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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新能源电池专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租赁优惠办法(征求意见稿)

所在地区: 河南-新乡-凤泉区 发布日期: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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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正文

为加快新乡市新能源电池专业园区建设,实现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吸引优质项目入驻,提高标准化厂房综合承载能力和综合收益,特制定新乡市新能源电池专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租赁优惠办法,具体如下:(略)

一、入驻条件

(一)坚持“绿色优先、创新引领、强链补链”的原则,算好产业、贡献、生态三笔帐,着重引入新能源电池、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和新型医疗器械等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优质企业入驻园区。

(二)入园企业必须在凤泉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三)对入园企业项目实行联合预审制度,设置准入门槛和负面清单。落户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园区产业定位,达到能耗、环保、安全、消防等要求,服从凤泉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统一管理。

(四)入园企业每千平方米标准化厂房综合经济贡献须达到(略)万元以上。

二、租金标准

标准化厂房租金标准由政府平台公司按照市场化经营原则确定,具体标准和操作方式以政府平台公司和入园企业共同签订的标准化厂房租赁协议为准。

三、优惠办法

(一)企业承租政府平台公司经营的标准化厂房享受本办法所制定政策。

(二)企业与平台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按月缴纳租金;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依据现行财政体制,于每年7月(略)日前和1月(略)日前确认企业经济贡献。

(三)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以企业每千平方米年度经济贡献超过3万元部分为标准,奖励园区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分别于每年8月(略)日前和次年2月(略)日前完成,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企业已缴纳租金总额。园区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分级负担,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向企业拨付。

(四)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每年度末实施全年企业经济贡献考核,对上半年已享受园区支持企业发展资金,但在全年考核中每千平方米年度经济贡献未超过3万元的企业,在下年度落实本政策时扣除上年度企业已享受的园区支持企业发展资金。

(五)鼓励企业采用全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直接购买或者回购厂房。

(六)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四、其他

(一)本办法由新乡市凤泉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二)已经签订入驻协议的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原有协议执行,或者重新签订协议,按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新乡市动力电池专业园区标准化厂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凤政〔(略)〕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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