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建成建材有限公司:(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2N(略)EP0W,法定代表人梁立勤,地址池州市贵池区梅龙非金属矿集中加工园区。
我局于(略)年(略)月(略)日、(略)月(略)日和(略)月(略)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略)
你公司厂区内露天堆放大量物料,物料为石头、砂石、泥土等,露天堆放砂土物料,面积约(略)平方米,重量约(略)吨;砂土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略)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池州建成建材有限公司营业资格,证明梁立勤、周成龙的身份;
2.(略)年(略)月(略)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厂区内露天堆放大量物料,物料为石头、砂石、泥土等,露天堆放砂土物料,面积约(略)平方米,重量约(略)吨;砂土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3.(略)年(略)月(略)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公司厂区内露天堆放大量物料,物料为石头、砂石、泥土等,露天堆放砂土物料,面积约(略)平方米,重量约(略)吨;砂土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4.(略)年(略)月(略)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厂区内露天堆放大量物料,物料为石头、砂石、泥土等,露天堆放砂土物料,面积约(略)平方米,重量约(略)吨;砂土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5.(略)年(略)月(略)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厂区内露天堆放大量物料事实发生时间,建设项目地点情况,一年内环境信访情况等;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生态环境部门送达文书的地址适用情况;
7.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周成龙作为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的情况;
8.(略)年(略)月(略)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厂区内露天堆放大量物料,物料为石头、砂石、泥土等,露天堆放砂土物料,面积约(略)平方米的情况;
9.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1份,证明你公司厂区内露天堆放大量物料,物料为石头、砂石、泥土等,露天堆放砂土物料,面积约(略)平方米,重量约(略)吨;砂土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略).池州市贵池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池州建成建材有限公司年产(略)万吨石子加工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贵环评〔(略)〕(略)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评批复手续履行的情况;
(略).池州市贵池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池州建成建材有限公司年产(略)万吨石子加工项目(一期)噪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贵环评〔(略)〕(略)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评验收手续履行的情况;
(略).池州建成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履行的情况;
(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节选2张,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地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情况;
(略).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略)之规定。
我局于(略)年1月(略)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贵)罚告〔(略)〕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5日内,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略)规定,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略)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及《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之规定,经计算后对你公司处罚金额为1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略)
1.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略).(略))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略)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