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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泸州市精神病医院门诊综合楼项目(城北院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2024-01-12 四川-泸州-龙马潭区
所在地区: 四川-泸州-龙马潭区 发布日期: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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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正文

关于泸州市精神病医院门诊综合楼项目(城北院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略)年1月(略)日我局对泸州市精神病医院门诊综合楼项目(城北院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以公告,公告期为(略)年1月(略)日-(略)年1月(略)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地址:(略)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1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泸州市精神病医院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J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熊联慧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泸州市精神病医院门诊综合楼项目(城北院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泸市环龙马潭建函〔(略)〕1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证书名称

许可编号

许可内容

泸市环龙马潭建函〔(略)〕1号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泸州市精神病医院门诊综合楼项目(城北院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泸州市精神病医院:

你单位报送的《泸州市精神病医院门诊综合楼项目(城北院区)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关于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占地(略)亩,总建筑面积(略).(略)m2,新建门诊综合楼(设置病床(略)张)、医技楼、地下停车场及附属工程等配套设施设备。项目总投资(略)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略)万元,占总投资的1.(略)%。

本项目属于Q(略)专科医院,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关于泸州市精神病医院门诊综合楼项目(城北院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号为:(略)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项目建设中必须按照批复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施工人员生活依托周边已有生活设施收集。营运期食堂废水经隔油处理后进入预处理池,同医院其他废水一并预处理后排入污水处理系统(采用预处理池+调节池+水解酸化+好氧+二沉池+絮凝沉淀池+AB剂消毒工艺)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2中预处理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城东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有效的防风抑尘措施,散料堆场遮盖封闭,定期洒水,以控制扬尘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六不准、六必须”。营运期废气主要为污水处理设施无组织废气、检验室废气、浑浊空气、柴油发电机废气及食堂油烟等。污水处理设施采取地埋加盖处理,定期喷洒消毒剂,周边种植绿化植物等措施,降低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检验室废气经通风橱后引至楼顶高空排放;浑浊空气采用移动式臭氧消毒机进行消毒,同时加强楼道内通风,加快楼道内空气对流,减少空气中含菌量;柴油发电机废气经自带的烟气净化系统处理后排放;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专用烟道引至屋顶排放。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噪声源主要为机械设备、物料运输、运输车辆往来、物料装卸以及施工人员活动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装修施工管理等,减少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运营期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合理布局各类产生噪声的设备,并采取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2类和4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废弃钢筋、钢板、木材等分类回收,外售资源回收站;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营运期产生的医疗废物经分类收集、消毒、毁形后运至医疗废物贮存库暂存,定期交资质单位处理;检验室废液统一收集后暂存于医疗废物贮存库,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理;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定期收集后,交由资质单位处理;药物性废物定期检查,过期前送回原生产厂家处置;生活垃圾、食堂厨余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营运期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确保项目运营期环境安全。涉及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应按照应急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四、本项目未设置总量控制指标。

五、项目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前,应主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备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七、项目建设中若违反《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将由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八、请泸州市龙马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许可决定日期

(略)/1/(略)

有效期自

(略)/1/(略)

有效期至

(略)/(略)/(略)(长期)

许可机关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A

当前状态

1

数据来源单位

泸州市龙马潭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MB(略)K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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