.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相对独立,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略).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二)建筑物结构
1.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略)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4.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三)电气与消防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略)厘米;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十、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截止至(略)月3日)。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应急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及各镇街召开全区烟花爆竹零售布点工作会议,部署(略)年度烟花爆竹零售布点经营许可及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二)提交申请((略)月4日至(略)月(略)日)。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向所在镇街安监办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具体内容见申报材料),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由各镇街安监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原则上不予受理新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名日期截止后,由各镇街安监办统一报送区应急局,过期应急部门不再予以受理。
(三)现场审查((略)月(略)日至(略)月(略)日)。区应急局负责对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审查,对于现场安全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以受理。现场审查时严格实行七个一律:(略)
(四)培训((略)月上旬)。提交申请材料及现场安全条件符合要求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参加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培训班。培训结束后,接受威海市应急局组织的安全知识考试。
(五)颁发证书((略)月下旬)。区应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对申报材料和现场安全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并出具不予颁发通知书。各相关零售店(点)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应急局窗口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或不予颁发通知书。
(六)发证公告、通报(时间:(略)
在区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网站上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发证情况进行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七)许可证回收(时间:(略)
零售许可证到期后,零售经营者需在7日内将零售许可证送至各所属镇街,由各镇街统一送至区应急局。
(八)回收代存(时间:(略)
零售许可证到期后7天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负责将销售点剩余的烟花爆竹回收,实行统一代存。各镇街对回收代存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十一、职责分工
(一)区应急局负责对零售店(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安全条件审查;负责组织烟花爆竹零售企业(业户)进行安全培训;负责将当年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发证名单向市公安局文登分局、消防大队、各镇街、园区进行通报;负责对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管理进行执法检查,对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市公安局文登分局负责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无证经营、储存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进行查处;负责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外的非法违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进行查处;负责督促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对发现非正常购买烟花爆竹行为进行记录并报告;负责将本年度有非法违法经营行为的经营户通报区应急局。
(三)消防大队负责指导各公安派出所对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各镇街安监办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负责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及时报送区应急局;负责配合区应急局对申请企业的现场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进行安全检查,对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各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十二、经营要求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1.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2.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3.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4.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对执法检查收缴的上述烟花爆竹,不得与正常的烟花爆竹产品同库存放;
5.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6.实行配送制度,要根据零售点的实际销售情况及销售许可证核定的储存量分批、定量配送,配送的商品不得超过销售许可证核定的最大储存量;
7.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积极发挥自身安全管理、人员、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切实担负起对所属连锁经营零售店(点)的安全管理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连锁经营零售店(点)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连锁经营零售店(点)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8、销售期结束后7天内,负责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剩余的烟花爆竹回收,实行统一代存。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
1.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2.应当向有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3.必须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并张贴禁止吸烟、禁止烟火、当心火灾等警示标志,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取暖,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不得在店内住宿、做饭;
4.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零售店(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略)年度每个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范围和最大存储量不得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禁止在零售许可证载明的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5.对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严格执行“两关闭”、“三严禁”原则。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店(点);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店(点);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6.定点经营,不得走街串巷、赶集销售,禁止一证多店、一店多处销售,严禁在销售点附近试放、燃放烟花爆竹;
7.零售许可证到期后,要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于7日内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按原进货渠道交由批发公司统一代存;
8.实行烟花爆竹配送制度。全区烟花爆竹必须由批发经营单位统一配送到零售店(点),各零售点不得自行运输,坚决杜绝使用客运车辆和无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