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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隧道配置应急发电机组项目前期咨询及勘察设计邀请招标文件

所在地区: 广东-珠海-香洲区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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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正文

招标编号:(略)

拱北隧道配置应急发电机组项目前期咨询及勘察设计

邀请招标文件

招标人(法人公章):(略)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签章):

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略)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签章):

(略)年(略)月

投 标 邀 请 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

港珠澳大桥珠海连接线管理中心负责的拱北隧道配置应急发电机组项目前期咨询及勘察设计,现需进行邀请招标,鉴于贵公司具备相应实力,初步认为符合我司本项目招标条件,特邀请贵公司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欢迎被邀请公司前来参加密封投标。

1、项目概况

招标项目概况:(略)

实施内容:(略)

本次招标工作内容为:(略)

工程地点:(略)

工期要求:(略)

评标办法:(略)

2、项目投资估算:(略)

3、预算金额:(略)

报价上限:(略)

4、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电力行业设计乙级,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省外企业已在广东建设信息网(http:(略)

5)已在珠海市建设业务管理系统中完成诚信基本信息登记工作(如为联合体投标,设计资质单位和勘察资质单位均需满足)。

6)允许联合体投标人,联合体成员不能多于[2]家。联合体主办方应为具有[设计]资质的一方。

7)允许专业分包,分包项目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8)投标人需书面提交有效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5、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获取招标文件时间:(略)

2)获取招标文件地点:(略)

3)招标文件费用:(略)

4)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①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身份证;

②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如法人办理,则无需提供);

③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6、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递交投标文件时间:(略)

2)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略)

3)开标时间:(略)

4)投标/开标地点:(略)

7、联系方式

1)招标人:(略)

联系人:(略)

地 址:(略)

2)代理机构:(略)

联 系 人:(略)

地 址:(略)

电 话:(略)

招 标 文 件 目 录

一、专用条款

1.项目概况及招标内容

2.预算(招标工程量清单)

3.承包合同

4.招标方式

5.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

6.招标议程安排

7.投标有效期限

8.投标资格

9.投标费用

(略).投标保证金

(略).投标报价

(略).投标文件

(略).开标、评标、定标

(略).签订合同

(略).废除中标

(略).附件列表

(略).其他重要事项

二、投标文件内容及评审细则

1. 资格函件内容及评审细则

2. 经济标书内容及评审细则

三、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

1.取消投标资格的情形

2.开标阶段的不予受理情形

3.围标、串标与废标的判定与处理

四、通用条款

1.总则

2.项目概况及招标内容

3.施工合同

4.招标方式

5.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

6.招标议程安排

7.投标有效期限

8.投标资格

9.投标费用

(略).投标报价

(略).投标文件

(略).投标人参加开标评标会议人员

(略).细微偏差修正

(略).开标、评标、定标、中标

(略).签订合同

(略).废除中标

五、投标人应当遵守的投标文件格式

一、专用条款

1.项目概况及招标内容

1.1

招 标 人

名 称:(略)

通讯地址:(略)

联 系 人:(略)

联系电话:(略)

1.2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略)

通讯地址:(略)

邮政编码:(略)

联 系 人:(略)

联系电话:(略)

1.3

项目名称

拱北隧道配置应急发电机组项目前期咨询及勘察设计

1.4

项目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1.5

项目类别

市政公用

1.6

工程规模

招标内容

招标项目概况:(略)

实施内容:(略)

本次招标工作内容为:(略)

1.7

招标金额

约(略).(略)万元(设计费(略).(略)万元,前期咨询费4.(略)万元),。

■其它事项:(略)

咨询、勘察及设计费计费额暂按(略)万暂定计算。

1.8

资金来源

■财政(略) %,□企业%,£

1.9

资金到位情况

■全部到位,□%以上到位,□设计资金到位,□。

1.(略)

项目招标

阶段内容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工程勘察。

■方案设计(含效果图)。

■初步设计(含概算)。

■项目施工图设计。

■施工阶段配合服务。

■其他说明:

1、提供详细的地下管线探测报告,包括内容有:(略)

2、提供地下结构物承载计算及报告。

2、各阶段的工作成果必须能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涉及到的相关评审的会务费用由中标人自行解决。

3、提交成果文件要求: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果文件各6份

2)地下管线探测报告、地下结构物承载计算及报告各6份。

3)方案设计成果文件6份(效果图2份)

4)初步设计成果文件(略)套(含报送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

5)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提供正式施工全图(略)套,全部加盖审图中心公章。

6)以上文件须提供相应电子光盘各2张(设计文件必须能以CAD软件打开及修改,概算能以易达软件和Excel格式打开及修改,其他提交的报告文件需以word格式打开及修改。

7)实施工程中按照工程实际情况及相关主管部门意见,调整前期咨询工作内容,并按照实际工作量进行前期咨询费结算,投标人不得以此为由向招标人索赔。

1.(略)

工期要求

■前期咨询和勘察、设计工期:(略)

■合同签订后第(略)个日历天内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招标人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后4个日历天内提交正式的成果文件,并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通过后(略)个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含工程概算);初步设计文件报招标人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后5个日历天内提交正式的成果文件,并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要求。

■初步设计评审通过后(略)个日历天内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后5个日历天内提交正式施工图设计文件。

■其它说明:(略)

2、经招标人确认由于中标人原因使各阶段咨询成果未能按以上工期提交的,任何一阶段延误超过(略)天或以上,招标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按照中标侯选人排列顺序依次选择排列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并不支付任何费用给中标人。且要求中标人赔偿招标人损失。如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时间超过投标有效期,该工程重新招标。

1.(略)

可提供查阅的相关资料

□项目建议书[ ]份[ ]页,附件编号:(略)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份[ ]页,附件编号:(略)

