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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所在地区: 湖北-宜昌-西陵区 发布日期: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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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略)年9月(略)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运行机制,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供水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供水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宜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夷陵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所辖区域内一般以上供水突发事件,包括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影响或可能影响正常供水的突发事件,如供水水源地污染或水质恶化、水源水量不足、重大供水设施故障、较大面积生活饮用水污染等。县市可参照执行,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内城镇供水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

  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及有关部门按照事件严重程度,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类

  供水突发事件一般情况下划分为以下几类:

  (1)长江、东风渠、官庄水库、楠木溪水库、善溪冲水库等供水水源遭受污染,对原水水质产生重大影响;

  (2)遭遇极端干旱、山洪地质灾害等导致水厂或主要取水、输水等供水设施停产停水;

  (3)因恐怖袭击、人为破坏,造成供水中断或者大面积停水;

  (4)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引起的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6事件分级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1.6.1Ⅰ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①受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略)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略)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受突发事件影响,造成供水水源或者出厂水遭受严重污染,导致供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微生物、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细菌学等部分指标超标,水厂停供;或者供水企业的生产或者供水能力大幅度下降,造成(略)万户以上城镇居民用户中断供水(略)小时以上。

  1.6.2Ⅱ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①受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略)人以上(略)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略)人以上(略)人以下重伤,或者(略)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受突发事件影响,造成供水水源或者出厂水遭受严重污染,导致供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微生物、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细菌学等部分指标超标,水厂停供;或者供水企业的生产或者供水能力大幅度下降,造成(略)万户以上城镇居民用户中断供水(略)小时以上(略)小时以下,或者造成(略)户以上(略)万户以下城镇居民用户中断供水(略)小时以上。

  1.6.3Ⅲ级(较大)供水突发事件:

  ①受突发事件影响,造成3人以上(略)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略)人以上(略)人以下重伤,或者(略)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供水水源或者出厂水遭受污染,造成供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等部分指标超标;或者受突发性事件主要因素影响,使供水企业的生产或者供水能力下降,造成(略)户以上(略)万户以下城镇居民用户中断供水(略)小时以上(略)小时以下。

  1.6.4Ⅳ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

  ①受突发事件影响,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3人以上(略)人以下重伤,或者(略)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供水水源或者出厂水遭受污染、生产设备设施故障或者因其他因素影响,使供水企业的生产或者供水能力下降,造成(略)户以下城镇居民用户中断供水供应(略)小时以上。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宜昌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包括:(略)

  成立宜昌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担任指挥部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委、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宜昌供电公司分管负责人及供水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包括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及市住建局相关科室、供水企业主要负责人。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立供水突发事件专家工作组作为咨询机构。专家工作组可由市政、建设、规划、应急管理、卫生、水利、生态环境等领域的专业人员及供水企业的专业人员组成。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要求,履行供水安全属地责任,完善辖区供水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组织或参与辖区内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供水企业建立相应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负责制定本企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2主要职责分工

  2.2.1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落实上级部门有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指示要求;当发生重大、较大供水突发事件时,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及时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抢险、物资调度等应急处置;加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分析、研判,及时了解掌握供水突发事件情况,根据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置建议;组织专家开展事因调查;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支援。

  2.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接收供水突发事件报告,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信息和应急处置建议,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指示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抢险、宣传、通讯、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及时传达和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指令要求,并检查报告执行情况;负责报告或通报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修订市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2.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略)

  (2)市委网信办:(略)

  (3)市住建局:(略)

  (4)市经信局:(略)

  (5)市公安局:(略)

  (6)市民政局:(略)

  (7)市财政局:(略)

  (8)市生态环境局:(略)

  (9)市交通运输局:(略)

  ((略))市水利和湖泊局:(略)

  ((略))市卫健委:(略)

  ((略))市应急管理局:(略)

  ((略))市城管委:(略)

  ((略))市气象局:(略)

  ((略))市消防救援支队:(略)

  ((略))国网宜昌供电公司:(略)

  ((略))供水企业:(略)

  2.2.4专家工作组职责

  参加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供水安全生产有关活动及专题研判;应急响应时,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及时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分析研究突发事件发生原因、应急抢险措施等,为应急抢险提出决策依据和咨询建议,对应急抢险救援给予技术指导;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建议;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开展技术评估,为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科学依据及技术支撑。

