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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文昌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公示启事

所在地区: 海南-文昌-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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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正文

关于进行《文昌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

办法》((略)年修订)公示启事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做好(略)年市“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文府办函[(略)](略)号)要求,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在现行《文昌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基础上,通过修改或删减部分条款、增加部分内容等形式,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了《文昌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略)年修订稿)。现根据《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规定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1、公示时间:(略)

2、公示方式:(略)

3、公示意见反馈方式:

(1)电子邮件请发送到:(略)

(2)书面意见请邮寄到文昌市清澜开发区白金路2号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室,邮政编码:(略)

(3)意见或建议应在公示期限内提出,逾期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

4、咨询电话:(略)

                                  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年(略)月(略)日

附件:(略)

文昌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

((略)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文昌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沿线建设活动管理,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公路发展的需要,保护公路沿线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海南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高速公路,以下统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交通运输、公路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公路两侧划定的对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控制管理,以保障出行安全和公路畅通以及良好景观效果的区域。

第三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应符合文昌市总体规划,并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在城镇(镇墟)、旅游度假区、村庄规划等控制性详细规划区范围以内的公路,其建筑控制区原则上依据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

(二)在城镇(镇墟)、旅游度假区、村庄规划等控制性详细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公路,其建筑控制区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高速公路不少于(略)米,国道不少于(略)米,省道不少于(略)米,县道不少于(略)米,乡道不少于5米。

(三)建筑控制区与相关的专项规划管理或保护范围重叠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与专项规划主管部门协商后确定。

(四)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会同资规、住建、林业等主管部门和沿线各镇政府(国有农林场)提出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实施。

第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缘沿公路走向以(略)米为单位设置公路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动公路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

第六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后,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经鉴定机构鉴定确属危房,又不影响交通安全的,经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核准,可以进行修缮加固或修复,但不得扩大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日常巡查及管理。各镇政府(国有农林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日常巡查及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筑、滥伐林木、乱修坟墓、挖塘取土等违法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在两个工作日之内函报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第八条  在编制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的专项规划时,合理确定公路两侧建设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按照垂直于交通线、单边纵深组团的方式进行建设用地规划布局,禁止沿公路条状发展,把公路变成街道。由于历史及其他原因,有的路段已形成街道的,应实施绿化或开挖排水沟隔离。

第九条  在审批建设用地和项目(含私人建房和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时,必须避让公路建筑控制区;在审批临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用地和项目时,应当注明建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

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会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两侧的公路林进行统一规划、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公路两侧的公路林。确需更新采伐的,规划林地(含国有林场)范围内的林木,报请公路管理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非规划林地范围内的林木,报请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审批。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批公路建筑控制区规划林地(含国有林场)范围内的林木采伐前,应当征询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意见;公路管理机构应在自收到征询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反馈林业主管部门,逾期不反馈,视为同意。公路管理机构、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批后监督管理,督促采伐单位或个人及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一条  在城镇(镇墟)、旅游度假区规划范围外,涉及以下涉路施工事项,建设单位须报请公路行政审批机构审批:

(一)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各种管线、电杆、电缆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设临时建筑物、临时构筑物的;

(三)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除公路标志以外的标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城镇(镇墟)、旅游度假区规划范围内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其各项建设活动的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各项建设活动的审批情况应报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修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工程设施;

(二)通过挖沟引水、埋设管道等方式将生产、生活污水排入公路排水系统;

(三)随意倾倒、堆放垃圾和废弃物;

(四)从事挖鱼塘、采矿、修建坟墓等破坏公路沿线景观风貌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路新建、扩建、改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报市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告公路两侧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及禁止行为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各镇政府(国有农林场)要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日常巡查及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函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六、七、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刑事责任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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