□规划设计要求[ ]份[ ]页,附件编号:(略)

□地形图[ ]份[ ]页,附件编号:(略)

□建设用地红(蓝)线图[ ]份[ ]页,附件编号:(略)

□项目位置示意图[ ]份[ ]页,附件编号:(略)

□地质资料[ ]份[ ]页,附件编号:(略)

□水文资料[ ]份[ ]页,附件编号:(略)

□勘察文件[ ]份[ ]页,附件编号:(略)

□设计文件[ ]份[ ]页,附件编号:(略)

■其它事项:(略)

2.招标项目规划及设计要求

2.1

项目设计要求

■满足前期工程进度安排要求。

■质量要求满足现行高速公路及城市市政道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编制深度的有关规定并提供附图,满足有关主管部门的送审要求。

■勘察报告编制深度必须达到现行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的编制深度要求。

■设计概算(含项目建设各项费用)不应超过投资估算。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投资估算、概算的编制深度必须达到建设部及交通部现行规范、《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T(略)-(略))及现行国家、省、市有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所要求的规定。

■其它说明:

1、提交成果文件不满足主管部门审核要求时,中标人应修改至符合要求,期间增加的工作量不予补偿。

2、如因中标人提交成果文件质量原因,或编制深度不满足要求,招标人有权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中标人作出处罚,并解除合同另选咨询单位,经济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如因设计质量原因,中标人设计成果两次未能通过技术性审查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招标人有权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中标人作出处罚,并解除合同另选设计单位,经济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承包合同

3.1

合同文本

□使用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GF-(略)-(略))

■其它事项:(略)

3.2

分包规定

£投标人总包,不得分包、挂靠。 ■允许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承包。■投标人总包,经招标人允许后部分项目可以分包。

■其它要求:(略)

1、如因项目前期咨询成果编制质量原因,中标人总包的咨询成果不能达到有关部门审查要求,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费用给中标人,经济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2、如因设计质量原因,中标人设计成果两次未能通过技术性审查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招标人有权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中标人作出处罚,并解除合同另选设计单位,经济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支付任何费用给中标人。

3.3

质量要求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广东省及珠海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并按要求通过有关机构审查。

■其它事项:(略)

2、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投资估算、概算的编制深度必须达到建设部及交通部现行规范、《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T(略)-(略))及现行国家、省、市有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所要求的规定。

3、各阶段报告成果要求满足并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查要求。

3.4

支付担保

□担保金额:(略)

□担保方式:(略)

□其它事项:(略)

3.5

履约担保

■担保金额:(略)

■中标价格与投标报价上限之间的差额,差额少于中标价格(略)%的按(略)%计算;以招标金额为计费依据。

■担保方式:(略)

■其它事项:(略)

2、关于银行履约保函的相关要求:

(1)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经招标人认可的珠海市范围内的银行开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履约保函原件,保函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续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略)天。

(2)提供银行履约保函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中标人需保证银行履约保函在整个合同工期内有效,如遇合同超期,中标人应在原保函失效5个工作日前完成履约保函续保手续,否则,招标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

3、退保约定:

(1)提交银行履约保函的,工程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有未决、索偿事宜除外)。

(2)提交现金履约担保的,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且施工图预算通过财政部门审批(或招标人确认)后退还(略)%履约保证金(无息),工程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无息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

4、中标人可任选以上一种方式提交履约担保。

5、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担保数额的,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6

费用支付方式

■各阶段费用支付方式:(略)

1、完成全部前期咨询工作,成果文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批,且工程概算批复后,办理前期咨询费结算,完成结算后按政府资金拨付程序申请,结清前期咨询费用。

2、通过施工图审查且施工图预算通过财政部门审批(或招标人确认)后,招标人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至总设计费的(略)%。

3、勘察报告通过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招标人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总勘察费用的(略)%。

4、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勘察设计费结算,完成结算后招标人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至结算价的(略)%。

■其他事项:

1、由于招标人原因,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而中止,则已完成的阶段工作的服务费按招标人确认的已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并支付。

2、由于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规模缩减,则已完成的阶段工作的服务费,按照缩减之后的实际工程规模验收结算后支付费用,由于工程规模缩减导致中标人实际损失的,招标人不予赔偿。

3、若因招标人原因中止项目,已完成项目建议书编制但概算未经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编制费用结算以总投资估算乘以0.8为项目计费额。

4、若因招标人原因项目中止,已完成方案设计,以立项批复中的建安工程费为计算基数计算的设计费的6%进行设计费结算;已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以经审批的概算价中的建安工程费为计算基数计算的设计费的(略)%进行设计费结算(若概算未经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以概算价中建安工程费乘以0.9为计费额);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批,但未编制施工图预算,以经审批的概算价中的建安工程费为计算基数计算的设计费的(略)%进行设计费结算。

3.7

设计进度

奖、罚

□按合同期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每提前[ ]天奖[ ]万元。

□由于非招标人原因中标人不能按合同期提交成果文件每延误 [ ]天罚[ ]万元。

■其它规定:

1)前期工作协调会、工地例会及招标人要求的现场事故处理等协调事项,必须派项目负责人参加,无故缺席的每次支付违约金(略)元。经招标人确认的设计变更需在7天内提供变更图纸,无故逾期每次支付违约金(略)元。

2)如因中标人原因没有按招标人要求的工期完成相应的工作量,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1天,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按照每天(略)元标准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延误5天以上不满(略)天的,从第5天起,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按照每天(略)元标准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延误(略)天以上,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赔偿招标人损失。(注:(略)

