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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环罚字〔2023〕2号)

所在地区: 吉林-吉林- 发布日期: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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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正文

罗赛洛(大安)明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法人:(略)
  地址:(略)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吉林省生态环境厅交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略)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略)
  我局于(略)年4月(略)日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知(听证)〔(略)〕2号)告知你单位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略)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白城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4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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