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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县博达工艺品厂:
你单位报送的《博白县博达工艺品厂新增酸洗工序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扩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略)
二、项目建设内容
博白县博达工艺品厂租用坐落在博白县博白镇大良村大平坡队(略)号的土地及建筑(废弃猪场)进行建设生产,占地面积(略)m2,现有工程主要建设原料仓库、生产车间、产品仓库,配套建设办公区、给排水、供电、环保工程等设施,年产(略)万件铁艺工艺品。
本项目使用部分原料仓库区域新增酸洗工序,不新增用地,主要建设1个酸洗池、1个磷化池、2个水洗池,配套建设废水处理罐用于处理废水后循环使用。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略)
水环境:(略)
声环境:(略)
生态环境:(略)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本项目使用原有原料仓库部分区域建设酸洗区,施工期主要内容为生产设备的安装、调试,池子开挖,施工期产生的污染主要为设备安装、调试时产生的噪声,噪声值较小,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施工内容少,施工期短,施工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随施工结束而消除。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酸雾废气采取在酸洗池中加入酸雾抑制剂,抑制HCl的挥发。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项目酸洗、磷化工序后清洗废水经二级废水处理罐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添加新鲜水补充损耗。
②本项目不新增劳动人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建设单位应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维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对声源采用减振、隔声措施。
②生产设备应定期检查、维修、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更换,防止机械运行噪声的升高。
③合理布局车间内各设备,高噪声设备尽量远离厂界布局,把车间的噪声影响限制在厂区内,确保厂界噪声符合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废桶:(略)
②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为HW(略) (略)-(略)-(略),委托广西安达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
(5)产业政策相符性
博白县博达工艺品厂生产的产品为铁艺工艺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略)年本),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的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同时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务院发〔(略)〕(略)号文)第十三条“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本项目为新增酸洗工序,因此,本项目可视为允许类项目。
(略)年(略)月(略)日,博白县发展和改革局以“项目代码:(略)
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选址合理性
博白县博达工艺品厂位于博白县博白镇大良村太平坡队(略)号,用地原为猪场,项目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根据国土资源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略)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略)年本),项目用地不属于限制用地和禁止用地。
根据“选址意见的申请”,博白县博白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同意博白县博达工艺品厂选址。根据“博白县自然资源局来文答复”,博白县自然资源局同意博白县博达工艺品厂选址。项目北面为乡村道路,西北面(略)m为(略)省道,交通便利,便于原料、成品的运输。项目水电供应设施配备完善,可满足生产生活要求。
项目选址不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特殊文物保护古迹等敏感区域内。项目营运明产生的污染物经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处于可接受范围内。
本项目为新增酸洗工序项目,位于博白县博达工艺品厂内,不新增用地。
综上所述,本项目选址合理。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建设与玉林市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略)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略)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略)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略)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略)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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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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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略)
抄送:(略) |
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略)年(略)月(略)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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