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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铝灰无害化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所在地区: 江苏-镇江-京口区 发布日期: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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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正文

  公告期限:(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略)<>

联系电话:(略)<>

   通讯地址:(略)

镇环审〔(略)〕(略)号<>

关于对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铝灰无害化资源化利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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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铝灰无害化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镇江市京口经济开发区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利用厂区闲置土地(略)m2,购置回转炉2台、球磨机1台、煅烧炉2台、冷却系统3套及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自产铝灰资源化利用产线,建成后年处置能力(略)吨(铝灰(略)吨、除尘灰(略)吨),产生(略)吨高铝矾土熟料。项目仅处置企业自身产生的铝灰和除尘灰,生产的高铝矾土熟料在满足产品质量标准和特征污染物控制要求后可按照产品管理。<>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京行审备〔(略)〕(略)号)。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和镇江市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评估意见(镇环服咨〔(略)〕(略)号),我局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冷却循环水定期排水和生活废水。冷却循环水定期排水回用于碱喷淋设施,回用标准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略)-(略))标准限值。生活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接管至谏壁污水处理厂处理,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4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略)-(略))表1中B级标准。<>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冷灰库废气、铝灰渣投料粉尘、回转炉烟气、回转炉出渣粉尘、冷灰桶投料烟粉尘、铝灰渣破碎筛分粉尘、煅烧炉料仓投料废气、煅烧炉烟气、煅烧炉卸料粉尘、冷却投料卸料粉尘、熟料破碎筛分粉尘、产品包装粉尘和脱硝系统废气等。回转炉烟气和煅烧炉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二噁英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中表3标准限值,脱硝系统废气中的氨有组织排放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1标准限值。其余有组织废气中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1标准限值。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略)/(略)-(略))中表3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中表1标准限值。<>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4类标准,其余厂界执行3类。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包装材料等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的相关要求。废包装材料、废机油、废机油桶、喷淋塔废液、废滤袋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修编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脱硫脱硝、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略)<>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略)<>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略)<>

(三)固体废物:(略)<>

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略)<>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略)<>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略)<>

(三)固体废物:(略)<>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镇江市京口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镇江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镇江市生态环境局   <>

(略)年2月6日    <>

抄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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