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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所在地区: 四川-阿坝-金川县 发布日期: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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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正文

阿坝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州环金罚字〔(略)〕1号

四川中长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略)

身份证号码:(略)

地址:(略)

我局于(略)年4月(略)日对你(四川中长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引水隧道洞施工现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6#引水隧道施工现场沉淀池水箱底部设有开关,并且有少量废水流出进入雨水沟,且大部分喷淋设施运行时未达到降尘效果流入雨水沟,同时施工现场有一桶废机油露天堆放,不符该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违反了未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

以上事实有1、阿坝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阿州环金检勘字〔(略)〕1号)2、阿坝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阿州环金调询字〔(略)〕1-1号)、(阿州环金调询字〔(略)〕1-2号)3、现场照片4张(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四川中长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略)年5月(略)日以《阿坝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阿州环金罚听告字〔(略)〕1号)和《阿坝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阿州环金罚告字〔(略)〕1号)告知你(四川中长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略)年6月8日,在规定期限内,你(四川中长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

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略)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四川中长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略)元 (大写伍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上诉款项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略)

收款户名:(略)

开户银行:(略)

账   号:(略)

你(四川中长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向阿坝州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坝州生态环境局

   (略)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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