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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贵港市港南区农村饮水连片集中供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所在地区: 广西-贵港-港南区 发布日期: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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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港南区水利局:

《贵港市港南区农村饮水连片集中供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扩建项目(项目代码:(略)

项目总投资(略).(略)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略)万元,占项目投资的0.(略)%。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项目与贵港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相符合。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略)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须严格落实防尘措施,施工边界应设置围挡,在施工围栏上安装喷水装置,作业应加强洒水抑尘,对裸露土方、地面等采取覆以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措施,运输物料应尽可能采用密闭车斗或采取封闭措施,加强对机械设备的保养,使机械设备和车辆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减少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营运期,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略)-(略)),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和临时道路的洒水抑尘,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引出饮用水源保护区外旱地施肥;对涉及对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施工应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并严格加强管理,避免污染物的排放造成饮用水体的污染。

营运期,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项目各水厂澄清池排泥水、滤池反冲洗废水经废水池沉淀处理后流至分配水箱回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略)-(略))旱作标准后用于厂区绿化或通过管道引至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外用于旱地施肥。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施工期,施工剩余土石方应妥善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应尽可能回收利用,不可回用部分应运送至建筑垃圾消纳场。营运期,脱水后产生的泥饼外运处理,化验危废(化验废液和实验室药品空瓶)、废机油及备用柴油发电机更换的蓄电池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要求进行单独收集、暂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优先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做好隔音降噪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严禁中午((略):(略)

(五)?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施工期,对剥离表土进行临时拦挡和覆盖,管网建设施工过程中对开挖面两侧设置临时拦挡,管道均采用地埋式铺设、项目施工后进行绿化覆土,落实好水土保持措施,跨河、跨渠管线施工时,应采用先进环保的施工工艺,减缓对河渠的扰动。项目施工结束后,对输水管道进行了复垦和植被恢复,对水厂原来施工暴露的地面均被建筑物和硬化道路、绿化植被所覆盖。 ?

(六)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相应应急处置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略)〕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略)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略)年第(略)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略)〕(略)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依据排污单位相关监测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略)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港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港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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