  3预防与预警

  3.1预防

  3.1.1风险监测和预防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供水水源地水质、供水设施运行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风险评估。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全面掌握厂站设施、配套供水管网安全生产及运行状况,查找、分析设施运行风险,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治措施,消除设施运行安全隐患和问题,发现突发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1.2监控网络

  (1)水源水量监控:(略)

  (2)供水水质监控:(略)

  (3)水源水质监控:(略)

  (4)供水连续性监控:(略)

  3.2预警

  3.2.1预警系统组成

  通过市供水监控网络提供的实时监控信息,对供水水源地来水量和水质、供水工程及运行、水厂和输配水管网水质及水压等进行实时诊断和预测,发现异常及时预警。

  3.2.2预警分级

  按照供水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影响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划分四级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分别对应预计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

  3.2.3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或预警建议,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不涉及跨区的蓝色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红色、橙色、黄色预警信息或涉及跨区的蓝色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发布,并依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

  (2)发布制度。市、区住建部门会同突发事件涉及的供水企业研判可能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应当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初步判断属于市级发布权限的,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授权,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区、相关部门及时通过宜格服务、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报刊、网络等通讯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区域。对于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属于区级发布权限的,由各区人民政府进行发布。

  (3)发布内容。供水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略)

  3.2.4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及时掌握、提供设施运行信息,组织有关部门、相关供水企业和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2)应急准备。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联络,保证通信畅通,应急处置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足够应急所需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准备工作,必要时邀请专家咨询组入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舆论引导。公布咨询电话,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更新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5预警级别调整和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预警需变更内容或者解除的,由预警发布机构及时变更或者解除。

  4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水源工程管理单位、供水企业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以本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预案机制,并报告上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供水突发事件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负有处置供水突发事件的第一责任,在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对于较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或者区人民政府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的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市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事件报告

  4.2.1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区人民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现或者接到供水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对初步判定为一般及以下供水突发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对能够判定为较大及以上的供水突发事件,或者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应于事发后(略)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同时根据事态进展,应及时续报和终报;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相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即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越级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4.2.2应急值班值守电话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略)小时值守电话:(略)

  4.2.3报告方式与内容

  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及时报送书面报告,突发事件报告按特急公文运转程序办理。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包括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突发事件处置完成后上报。

  (1)初报信息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略)

  (2)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或者需要补充报告的情况。

  (3)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对发生时间、地点和影响比较敏感的事件,可特事特办,不受报送分级的限制。

  4.2.4信息通报

  供水突发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供水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的地方政府及其供水管理部门,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3分级响应启动

  根据突发事件等级,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启动。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供水突发事件时,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决定,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向相关成员单位发布启动相应应急程序的命令,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省住建厅报告。

  Ⅳ级响应启动。初判发生一般供水突发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者授权机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涉及跨区域的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当供水突发事件达到Ⅳ级预警(蓝色预警)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现场指挥,相关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予以指导、协调,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

  当供水突发事件达到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时,市应急指挥部核实确认后启动Ⅲ级响应:

  (1)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召集成员单位会议,商议处置办法。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增加值班人员,强化值班,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现场指挥,随时掌握事件险情、灾情的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供水系统调度。

  (3)加大原水和出厂水检测频率,实行全天候、不间断监测,供水企业每小时监测1次出厂水质。

  (4)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相关单位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5)根据事件类型,各相关责任单位保持(略)小时通讯联络畅通,相关工作人员和专业应急队伍(略)小时待命。

  当供水突发事件达到Ⅱ级预警(橙色预警)、I级预警(红色预警)时,市应急指挥部核实确认后立即按规定报请省政府启动省级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应当同时或先行启动,其指挥与协调按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执行。

  (1)市应急指挥部实行集中办公、集体会商和(略)小时值班,指挥长现场指挥,随时掌握险情灾情变化,做好监测预测预报,加强供水系统调度。

  (2)紧急动员部署,强化相应工作措施,加强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指导,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市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

  (3)根据事件类型,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应急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4)加强应急调度,组织应急抢修人员开展应急处置;组织应急送水及物资供应,落实相关抢险设备和应急物资;采取相关措施加强警戒保卫,维护社会稳定;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情况,提出支持请求或者建议;召集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指导;各相关单位进入待命状态。

