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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瑶族自治县档案馆是集中和永久保管档案资料的国家综合档案馆,是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的重要保管基地,为了更好地抢救、保护散存于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丰富档案馆馆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巴马瑶族自治县档案馆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散存于社会上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各个历史时期的各类档案资料。敬请热心公益事业、关心档案发展的社会各界组织和个人踊跃捐献,并欢迎提供相关线索。
一、征集范围
(一)反映巴马地方历史多个时间形成的圣旨、诏书、敕令、手谕、奏折、电报、嘉奖令、委任状、公报、告示、报纸、刊物、图书、地图、图表、往来文书、印章、各种年谱、族谱、家谱、墓志、碑文、契约、证照、货币、证券、票证、商标、报纸、传单(小报)、照片、奖章和牌匾等。
(二)历代反映巴马地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发展历程的重要文字、照片、录音、实物等。
(三)历代编印记载巴马历史面貌各类史、志、鉴、图书、报刊、杂志、画册、图集、书法、内部刊物及反映巴马情况小说、散文、诗歌、戏曲以及各种书画、作品等。
(四)反映巴马瑶族自治县城内民族特色,历史变迁,地形地貌,人文环境,物产资源,自然灾害,风土民情,民族宗教,方言谚语,奇闻铁事等各种实物、地图、照片、报刊、书籍等。
(五)新中国成立前各级党组织和革命先驱在革命斗争中形成的传单、宣言、会议记录、信函、日记、手迹等文字材料、照片、实物等。
(六)新中国成立后省级以上领导人来巴马视察的照片、影片、影词及由此形成的录音、录像、光盘、实物等。
(七)巴马籍或曾经在巴马工作过享有较高声望的教授、专家、学者、文学家、艺术家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全国劳模、战斗英雄、革命烈士及担任有部(军)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官员在工作、生活及社会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手稿和信函、笔记、论著、艺术作品、印刷出版物、证书、奖品、照片、音像实物等。
(八)巴马瑶族自治县各行业,各单位荣获全国荣誉称号和受自治区党委、政府表彰的奖拓、牌匾、文字材料、声像资料等。
(九)县内各级机构、组织在政务活动、外事活动或者社会交往中接受的重要礼品等实物。
(十)反映巴马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文字、照片、录音、录像等。
(十一)散存在国内外的巴马声像档案、口述史、方言谚语等档案资料;
(十二)反映巴马瑶族自治县各乡镇村屯地名有关的档案史料;
(十三)其它有关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二、征集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长期征集,征集则在工作日期间随到随收。
三、征集方式
(一)无偿捐赠。具有保存价值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实行无偿捐赠。对于无偿捐赠符合馆藏标准档案资料的个人和集体,颁发捐赠证书,并由自治县档案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所捐赠的资料(实物)进行整理保存,对于捐赠物品数量大、价值高的,根据捐赠意愿可举行捐赠仪式。
(二)寄存、复印(复制)。经过鉴定,对确有收藏价值的非国家所有的珍贵档案资料,所有者不愿意捐赠、出让的,经本人同意可釆取接受寄存或对原件复印(复制)的方式进行征集。原件归还本人保存,自治县档案馆保存复印(复制)件。
(三)捐赠的档案资料,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寄存的档案的资料,所有权归寄存者所有。
四、说明事项
(一)征集的档案要求内容真实,文字图表视频清晰、突出原始性,如提供照片电子版,要求大小不小于3M,不得用PS方式对内容进行删除或增添。每件档案资料需附简要文字说明,提供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历史背景和拍摄者信息。
(二)凡向巴马瑶族自治县档案馆捐赠提供复印、寄存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档案资料利用享有优先权,并可对其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本馆将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有捐赠、寄存等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到巴马瑶族自治县档案馆办理有关事项,也可以采取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县档案馆联系,本馆可提供上门服务,协商相关事宜。
五、联系方式
(一)电话联系方式
办公室:(略)
(略)-(略)
(二)电子信函方式
巴马瑶族自治县档案馆电子邮箱:(略)
(三)通信方式
联系部门:(略)
通讯地址:(略)
邮政编码:(略)
保护珍贵档案资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欢迎各界人士为巴马瑶族自治县档案馆档案馆提供征集线索。
巴马瑶族自治县档案馆
(略)年9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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