3)施工期间必须保证1名设计代表可以在(略)个小时之内赶到施工现场。

4)以上扣减费用经招标人确认后,将在结算费用中扣除。

4.招标方式

4.1

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

5.招标公告

5.1

招标公告

6.招标议程安排

6.1

招标议程安排

详见招标议程安排表。

7.投标有效期限

7.1

投标有效期限

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时间之后(略)天。

8.投标资格

8.1

投标人

资格条件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电力行业设计乙级资质,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略)

4.省外企业已在广东建设信息网(http:(略)

5.已在珠海市建设业务管理系统中完成诚信基本信息登记工作(如为联合体投标,设计资质单位和勘察资质单位均需满足)。

6.允许联合体投标人,联合体成员不能多于[2]家。联合体主办方应为具有[设计]资质的一方。

7.允许专业分包,分包项目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8.投标人需书面提交有效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9.投标费用

9.1

招标代理

服务费用

1.由中标人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2.按国家计委(计价格[(略)](略)号、发改办价格[(略)](略)号)标准计取,低于人民币陆仟元按人民币陆仟元收取。由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单位 。

(略).投标保证金

(略).1

投标保证金

金额

[]元。

(略).2

投标保证金

提供方式

本项目不设投标保证金。

(略).投标报价

(略).1

取费标准

■取费标注:

可行性研究报告参考(略)年国家发计委颁发的《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略)](略)号)、广东省物价局计划委员会转发《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略)]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略)](略)号)文执行(计费投资额为经审批的概算总价),再乘以中标费率即为结算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调整系数:(略)

工程勘察费根据地下管线探测费计算。

工程设计收费按(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基本设计收费部分作为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即:(略)

工程复杂程度按Ⅱ级计算,实际情况不同也不调整。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1.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略))×附加调整系数(1.0);其中:(略)

结算时,如本招标人确认的建安工程预算价总数大于发改局批复的概算中建安工程费总和时,以发改局批复的概算中建安工程费为计费额进行计算。本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计费额在设计工作全部完成的情况下,按全部工程量、不分专业统一计算。

实施工程中按照工程实际情况及相关主管部门意见,调整前期咨询工作内容,并按照实际工作量进行前期咨询费结算,投标人不得以此为由向招标人索赔。

(略).2

投标报价范围

■投标报价费率(含可研报告、工程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全过程服务)上限:(略)

■超出规定的投标报价(费率)范围,投标文件视为无效。

□其它事项:(略)

(略).3

投标报价风险

■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完成[设计全过程的所有费用、利润及税金等],以及招标文件及承包合同约定应当由中标人承担的风险因素等费用。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等材料自行考虑风险因素进行投标报价。否则,一旦中标,招标人将不予支付除了招标文件及承包合同约定的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因素之外的任何补偿。

■其他说明:(略)

1)本项目设计费包含方案设计(含效果图)、初步设计(含概算)及项目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工作过程所涉及的所有设计服务费用。

2)因招标人或使用单位要求或各类报建所需的方案调整、图纸变更的修改设计工作由中标人按要求完成,不另行收费。

3)本招标文件及合同范本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4)因分期设计分期实施造成的设计调整及重复设计,不另行收费。

5)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内调整系数,中标后不再因各种原因调整。

6)方案设计需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在此阶段的调整或重新设计,均由中标人负责实施,不另行计费。

7)中标人须配合招标人进行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成果报审报批工作,并根据审批意见或招标人意见进行调整和修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结算不另计取费用。

8)中标人负责承担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重大设计变更等成果报审报批会议的会务费和专家评审费等相关费用。中标人承担可能发生的专项设计论证等相关费用。

(略).投标文件

(略).1

投标文件组成

份数及包装

1、资格函件,正本一份,副本[ 二 ]份,单独密封在一个包装内。

2、经济标书,正本一份,副本[ 二 ]份,单独密封在一个包装内。

(略).2

格式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遵守的投标文件格式》。

(略).3

基本内容及

编制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及评审细则》。

(略).开标、评标、定标、中标

(略).1

招标人

工作人员

招标人工作人员由2名成员组成,其中招标人委派0名,招标代理机构委派2人。

(略).2

评标委员会

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2名专家及1名招标人委派的工作人员组成,专家从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中抽取。

(略).3

评标办法

1、最低价评标办法:(略)

2、若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投标费率相等,采用随机摇号按照大号在前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列顺序。

3、其它事项:(略)

(略).4

定标、中标

方式

1、推荐3个中标候选人。

2、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排列顺序确定排列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略).签订合同

(略).1

合同签订

时间要求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略)个日历天内。如中标人未按要求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废除中标,如废除中标,中标人承担责任见(略).1。

(略).方案补偿

(略).1

方案补偿数量

□综合评分得分第[ ]名至第[ ]名的投标人获得设计方案的补偿金。

(略).2

方案补偿标准

□综合评分得分第[ ]名:(略)

□综合评分得分第[ ]名:(略)

□综合评分得分第[ ]名:(略)

□其它说明:(略)

(略).附件列表

(略).2

附件

(略).其他重要事项

(略).1

招标人明确 的其它事项

1、中标人在中标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如缴纳交易服务费等)并领取《中标通知书》。如因中标人责任未按期领取《中标通知书》,则以招标人发出《催领中标通知书的通知》(附件:(略)

2、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的人员配置必须与承诺的人员配置相符,且不低于承诺的资格。

3、投标人对报送的概算进行全过程跟踪、对数,并及时修正、调整,直至审批通过。

4、须达到国家有关项目前期咨询、工程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的编制深度,中标人如未按招标文件满足招标人的质量和时间要求,招标人有权中止与中标人的合同关系。

5、设计方案应充分考虑经济性及可实施性,并按发改局的立项批复严格控制规模及投资;承担因限额设计需要的设计修改工作(不另计费用);

6、中标设计单位需向招标人报告项目设计特点及设计效果,并及时根据招标人的修改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

