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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贵港市牛口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所在地区: 广西-贵港-港北区 发布日期: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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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达开水库管理中心:

《贵港市牛口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改建项目(项目代码:(略)。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略)

项目总投资(略).(略)万元,环保投资约为(略).(略)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3.(略)%。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已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了信息登记,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生态防护、恢复措施。项目建设前应规划好临时施工便道的路线走向,统筹安排各工程施工期;工程设计中做好土石方平衡工作,对于可利用的弃渣尽量利用,以减少弃土场的数量及占地面积;严格控制施工期临时占地范围,选取的综合施工场、施工便道、临时堆料场占地均为稀疏林地,施工前剥离表土,周边设临时拦挡、导流槽;施工过程中,加强施工机械及车辆管理,减少各种机动车辆对植被的碾压;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严禁施工人员捕猎野生、水生动物;合理安排施工期,减少在动物繁衍季节进行施工的强度和频率;工程结束后,对施工营地的硬化层进行清理,并对临时拌合站等建筑物进行拆除,返还表土并平整,开挖裸露的土地、临时堆土场等尽快种上植被和采取封闭措施,以防坍塌等,造成水土流失。

(二)落实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场地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根据情况采取洒水、密闭存储、围挡、防尘布苫盖等防尘措施,减少扬尘产生;施工场地定期洒水,防止产生大量扬尘,在大风日加大洒水量及洒水频次;装载水泥、砂料等物料、渣土、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尽可能采用密闭车斗,若无密闭车斗,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车斗应用苫布或篷布遮盖严实,保证装载的物料等不露出,卸车时应尽量减少落差,减少扬尘;在工地进出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车辆驶离工地前,须在洗车平台清洗轮胎及车身,不带泥上路。

2.管理用房装修选用经过质量检查部门认证的无毒或低毒装饰材料,减少装修废气中甲苯和甲醛等有害物质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三)落实施工期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

1.在施工场地内设置隔油池、沉砂池,对施工废水、洗车废水进行隔油、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略)-(略))相关标准后用于周边农林地浇灌施肥、不排入地表水体。

2.加强施工期间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附近水质监测,若发生水质超标,及时通知庆丰镇中龙村面前屯水源地管理部门并暂停施工;施工期间控制施工作业带范围,尽量减少施工扰动面积。

(四)落实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振动较大的固定机械设备应加装减振机座,对各类施工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在高噪声机械四周处设置活动室声屏障等有效措施降低建筑噪声污染,确保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标准限值要求;严格控制施工时段,避免噪声扰民;运输车辆经过居民区路段时控制车速、禁止鸣笛,减少对运输路线沿线声环境敏感点的影响。

(五)落实施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土石方开挖产生的废弃土石方、弃渣等随挖随装车运走,运至城建部门指定的堆放场堆放;施工过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合理处置,无法回收利用的运至政府部门指定地方堆放,严禁随意倾倒;施工期施工场内设置垃圾桶集中收集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六)依据国家相关排污单位监测规范,落实监测要求。

(七)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略)〕(略)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略)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3月(略)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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