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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高铁片区项目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所在地区: 河南-信阳-平桥区 发布日期: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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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正文
信阳市高铁片区项目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略)-(略)-(略) 来源:(略)

信阳市高铁片区项目征收与补偿

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被征收人:

为塑造“美好生活看信阳”的城市形象,推进构建城市提质工程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被征收人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平桥区人民政府拟对信阳市高铁片区项目上涉及的房屋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依法进行征收。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信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信政文〔(略)〕(略)号)等相关法律规范和政策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合理、科学的原则,平桥区人民政府现拟定《信阳市高铁片区项目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就该方案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或建议。

被征收人可自本征求意见公告发布之日起(略)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等文件依法向征收单位书面反馈相关意见或建议。

征收单位办公地址:(略)

办公时间:(略)

联系人:(略)

附件:(略)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

(略)年7月(略)日

附件

信阳市高铁片区项目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信阳市高铁片区项目建设,需要对项目范围内房屋及土地实施征收。为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该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征收区域:(略)

此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及土地均属征收对象。

二、征收及补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四)《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五)《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信政〔(略)〕1号);

(六)《信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信政文〔(略)〕(略)号);

(七)《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信政文〔(略)〕(略)号);

(八)《平桥区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信平政文〔(略)〕(略)号);

(九)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实施时间

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关于信阳市高铁片区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公告》发布日期为准。

四、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略)

征收部门:(略)

征收实施单位:(略)

五、补偿范围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土地的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

(五)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六、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及方式

(一)补偿安置标准:

1.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信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信政文〔(略)〕(略)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信政〔(略)〕1号)执行。

2.对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由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认定补偿。

3.自然资源和规划、房管、市场监管、税务手续完善的经营性用房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会同价格、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或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公司依法评估确定。

4.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按现行河南省土地征收政策征收土地价格补偿。

5.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的新建安置房综合成本价:(略)

6.被征收房屋及建筑物的权属、面积、结构和使用性质,以权属证件记载或者经城东街道办事处会同相关权威机构认定为准。经合法程序确认的违法建筑物以及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二)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实行房屋安置(房票安置)、货币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房屋安置

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原住居民和不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非原住居民(外来居民),按照《信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信政文〔(略)〕(略)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信政〔(略)〕1号)补偿后可选择房屋安置(祠堂社区安置房)。

对于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原住居民,安置房面积按照人均(略)㎡的标准予以房屋安置,按照(略)元/㎡购买;每人超出(略)㎡(含本数)以内的,按照(略)元/㎡购买;再超出面积的部分按(略)元/㎡购买。

对于不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非原住居民(外来居民)3口人以下(含3口人)的安置房按照人均 (略)㎡的标准予以房屋安置、4口人或4口人以上的一律按照户均 (略) ㎡标准予以房屋安置并按(略)元/㎡购买,超出面积的其他部分按(略)元/㎡购买。

选择房票安置的,房票金额计算办法按人均(略)㎡乘以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的商品房均价计算房票安置补偿权益后再奖励5%。具体以《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信政文〔(略)〕(略)号)、《平桥区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信平政文〔(略)〕(略)号)执行。

2. 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按照人均(略)㎡,每平方米(略)元计算货币补偿金额。

七、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及地面附属物的确权登记

所有列入征收登记补偿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须经户主、相关职能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共同认定。

(一)调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略)

(二)现场房屋调查登记时,参与房屋登记的工作人员和被征收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并签字,调查登记结果由监察委、审计、财政部门统一审核后作为补偿的主要依据。

(三)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不同意签字的,应在7日内书面申请重新调查。否则,以参与调查的工作人员实际测量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四)被征收人拒绝配合入户调查登记的,在查阅复印房屋土地登记档案资料、走访调查、拍照录像、并经公证外围丈量后,由调查登记组进行认定,认定结果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进行公示。

八、户数、人口的认定

(一)户数认定

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结算以户为单位,被征收户的认定,以被征收人合法有效的证件为依据,由所在居民组集体讨论通过,提交居委会、办事处两级共同审核,共同认定后,张榜公示。

(二)人口认定

对被征收人的安置依照经合法程序认定的应享受安置人口数计算。以被征收人户口簿上登记的常住人口和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并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人数为依据,由所在居民组集体讨论通过,提交居委会、办事处两级共同审核,共同认定后,张榜公示。

(三)对享受安置优惠政策人口按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对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九、结算、搬迁过渡与奖励

(一)结算程序。被征收人凭土地及房屋调查表、结算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交付验收单、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到项目征收指挥部指定地点办理结算手续。

(二)房屋征收奖励按照《信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信政文〔(略)〕(略)号)执行。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之内,在签约搬迁第一阶段时间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每人给予2万元奖励;第二阶段时间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每人给予1万元奖励(第一阶段,第二阶段以具体公告时间为准)。在上述签约搬迁奖励期满后,再签约搬迁的不再享受该奖励。

(三)房屋安置(房票安置)、货币安置应对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每人每次(略)元)和临时过渡费(每人每月(略)元)。

1.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对被征收人发放一次搬迁费,一次性发放9个月的临时过渡费。

2.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的,一次性安置到位的,发给一次搬迁费;先临时安置再正式安置的发给两次搬迁费。被征收人一次性安置到位的,对被征收人计发3个月的临时过渡费。选择房屋安置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的,安置房为多层建筑(1-7层)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略)个月,超过约定的过渡期限,双倍发放临时过渡费。

3.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发放两次搬迁费(每人每次(略)元),过渡费一次性补偿(略)个月(每人每月(略)元)。

(四)为防止出现安全事故,实施房屋征收后,由办事处统一组织拆除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

十、被征收人利益保障和义务

(一)对被征收人的各项货币补偿、奖励要及时足额到位。

(二)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依照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认真履行,按时搬迁。

(三)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依照被征收人签字认可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调查资料,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结算后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被征收房屋有产权纠纷的,争议双方在征收期限内达不成征收协议的,先行征收,由征收主体组织有关部门现场勘察并按房屋征收相关证据保全规定进行证据保全,待产权确定归属后再办理补偿等有关手续。

(七)被征收房屋有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告知抵押权人,并与抵押权人共同参与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与履行。抵押人未告知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自己放弃参与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与履行的,产生的纠纷与征收实施单位无关。

(八)针对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做出限期拆除决定,经催告后仍拒不拆除的,由区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十一、暂停办理事项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平桥区人民政府及时书面通知自然资源、规划、住建、房管、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户,营业执照登记,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审批等相关手续。各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办理,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十二、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单位、个人无理阻挠和干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

2.被征收人伪造、涂改、非法获得有关权属证明文件,谎报虚报数据、冒领多领征收安置补偿款项的;

3.弄虚作假,虚报、非法迁入享受安置政策人口的;

4.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5.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或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其他

本方案正式实施前,如果信阳市人民政府出台新的征收补偿标准,执行信阳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新标准。

附件:

1、信阳市(略)年第二十批城市建设用地-套控规

2、信阳市(略)年第十五批城市建设用地-套控规

3、信阳市(略)年第十九批城市建设用地-套控规

4、信阳市(略)年第二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套控规

查看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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