7、投标人在中标后,其企业资质、组织机构、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招标人有权废除投标人的中标,并解除已签订的合同,由此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8、质量要求:(略)

9、因中标人过错造成工期延误及招标人经济损失,工期不得顺延并且招标人有权向中标人索赔,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略)、本招标文件条款与相关合同范本有关条款有矛盾时,以本招标文件为准。

(略)、签定服务合同前,中标人经查证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将取消中标资格。

(略)、中标人负责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重大设计变更等成果报审报批会议的会务费和专家评审费等相关费用。中标人承担可能发生的专项设计论证等相关费用。

三、投标文件内容及评审细则

(一)资格函件

投标人资格审查内容及评审细则

1

资格条件

1.1

内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如为联合体,由主办方提供,仅加盖主办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开标代表及投标文件的签署均为法定代表人则无需提供)(原件)(如为联合体,由主办方提供,仅加盖主办方公章)。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联合体投标人须提供全部成员的营业执照副本及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主办方公章)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联合体投标人须提供全部成员的营业执照副本及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主办方公章)

■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www.gdcic.net)上进粤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情况为正常备案的网页打印件加盖公章。如为联合体投标,设计和勘察资质单位均须满足。

■珠海市建设业务管理系统诚信信息登记情况为审批通过的网页打印件加盖公章。如为联合体投标,设计和勘察资质单位均须满足。

■如为联合体,附联合体协议书原件。

■信用报告。

■投标承诺书(原件)。(如为联合体,由主办方提供,仅加盖主办方公章)。

■其它事项:(略)

1.2

评审细则

1、有效投标文件:(略)

2、无效投标文件:(略)

(二)经济标书内容及评审细则

1.1

内容

■投标报价书

■说明:(略)

1.2

经济标书

评审细则

1、有效投标文件:(略)

2、无效投标文件:(略)

三 、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

1、取消投标资格的情形:

1.1.拒绝服从《招标议程安排表》安排;

1.2.存在违反招标投标相关会议现场管理制度或会议纪律的行为被指出之后仍然拒绝纠正;

1.3.除获得招标人工作人员或评标委员允许之外,存在其他任何对招标人工作人员或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行为。

2、开标阶段的不予受理情形:(略)

2.1.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2.未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的;

2.3.资格审查被评为不合格的;

2.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围标、串标与废标的判定与处理

3.1.围标、串标的判定与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或资格审查委员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表决认定后,除按废标处理外,将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依法做出处理:

3.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3.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3.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的;

3.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或其他成员存在相同人员的;

3.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3.1.6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提交投标文件的;

3.1.7评标委员会(或资格审查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3.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串通投标情形。

3.2.无效投标文件的判定与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或资格审查委员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表决认定后,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而让该投标文件退出评标程序。经确认的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使之成为具有符合性的投标文件。

3.2.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相关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参加开标,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3.2.2投标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密封、标记,或没有投标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的;

3.2.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加盖投标人企业公章,或没有投标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的;

3.2.4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制,或投标文件正本或副本数目不足,主要内容不够完整或关键字迹无法辨认;

3.2.5规定为暗标的技术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隐去投标人名称、相关人员姓名以及除了招标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名称等与判断投标人身份相关的标识或暗示;

3.2.6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有弄虚作假投标嫌疑,或出现上述围标或串标情形的;

3.2.7投标人拟派驻的项目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3.2.8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工期、质量、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等实质要求;

3.2.9投标人拒绝对细微偏差作出补正;

3.2.(略)投标文件中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实质性条件;

3.2.(略)投标人存在违反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第8条规定的情形;

3.2.(略)联合体投标人未按照规定提交《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

3.2.(略)投标文件中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重大偏差;

3.2.(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通用条款

1、总则

1.1 除特别注明之外,招标文件所指国家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1.2 招标投标相关的语言均应当使用中文(汉语,下同)及阿拉伯数字,必要或生僻的专业名词使用其他语言的应当附有中文注释。

1.3 招标投标相关的计量均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4 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所指天均为日历天,工作日均为国家机关法定工作日,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1.5 投标人提供的通讯方式应当为招标人可以实现的通讯方式。否则,招标人将不承担文件、材料无法及时送达或相关信息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

招标人与投标人的每次通讯双方都应当在收到或应当收到之日起(略)小时之内予以答复或确认。

1.6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利归于招标人,解释的顺序按照发出时间的相反顺序。

1.7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招标项目的情况及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可以提供的真实情况及数据,投标人由此作出的理解及结论,招标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由于招标内容发生变化,导致原已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不符合招标内容变化之后的投标资格无法继续参加投标的,将退还投标人已支付给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费用,不予任何补偿或赔偿。

1.8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适用公开招标)及招标文件目录载明的所有文件、材料,以及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或提供的其他与招标投标相关的所有文件、材料。

1.9 招标公告以及招标人发出的适合在网站公布的其他与招标投标相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将在指定网站公布(适用公开招标)。

1.(略) 投标人应当仔细检查、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发现招标文件存在缺页或错误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

投标人未能仔细检查、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或未能及时发现招标文件存在缺页或错误导致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1.(略)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表述歧义或其他需要招标人予以澄清的问题,应当于投标截止之前至少提前(略)天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将在投标截止之前至少提前7天集中以书面方式或在指定公告公布网站予以澄清或说明,澄清或说明将不会透露问题的来源。招标人无法及时予以澄清或说明的将适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未提出问题的,视为投标人已充分理解招标文件所有内容,一旦递交投标文件,视为投标人已接受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

1.(略)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略)日之前,招标人可以补充通知或在指定网站等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1.(略) 补充通知以书面方式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力。

1.(略) 鉴于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需根据补充通知内容进行调整,招标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略)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应当于《招标议程安排表》中载明的时间及地址参加现场踏勘及答疑会议,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及签署合同可能需要的情况及数据。