  (5)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发布相关信息,遏制谣言传播。

  4.4指挥协调

  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后,由市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救援队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实施应急救援。启动Ⅳ级响应后,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指导和协助。

  (1)市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援,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2)各部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政府应急指令和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3)供水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供水会影响的户数(人数)和单位,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和收集证据。

  (4)供水安全应急期间,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在应急抢险和事件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保持通讯工具(略)小时畅通。

  4.5响应措施

  4.5.1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1)立即停用受污染水源,及时启用备用水源。生态环境、卫健、水利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相关专家、环境监测人员赶赴事发地对原水水质污染情况实施监测并及时查明污染源,实施先期应急处理;落实水源监测、水质污染控制、备用水源准备、供水调度等。

  (2)积极组织调用其他备用水源,同时开启管网连通,水厂间开展调度补给。

  (3)局部河段(渠段)发生污染事件后,应当紧急设置临时拦截设施。供水企业应急调整生产工艺,采取稀释中和截留等有效措施防止不合格水进入供水管网。

  (4)立即实施应急水质监测程序,在污染影响区加密水质监测点和监测频次,密切监测污染区域及其下游水质,尤其是取水口水质。在采取应急技术措施的基础上,根据污染物性质和污染程度,制订污染物降解与清除实施方案,进行水体净化与修复。对可吸附性污染物,如硝基苯、油类、农药等,可利用粉末活性炭、粒状活性炭等吸附剂,采取应急吸附技术;对可氧化污染物,如硫化物、氰化物、部分有机物等,可利用高锰酸盐、氯等,采取应急氧化技术;对汞、镉、铅、砷等重金属,可采取化学沉淀技术,通过改变水体pH值进行混凝沉淀;对小范围的微生物污染,可采取消毒处理。制订污染渠道及池库的清洗措施。

  4.5.2供水设施损毁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供水企业迅速实施供水调度方案,组织应急队伍对损毁供水设备进行抢修,在最短时间内使供水设备恢复正常运行,并上报相关信息。

  (2)出现大面积减供、停供时,立即启用供水企业调度运行方案,并在处置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不断修正和改进处置措施。

  (3)以优先供应饮用水,其次解决一般用水为原则,组织送水车向停水或者低水压地区供水,或者开启市政消防栓临时供水。

  当发生大面积停水或者低水压地区用水困难时,先调用消防车、洒水车集中组织送水;其次组织商业企业调送桶装水、瓶装水。

  4.5.3水源枯竭或水量不足事件应急措施

  (1)立即开展应急水源调度,确保市区生活、生产用水安全;

  (2)在供水紧张的情况下,向社会发布停水公告,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商业”的原则,依次关停商业、生产用水大户,优先保障居民用水。

  4.5.4不可抗力事件应急措施

  及时启用备用水源,组织消防水车送水,或购买大桶水、瓶装水供应,保障群众基本饮水需求。

  4.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或者授权,通过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供水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影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供水企业应当组建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培训,组织和指导供水企业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应急抢险演练,确保抢险队伍、抢险物资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5.2通讯、交通保障

  (1)应急响应期间,各级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有关人员应保证随时接受应急事故信息和及时准确传达各级指挥部的指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保持(略)小时通讯畅通。

  (2)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做好车辆等交通保障工作;市住建局督促供水企业配备专用抢修车辆。

  5.3物资保障

  供水企业应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备足抢险所需物资,确保抢修正常进行。

  5.4措施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落实水源、饮用水水质检测、设施抢修、秩序管控、医疗救援、通信保通、电力保供等保障工作。未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由各成员单位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落实现场保障工作。

  5.5应急演练及宣传教育

  市、区住建部门及供水企业应当定期组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实战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同时应大力宣传供水安全基本知识、应急避险常识,提升社会公众用水安全意识。

  6应急终止

  6.1终止程序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应急指挥部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

  6.2后期处置

  6.2.1指挥部工作

  (1)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总结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原因和应急期间的主要行动。

  6.2.2后期工作

  (1)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终止后一个月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包括:(略)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供水突发事件原因,从供水系统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3)应急抢险工作结束后,供水企业应及时恢复正常供水,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因抢险损坏的公共设施。

  7奖励与处罚

  对在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对在突发事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

  供水设施:(略)

  8.2管理与更新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定期对预案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市政府及时修订。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政府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

  8.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8.4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宜昌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宜市住建文〔(略)〕(略)号)同时废止。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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