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建项目位于烟台市福山区和蓬莱区交界处,臧家庄镇,沈海高速与三亚路交叉出入口的西北侧,主要处理烟台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规模为(略)t/d。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主体工程:(略) 储运工程:(略) 公用工程:(略) 辅助工程:(略) 环保工程:(略) 项目新建1座(略)KV升压站,升压站及送出线路辐射环境影响另行评价。 焚烧处理生活垃圾(略)t/d,年发电量为1.(略)×(略)kWh。 | 1.大气环境影响 项目焚烧炉废气采用“SN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脱硝)+半干反应塔(石灰浆)+干法(碳酸氢钠干粉)+活性炭喷射吸附+袋式除尘器+SCR(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处理后经1根(略)m排气筒P1排放;渗滤液收集池、垃圾池、卸料大厅废气及污水站废气收集后进焚烧炉焚烧处理;停炉时臭气均引入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根(略)m高排气筒P2排放;炉渣库废气经“水膜除尘装置”处理后经1根(略)m排气筒P3排放。 P1排气筒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二噁英类、重金属及其化合物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中污染物排放限值,氨须满足《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略)-(略))中SNCR/SCR联合脱硝氨的逃逸浓度要求。 P2排气筒氨气、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2中(略)m高排气筒标准要求。 P3排气筒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量。生活垃圾由运输车密闭输送,垃圾卸料大厅为密闭式布置,卸料区、垃圾池、渗滤液收集池等有恶臭气体产生的区域均负压,收集的恶臭气体送焚烧炉焚烧处理;氨水储罐呼吸口设置水封罐;消石灰储仓、干粉储仓、活性炭储仓、飞灰储仓顶部均设置仓顶布袋收尘器;飞灰填埋场区采用洒水喷淋及厂区绿化隔离控制扬尘。 项目建成后厂界无组织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1标准要求,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略)-(略))表2标准中周界外浓度最高点要求,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七部分:(略) 2.水环境影响 飞灰填埋场设淋溶液收集导排系统,所收集的淋溶液与垃圾池渗滤液一并经“初沉+调节池+厌氧”预处理系统处理(设计处理规模为(略)m3/d),其他生产废水(装卸区及车辆清洗废水、填埋场车辆冲洗废水、炉渣库水膜除尘排水、化验室废水、余热锅炉排水、循环水场排水、脱盐水站排水、初期雨水及生活污水)经“过滤+初沉+调节池+均质(设计处理规模为(略)m3/d)”预处理后均进入“MBR系统+膜深度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规模为(略)m3/d)”进行进一步处理后部分回用,其余与锅炉排污水、脱盐水浓水及循环水排污水一并经污水管网排入烟台中联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深度处理后外排。 厂区排入中联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水质须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中表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略)-(略))中B级排放标准及中联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水水质要求。 飞灰填埋场作为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的配套项目,只接收并焚烧厂产生的、且质检符合入场要求的飞灰稳定化物。每日产生的飞灰稳定化物均须按批次进行浸出液检测,每批次检测结果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略)-(略))的入场要求则送入填埋场填埋,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则返回飞灰固化车间内重新处置或按危险废物管理。雨天飞灰填埋场严禁填埋作业,作业面须进行覆膜。 项目建设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略)-(略))、《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略)-(略))、《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 (略)-(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略)-(略))等文件要求。飞灰填埋场防渗工程须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中防渗要求进行建设。 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土壤、地下水监测。严格落实厂内分区防渗措施,强化日常巡查、管理工作,避免发生“跑、冒、滴、漏”。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区、污水处理系统等存在土壤污染物风险的设施应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建立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加强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保护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略)-(略))要求设置,防止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