投标人参加现场踏勘、答疑会议的费用以及责任、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未参加现场踏勘、答疑会议导致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1.(略) 具有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 个的,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不予任何补偿或赔偿:

1.(略)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

2.项目概况及招标内容

2.1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3.合同

3.1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专用条款载明的内容。

4.招标方式

4.1 招标方式已经招标人确认。

5.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

5.1 招标公告所载内容与招标文件一致(适用公开招标)。

5.2 招标人不予接受未获邀请的潜在投标人提出的关于发出邀请参加投标的申请或疑问。

6.招标议程安排

6.1 《招标议程安排表》包括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相关事项的时间及地址安排,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于《招标议程安排表》载明的时间、地址进行有关事项。

6.2 《招标议程安排表》没有安排的事项为招标投标活动不需要或不开展的事项。

6.3 招标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招标议程安排表》的相关安排,调整涉及投标人参加投标相关的任何变化将以书面方式发放给投标人。

7.投标有效期限

7.1投标有效期按《投标须知》第(略)项执行。在此期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受招标文件约束。

7.3 原定投标有效期限终止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将以书面方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7.4投标人应当以书面方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8.投标资格

8.1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标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8.1.1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资格条件;

8.1.2没有处于取消投标资格处罚的有效期限之内;

8.1.3没有处于停产停业或破产的状态;

8.1.4没有处于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当行为受到限制的状态。

8.2招标人的任何附属机构,或向招标项目提供了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参加投标。

具有隶属关系的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投标。

9.投标费用

9.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专用条款规定支付应当由投标人支付的费用。

9.2 除了按照招标文件专用条款规定应当由投标人支付的费用之外,中标人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专用条款规定支付应当由中标人支付的费用。

9.3 投标人参加投标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自理。

(略).投标报价

(略).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专用条款的相关规定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未按照规定进行报价的,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略).2 投标报价最小计量单位为“元”,小数点之后保留两位数值,小数点之后超过两位的数值按照四舍五入处理。

(略).3 无论采用何种报价方式,投标报价的有效值应只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值,超过小数点后两位的数值视为细微偏差,按照四舍五入处理。

(略).投标文件

(略).1 投标文件应当使用不能擦去的黑色(彩色图表除外)墨水打印或书写。

(略).2 投标文件每一份正本、副本应当分别在投标文件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

投标文件每一份正本、副本应当各自装订成册。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若不一致将以正本为准。

(略).3 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附件提供的格式(表格可以按照同样格式扩展)编制,未提供格式的投标人可自行确定。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附件提供的格式编制的,招标人将不承担任何可能因此而造成的辨识错误或不利于投标人的结果。

(略).4 投标文件包装应当按照招标文件附件提供的格式及说明进行密封及标志,未提供格式的投标人可自行确定。

投标文件包装未按照招标文件附件提供的格式及说明进行密封及标志的,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递交之后仍然可能存在的丢失或提前开封的责任。

(略).5 投标文件若有修改应当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投标文件应当尽量避免以涂改及行间插字方式进行修改,若存在涂改及行间插字,招标人将不承担任何可能因此而造成的辨识错误或不利于投标人的结果。

(略).6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略).7 投标人应当于《招标议程安排表》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议程安排表》载明的地址及负责接收相关文件的工作人员。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略).8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之前,可以书面方式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除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关于“投标文件组成及编制”、“投标文件份数及封装”的规定之外,还应当在“补充”、“修改”的封面及封装表面注明“补充”或“修改”。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之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规定可以在投标截止之后提交的部分文件或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或资格审查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出的承诺或细微偏差补正除外。

(略).9评标委员会(或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表决判定废标后,剩余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的,应当终止评标,宣布本次招标失败。由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招标人不负担因招标失败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

(略).(略) 开标、评标结束之后,所有投标文件将由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封存,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将移交招标人。

投标人需要取回投标文件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3个工作日之内与招标人联系。否则,招标人将自行处理。

(略).投标人参加开标评标会议人员

(略).1 代表投标人参加开标评标会议的人员应当在开标会议开始之前完成签到。未签到的,视为未能按时参加开标评标会议处理。

(略).2 投标人参加开标评标会议的人员不符合招标文件专用条款规定的、未能按时参加开标评标会议的、未能提供相关文件或提供不全的,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略). 细微偏差修正

(略).1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次要内容存在细微计算误差或提供的技术信息、数据不够完整等情况,补正之后不会造成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真实意思表示)或对招标人造成不利的结果。

(略).2 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应当在开标、评标结束之前要求投标人书面承诺同意补正细微偏差。

书面承诺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现场签名确认。

投标人书面承诺同意作出补正之后,应当视为有效投标文件。若投标人拒绝补正,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略).3细微偏差按照下列原则进行补正:

(略).3.1经济标书投标报价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除非小写金额存在明显的小数点错误,否则,应当以小写金额为准,修改大写金额。

(略).3.2经济标书投标总价金额与分项报价合计金额与不一致的,除非投标总价金额存在明显的小数点错误,否则,应当以投标总价金额为准,修改分项报价合计金额。

(略).3.3其他细微偏差按照有利于招标人的原则进行补正。

(略).开标、评标、定标、中标

(略).1 投标人应当于《招标议程安排表》载明的时间、地址参加开标、评标会议(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略).2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或资格审查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应当限定在三个以内。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及评标委员会(或资格审查委员会)确定的排列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略).3 《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略).签订合同

(略).1 招标人、中标人应当于招标文件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之内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共同签订合同。

(略).2 招标人、中标人若无法按照招标文件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签订承包合同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解决。

(略).废除中标

(略).1 中标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将废除投标人的中标,已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及已签订的承包合同自动失效,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将由投标人承担:

