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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鄂东气田石楼西区块 永和45-永和18井区天然气12亿立方米/年 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所在地区: 山西-临汾-永和县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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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正文

晋环审批函〔(略)〕(略)号

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鄂东气田石楼西区块永和(略)-永和(略)井区天然气(略)亿立方米/年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的申请》(煤层气函〔(略)〕(略)号)、原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的《关于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鄂东气田石楼西区块永和(略)-永和(略)井区天然气(略)亿立方米/年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报告》(晋环服务评估函〔(略)〕(略)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鄂东气田石楼西区块永和(略)-永和(略)井区天然气(略)亿立方米/年开发项目位于山西省临汾市永和县和吕梁市石楼县,矿权面积(略).(略)km2(其中永和县(略).(略)km2、石楼县(略).(略)km2),开采层系山2、山1、盒8,建设规模为产能(略)×(略)8m3/a。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略)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晋政发〔(略)〕(略)号)、《山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略)—(略)年)》、《山西省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规划((略)—(略)年)》、《永和县县城总体规划》((略)-(略))和《石楼县县城总体规划((略)-(略)年)》,国家能源局于(略)年4月(略)日同意该项目备案,国家自然资源部以(略)号出具了项目探矿权证。依据原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评估报告(晋环服务评估函〔(略)〕(略)号)及结论,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以后,项目实施对周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必须对照《报告书》逐一落实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采用先进、节能的生产工艺、设备和管理体系,降低工程造成的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运营期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禁止在井场、站场和管道附近建设住宅、医院、学校等敏感建筑物。根据市场需要科学配置采气规模,合理规划建设时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管道穿越河流、公路等施工方案须经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强化生态保护措施。

1.生态影响减缓措施。优化井场点位、管线路由和敷设形式,除已论证的临时工程外,不得在生态环境敏感区内建设施工营地、施工道路、泥浆池、取土场和弃渣场等临时工程,不得向各类敏感区排污固化倾废。施工道路选线尽量利用现有道路,严格划定施工范围和人员车辆行走路线,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宽度。施工安排应避开耕作期,减少对农民耕种造成的影响。土方工程应避开雨季合理安排施工期,严格控制开挖面和开挖量,对表土采取分层开挖、单独堆放、回填利用等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修复,利用原生表土及乡土物种,重建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植物群落,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初期采取加强管护等措施确保修复成效,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退役后的井场占地要采取生态恢复措施,减轻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

2.生态敏感区避让措施。严禁在山西团圆山自然保护区、山西永和黄河蛇曲国家地质公园、黄河乾坤湾风景名胜区、永和县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和县城区规划范围等生态敏感区内布设井场、集气站、集输管线等设施,最大程度减少对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占用。区块范围与基本农田重叠面积为(略).(略)km2,与国家级二级公益林地重叠面积为0.(略)km2,不得在重叠范围内建设地面设施或发生任何改变基本农田、林地用途的行为。在开采和土地复垦过程中,要加强对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确保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要求。区块内有多处文物保护单位,须严格按照山西省文物局《关于鄂东气田石楼西区块永和(略)-永和(略)井区天然气(略)×(略)8m3/a开发项目选址的意见》(晋文物函〔(略)〕(略)号)要求,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2)基本农田保护要求。严格按照永和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核查鄂东气田石楼西区块永和(略)-永和(略)井区天然气开发项目用地范围与基本农田重叠的复函》(永自然资函〔(略)〕(略)号)和石楼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核查鄂东气田石楼西区块永和(略)-永和(略)井区天然气开发项目用地范围与基本农田重叠的复函》(石自然资函〔(略)〕(略)号)要求,项目建设和实施前,要按照土地管理要求,严格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3)生态公益林保护要求。严格按照永和县林业局出具的《关于核查鄂东气田石楼西区块永和(略)-永和(略)井区天然气开发项目用地与各类保护区重叠情况的复函》(永林便函((略))5号)和石楼县林业局出具的《关于核查鄂东气田石楼西区块永和(略)-永和(略)井区天然气开发项目用地与各类保护区重叠情况的复函》(石林便函((略))6号)要求,禁止建设与山西省永久性公益林、国家二级公益林、Ⅱ级保护林地重叠的TV(略)、TV(略)、TH(略)、TV(略)、TV(略)、TV(略)、TV(略)共7座井场(略)口采气井井场,其他井场和集气站占用林地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办理林地占用手续。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地表水体保护措施。施工期进一步优化穿越地表敏感水体的管线方案,优先采用无害化方式通过。穿越芝河时以钢制桁架方式进行跨越,开挖方式穿越其它河流及冲沟时,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宽度,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开挖施工应选择在枯水期进行,控制施工范围。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严禁向水体排污,减少对河流的影响。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施工营地、排污倾废。

