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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生态环境局拟对乐山新宏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废水入河排污口设置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所在地区: 四川-乐山-市中区 发布日期: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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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正文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拟对乐山新宏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废水入河排污口设置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拟对乐山新宏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废水入河排污口设置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四川省排污口设置审核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乐山新宏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废水入河排污口设置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略)

联系电话:(略)

传   真:(略)

地 址:(略)

拟批准建设项目的情况:

(一)项目名称:(略)

(二)项目性质:(略)

(三)建设单位:(略)

(四)建设地点:(略)

(五)项目概况:(略)

(六)主要结论:

1、同意乐山新宏业科技有限公司设置入河排污口

排污口名称为:(略)

排污口编号:(略)

排污口地理位置:(略)

排污口地理坐标为:(略)

排污口类型为:(略)

排放方式为:(略)

入河方式为:(略)

受纳水体为:(略)

2、本项目排水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标准,基准排水量执行《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2标准,废水最大允许排放量为(略)吨/日,排入马村河的污染物总量限值为:(略)

3、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环监[(略)](略)号的要求进行入何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管理;按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环办执法函[(略)](略)号)的规定,设置与之相应的标牌、标识。加强排水管理,并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及处置措施,确保非正常状态下废水不外排。

4、建设单位要按要求在总排口设置废水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线监测指标至少包括流量、COD、NH3-N、TP等特征污染物。

5、入河排污口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开展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验,接受监督检查,同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若新增、更改此次批复的污水处理能力或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污水排放方式、排放量等,需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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