(略).1.1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略).1.2放弃中标或在投标有效期限终止之前撤回投标文件;

(略).1.3由于中标人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专用条款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略).1.4国家、广东省、珠海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明显损害招标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五、投标人应当遵守的投标文件格式

■联合体投标人须知

■投标文件包装封面。

■标书封面。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协议书

■投标承诺书。

■投标报价书。

■招 标 议 程 安 排 表

■催领中标通知书的通知

附件1:(略)

联合体投标人须知

招标文件专用条款允许联合体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联合体投标人除了符合招标文件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关于投标人资格的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联合体投标人各方均应当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同一专业或类别的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投标人,按照资质等级或资格较低的一方确定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或资格。

2.联合体投标人各方应当签订由联合体投标人所有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名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任务及责任。

3.联合体投标人各方应当指定一名主办人,授权主办人代表联合体投标人各方负责资格审查、投标及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4.联合体投标人应当将共同投标协议提交招标人,未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招标人将拒绝联合体投标人参加资格审查及投标。

5.联合体投标人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之后,不得再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人进行投标。

6.联合体投标人参加资格审查获得通过之后,联合体投标人组成的任何变化均应当在投标截止之前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

变化之后的联合体投标人竞争能力降低或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审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联合体投标人参加投标。

附件2:(略)

年月日时分之前不得开启。

包装内容:(略)

项目名称:

投标人(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章):

被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签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略)

说明:

1.标书名称应当与所包装的标书相同;

2.包装的封口应当加盖投标人公章。

附件3:(略)

(正本/副本)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投 标 文 件

(□资格函件 □经济标书)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投标人(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章):

被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签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略)

附件4:(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法人公章):(略)

年 月 日

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两面(护照)复印件

附件5:(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被授权委托人姓名)代表本人负责(项目名称)的投标活动,处理与之相关的事务,包括:(略)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被授权委托人无转委托权。

被授权委托人在以上期限之内从事授权范围之内的相关活动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投标人承担。

投标人(法人公章):(略)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章):(略)

被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签章):(略)

年 月 日

粘贴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正反两面(护照)复印件

附件6:(略)

联合体协议书

牵头人名称:(略)

法定代表人:(略)

法定住所:(略)

成员一名称:(略)

法定代表人:(略)

法定住所:(略)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投标联合体,共同参加(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项目名称)的投标并争取赢得本招标项目设计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主办人。

2、在本招标项目投标阶段,联合体主办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略)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叁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壹份。

注:(略)

牵头人名称:(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日期:

成员一名称:(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日期:

附件7:(略)

投 标 承 诺 书

(招标人):

本投标人已详细阅读了(项目名称)的招标文件,自愿参加上述工程投标,现就有关事项向招标人郑重承诺如下: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2. 接受招标文件全部内容。

  3. 服从《招标议程工作安排》,遵守招标有关会议现场纪律。

  4. 保证投标文件内容无任何虚假。

  5. 保证投标文件不存在低于成本的恶意报价行为。

  6. 保证按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规定提交履约保证并商签设计合同。

  7. 保证按设计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履行全过程的设计责任。

  8. 保证中标之后按投标文件承诺投入设计人员及相关设备。

    若有违反以上1、2、3、4、5任意一条,同意被废除投标资格并接受处罚。

    若有违反以上6、7、8任意一条,同意接受招标人对投标人违约处罚并被没收履约保证。

    投 标 人(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或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8:(略)

投 标 报 价 书

(招标人名称):

本投标人已详细阅读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自愿参加上述项目投标,接受招标文件所有条款,投标报价为:

本工程收费费率为(前期咨询、方案设计(含效果图)、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和施工配合服务)所载标准的%(最高报价上限为(略).(略)%,含限值本身)(大写:(略)

注:(略)

投标人(联合体主办方公章):(略)

法人代表(签名):(略)

年 月 日

注:

(1)%前填报数值保留小数点后2位,如超过2位,按四舍五入计算。

  1. 投标报价超过上限作废标处理。

    (3)勘察费按标准计取,不作为竞争报价

    (4)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加盖公章。

    报价分项表

    项目名称:(略)

项目

费率

金额(元)

备注

前期咨询

%

暂按暂估价(略)万元计算。最终以发改局批复的概算中建安工程费为计费额进行计算

勘察

(略).(略)%

设计

%

合计(%)

【前期咨询+设计】

投 标 人(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或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9:(略)

招 标 议 程 安 排 表

序号

工作议程

开始时间

截止时间

地点

备注

1

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时间

(略)年 (略)月 (略)日(略):(略)

(略)年(略)月(略)日

(略):(略)

珠海市香洲区狮山路(略)号纬尔奇孵化中心2栋(略)室

2

勘察现场时间

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3

答疑提交截止时间

(略)年(略)月(略)日(略):(略)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略)日前提出疑问。

4

发布答疑截止时间

(略)年(略)月(略)日(略):(略)

答疑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7日前发出

3

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

(本项目不设投标保证金)

4

投标文件送达时间

(略)年(略)月(略)日 9:(略)

(略)年(略)月(略)日 9:(略)

珠海千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珠海市香洲区狮山路(略)号纬尔奇孵化中心2栋(略)室)

5

开标时间

(略)年(略)月(略)日9:(略)

珠海千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珠海市香洲区狮山路(略)号纬尔奇孵化中心2栋(略)室)

附件(略):(略)

催领中标通知书的通知

(中标人):

贵司于年月日中标的“(项目名称)”,公示期已于年月日(略):(略)

现我单位对贵司发出本通知,本通知发出日期即视作本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根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请贵司必须在年月日前与我单位签订造价咨询合同,且签订合同前必须完善领取《中标通知书》相关手续。如贵司不按以上时间与我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视贵单位为放弃中标,并由贵司承担废除中标责任。

