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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豫1327环罚决字〔2023〕16号南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所在地区: 河南-南阳-卧龙区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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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正文

南 阳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略)环罚决字〔(略)〕(略)号

当事人:(略)

居民身份证号码:(略)

地址:(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略)年(略)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经营的养殖场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未经处理直接排至养殖场外自然沟内。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略)年(略)月(略)日,我局对你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书》(豫(略)环罚告字〔(略)〕(略)号),告知内容为:(略)

告知书于(略)年(略)月(略)日送达后,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经营的养殖场“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未经处理直接排至养殖场外自然沟内”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略)

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A):(略)

其他裁量因素(B1)企业规模:(略)

(B2)管理类别:(略)

(B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略)

(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略)

为决定书》后,在3日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

(B5)违法行为发生频次:(略)

法行为,裁量等级为1;

(B6)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略)

(B7)受处罚次数:(略)

(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略)

结合本案案情,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略)

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略)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将罚款缴至社旗农商银行;银行账号:(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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