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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普禾粟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11000Nm3/h天然气制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3-09-04 新疆-巴音-库尔勒市
所在地区: 新疆-巴音-库尔勒市 发布日期: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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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正文
关于新疆普禾粟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略)Nm3/h天然气制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普禾粟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普禾粟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略)Nm3/h天然气制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普禾粟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略)Nm3/h天然气制氢项目位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上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油石化产业园,中心地理坐标为:(略)

二、根据新疆寰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普禾粟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略)Nm3/h天然气制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略)〕(略)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略)〕(略)号),本项目符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石油石化产业园总体规划(巴政函〔(略)〕(略)号)及规划环评(巴环评价函〔(略)〕(略)号)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转化炉废气采取低氮燃烧措施,通过(略)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4限值要求。

强化无组织废气管控,非甲烷总烃厂界处浓度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7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产废水、循环水站排水、地面冲洗水排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脱盐水站排水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强化厂区分区防渗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渗设计、施工、验收;采取分区防渗,强化天然气制氢装置区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事故发生,避免污染地下水;定期对厂区下游区域地下水和厂区周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略)-(略))、《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

(六)严格落实碳排放控制措施。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优化及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本项目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所承诺的区域主要污染物削减措施应落实到位,未落实区域削减措施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库尔勒上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略)〕(略)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略)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库尔勒上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略)年8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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