招标代理:

日期:

附件(略):(略)

拱北隧道配置应急发电机组工程

前期咨询勘察设计合同

发包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

日期:(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略)

设计人(全称):(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拱北隧道配置应急发电机组项目前期咨询及勘察设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略)

2.工程内容及规模:(略)

本项目工作范围包含新建发电机房、购置安装发电机组、供电系统改造调整等工程的咨询(工可编制)、勘察(地下管线物探)、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工作。

3.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略)

4.工程投资估算:(略)

5.工程进度安排:(略)

6.工程主要技术标准:(略)

二、工程勘察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工程勘察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三、工程勘察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略)

计划完成勘察、设计日期:(略)

具体工程勘察、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略)

2.签约合同价为:

咨询%;勘察%;设计%。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略)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略)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珠海市 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 份、副本一式十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二份、副本六 份,设计人执正本二 份、副本四 份。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发包人:(略)

法定代表人:(略)

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日 期:(略)

设计人(联合体主办方):(略)

法定代表人:(略)

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日 期:(略)

设计人(联合体成员方):(略)

法定代表人:(略)

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日 期:(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略)

1.1.1.2 合同协议书:(略)

1.1.1.3 通用合同条款:(略)

1.1.1.4 专用合同条款:(略)

1.1.1.5 中标通知书:(略)

1.1.1.6 投标函:(略)

1.1.1.7 投标函附录:(略)

1.1.1.8 发包人要求:(略)

1.1.1.9 技术标准:(略)

1.1.1.(略) 其他合同文件:(略)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略)

1.1.2.2 发包人:(略)

1.1.2.3 设计人:(略)

1.1.2.4 分包人:(略)

1.1.2.5 发包人代表:(略)

1.1.2.6 项目负责人:(略)

1.1.2.7 联合体:(略)

1.1.3 工程勘察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勘察设计服务:(略)

1.1.3.2 工程勘察设计基本服务:(略)

1.1.3.3 工程勘察设计其他服务:(略)

1.1.3.4 暂停勘察设计:(略)

1.1.3.5 工程勘察设计资料:(略)

1.1.3.6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略)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勘察设计日期:(略)

1.1.4.2 完成勘察设计日期:(略)

1.1.4.3 勘察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勘察工期:(略)

1.1.4.4 基准日期:(略)

1.1.4.5 天:(略)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略)

1.1.5.2 合同价格又称勘察设计费:(略)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略)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勘察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勘察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勘察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工作、勘察设计项目和/或勘察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设计周期或勘察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略)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 设计人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勘察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勘察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勘察设计费用和(或)勘察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勘察设计其他服务。

3.1.3 设计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3.1.4 设计人在工程勘察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

3.1.5 设计人开展工程勘察活动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3.1.6 设计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道及地下通道(地下隧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环境中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

3.1.7 设计人应在勘察方案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并在合同履行期间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作业现场环境。

3.1.8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道路(含路基、路面)、桥涵、管线、勘察(含地质、测量等)、机电工程、交安设施、造价、工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勘察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 工程勘察设计资料

4.1 提供工程勘察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勘察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勘察设计所必需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勘察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勘察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略)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略)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勘察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勘察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勘察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勘察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勘察设计周期。

5. 工程勘察设计要求5.1工程勘察设计一般要求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勘察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勘察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工程勘测报告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略).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与周期6.1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勘察设计实践惯例,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勘察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勘察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中的勘察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勘察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勘察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勘察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勘察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勘察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勘察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通知,工程勘察设计周期自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各勘察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勘察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勘察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勘察设计变更要求的;

(4)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5)发包人改变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6)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开始勘察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勘察设计日期顺延完成勘察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略)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勘察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勘察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勘察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勘察设计费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勘察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设计人导致工程勘察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设计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展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2)设计人管理不善、组织不力造成工期延误的;

(3)因弥补设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而造成工期延误的;

(4)因设计人成果资料不合格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

(5)设计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略).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勘察设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勘察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勘察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勘察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勘察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勘察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勘察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勘察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勘察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略).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略)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略)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勘察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勘察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勘察设计费用。

6.4.4 暂停勘察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勘察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勘察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勘察设计外,设计人暂停勘察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勘察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勘察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勘察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勘察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勘察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勘察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勘察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奖励。

7.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交付7.1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1.3 工程勘察报告及相关的试验分析报告。

7.2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

8.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

8.1 设计人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略)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略)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略)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略).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略).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略). 合同价款与支付(略).1 合同价款组成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略)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略).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略).3 定金或预付款

(略).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略)%。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略)%。

(略).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略).4 进度款支付

(略).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略).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略).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略).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略).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勘察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略).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略).6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略).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略).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略).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略).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略).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勘察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勘察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略).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略)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勘察设计周期的要求。

(略). 专业责任与保险

(略).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略).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略).3 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略). 知识产权

(略).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略).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略).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勘察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略).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略).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略). 违约责任

(略).1 发包人违约责任

(略).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勘察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勘察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勘察设计费。

(略).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勘察设计工作。自中止勘察设计工作之日起(略)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勘察设计工作;自中止勘察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略)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勘察设计工作的时间,且勘察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略).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略)天内按本合同第(略)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勘察设计费。

(略).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略).2 设计人违约责任

(略).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略).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勘察设计费中扣减。

(略).2.3 设计人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勘察、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略).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勘察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勘察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略). 不可抗力 (略).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略)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略).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略)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略).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略). 合同解除

(略).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略).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略)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勘察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略)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略).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略)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略).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略).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勘察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勘察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略). 争议解决

(略).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略).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略).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略).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略)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略)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略).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略)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略).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略).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略).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略)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略)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件:(略)

1.4 技术标准

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略)