2.施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每座井场设置2座(略)m3的泥浆固化池,泥浆固化池铺设防渗膜;四井丛及以上井场各设置1座(略)m3的储水池,储水池铺设防渗膜;钻井废水及压裂液返排液暂存于储水池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采用移动环保厕所,定期清掏。施工场地距离河流(略)m以上,产生的土方严禁堆积在河道,严禁将油污、生活废水撒落河床。

3.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集气站产生少量分离废水,暂存于各集气站蒸发池内,定期由罐车拉运至现有采出水处理站处理,处理站出水口水质均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略)-(略))标准要求,全部回用于站场及周边绿化、道路洒水,不外排。永和集气处理站生活污水进入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各集气站生活污水依托新建的一体化生化处理系统处理,处理后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略)-(略))标准要求,用于绿化或道路浇洒,不外排。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边界围挡,物料遮盖、场地洒水、运输车辆加盖篷布等措施减少施工扬尘。管沟挖填随挖随用,减少土方存留时间及运输距离。钻井过程中产生的可燃气体引入燃烧装置燃烧后排放,禁止直接放空。选用高效节能环保型柴油动力机组和优质燃油,废气排放须满足《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略)-(略))中标准要求,其余污染物排放须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略)-(略))修改单中表2第四阶段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运营期天然气抽采、管道输送以及集气站加压的各个环节中,严禁直接向大气排放天然气。井场、集气站及集输管道检修或事故放空的天然气,引入装置区外的高压火炬系统进行焚烧处理,点火采用自动电子点火方式,采用密闭清管工艺,减少清管作业放空量。

(五)加强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在施工阶段采用成熟有效的止水技术,防止出现连通不同含水层的情况,避免对地下水造成影响。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施工期泥浆池及储水池、运营期采出水蒸发池等作为一般防渗区,集气站危废暂存间作为重点防渗区。设置(略)处地下水跟踪监测点位,定期开展监测,一旦发现异常,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严防造成次生环境问题。施工期井场设置泥浆固化池,钻井泥浆及钻井岩屑全部进入泥浆固化池固化填埋处理。施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送往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运营期产生的清管废渣、废机油规范收集暂存于集气站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采出水处理站污泥由永和县洁丽服务有限公司处置,采出水处理站废盐在废危暂存间单独堆存,委托有资质部门补充检测后,按鉴定结果进行相应处置。生活垃圾定点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

(七)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选用性能好、低噪音的设备,采取合理的降噪措施和工艺。施工便道尽量远离村庄,禁止村庄附近井场和管线工程夜间施工、运输,施工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略)-(略))标准限值要求。运营期合理布置噪声源,在压缩机等强噪声源周围布置隔声板,并在外围植树绿化。选择低噪声设备,设减振基础并采用消声措施。设备与管道之间的连接采用柔性连接,井场各场界昼、夜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2类标准限值要求,并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略)-(略))中一类区标准限值要求,严格控制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应急预案实施联动,定期组织开展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事故状态下各污染物及时得到妥善处置,不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四、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复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五、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同主体工程一体纳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相关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结果不断优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适时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我厅委托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永和分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石楼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你单位收到本批复后(略)个工作日内,要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永和分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石楼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略)年(略)月1日?

抄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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