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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所在地区: 云南-楚雄-楚雄市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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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正文

红个环罚字〔(略)〕(略)号

个旧市鑫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略)

  地 址:(略)

  (略)年6月(略)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收到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移交的涉嫌违法案卷(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检查个旧市第(略)号),(略)年7月8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略)年6月(略)日省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对个旧市鑫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新建石料加工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7张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进行处理。

  我局于(略)年9月(略)日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略)〕(略)号),于(略)年9月(略)日送达你公司,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申请。

  经研究,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中“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进行计算。个性裁量基准中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生产型):(略)

  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略).(略))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略)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规财科(联系人:(略)

  收款单位:(略)

  账号(预算级次):(略)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石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略)年9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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