  1.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略)年版修订版);

  2.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略)-(略))((略)年版);

  3. 《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 (略)-(略));

  4. 《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CJJ (略)-(略));

  5.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略)-(略));

  6. 《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略)-(略));

  7. 《盾构法隧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 (略)-(略));

  8. 《公路隧道设计细则》(JTG/T D(略)-(略));

  9.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第一册土建工程》(JTG (略).1-(略));

  10.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略)-(略));

  11. 广东省《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BJ/T(略)-(略)-(略))

  12. 广东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T(略)-(略)-(略))

  13. 广东省《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BJ/T(略)-(略)-(略))

  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略)-(略))((略)版);

  1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略)—(略));

  16.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略)-(略));

  17.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略)-(略));

  18.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略)-(略));

  19. 《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略)-(略));

  20. 《公路排水设计规范》(JTG/T D(略)-(略));

  21.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略)-(略))((略)年版);

  22.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略)-(略));

  23.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略)-(略));

  24.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略)-(略));

  25. 《岩土锚杆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 (略)-(略));

  26.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略)-(略));

  27. 《建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略)-(略));

  28.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略)-(略));

  29. 《隧道工程防水技术规范》(CECS (略):(略)

  30. 《地下结构抗震设计标准》(GB/T (略)-(略));

  3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略)-(略))((略)年版);

  32.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略)-(略));

  33. 《公路隧道通风设计细则》(JTG/T D(略)/2-(略)-(略));

  34. 《公路隧道交通工程设计规范》(JTG/T D(略)-(略));

  35.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略)-(略));

  3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略)-(略));

  3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略)-(略));

  38.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略).5-(略));

  3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 Z1-(略));

  40.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略)-(略));

  41.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略)-(略));

  42.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略)-(略));

  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略)-(略));

  4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略)-(略));

  4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略)-(略));

  46.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略)-(略));

  4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略)-(略));

  48.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第二册 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JTG D(略)/2-(略));

  49.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略)-(略));

  50.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略)-(略));

  51. 《(略)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略)-(略));

  5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略)-(略));

  5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略)-(略));

  5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略)-(略));

  5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略)年版)(GB (略)-(略));

  56.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略)-(略));

  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略)-(略));

  58.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略)-(略));

  59.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略)-(略));

  60.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略)-(略));

  61.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略)-(略));

  62.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略)-(略));

  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略)-(略));

  6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图示((略)X(略)-1);

  6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略)-(略));

  66.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略)-(略));

  67.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 (略)-(略)/XG1-(略));

  68.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略)-(略));

  69. 《高速公路隧道监控系统模式》(GB/T (略)-(略));

  70. 《高速公路紧急电话系统》(JT/T (略)-(略));

  71.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略)-(略));

  72.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略)-(略));

  73.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略)-(略));

  7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略)-(略));

  75. 《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略)-(略));

  7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JGJ/T (略)-(略));

  77.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略)-(略));

  7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略)

  79.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略)-(略);

  80. 《公路工程抗震规范》JTG B(略)-(略);

  81. 《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JTG/T B(略)-(略)-(略);

  82.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 (略)-(略);

  83. 《公路桥梁抗风设计规范》JTG/T D(略)-(略)-(略);

  84.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略)-(略);

  85.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D(略)-(略);

  86.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略)-(略);

  87. 《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JTG D(略)-(略);

  88. 《公路桥梁钢结构防腐涂装技术条件》JT/T (略)-(略);

  89.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略)-(略);

  90.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略)-(略);

  91. 《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 (略)-(略);

  92. 《钢-混凝土组合桥梁设计规范》GB (略)-(略);

  93.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略)-(略);

  94. 《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JTG/T B(略)-(略)-(略);

  95.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略)-(略);

  96.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略)-(略);

  97.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2-(略);

  98. 《城市桥梁桥面防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略)-(略);

  99.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略) 版);

  100.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略)修改版)CJJ (略)-(略);

  101.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略)-(略)。

    以上文件如国家有最新的,按照最新的的文件执行 。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略)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略)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略)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略)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略)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略)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报价清单(如有);

    (8)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的项目主要人员;

    (9)联合体协议(如有);

    ((略))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略)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略)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略)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略)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略)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略)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略)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略)

    1.8 保密

    保密期限:(略)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 发包人其它义务:

2.1.3.1发包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勘察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

2.1.3.2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前一阶段(项目建议书、方案设计)的全部勘察设计文件、资料及附件、有关的协议、文件等,并对提供的原始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2.1.3.3 在设计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勘察作业时,发包人应对设计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1.3.4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文件、勘察方案、设计方案、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勘察成果、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2.1.3.5 发包人不应对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发包人不应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周期。

2.1.3.6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略)

身份证号:(略)

职 务:(略)

联系电话:(略)

电子信箱:(略)

通信地址:(略)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7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2 发包人应在7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需 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

3.1.3.1 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获得项目相干扰部门对推荐路线的认同意见、协议、批准文件或纪要等,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

3.1.3.2 设计人在进行勘察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如设计人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而发生的与勘察设计活动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设计人负责。

对于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

3.1.3.3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应自行收集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地形图、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3.1.3.4 设计人应自行办理勘察作业所需的批准及许可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占用和挖掘道路许可、占用航道等。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包括土地征用、障碍物清除、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接口和青苗赔偿等)由设计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3.1.3.5 设计人应对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图纸进行收集,对于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设计人应查清地下埋藏物。

3.1.3.6 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设计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3.1.3.7 设计人为实施本项工程,应参加发包人风险以外的其它有关的雇主责任保险,以使本项工程顺利进行。设计人应将全部保险费(如工程勘察的人身安全险和设备险等)计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3.1.3.8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设计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设计人采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用。

3.1.3.9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为保密资料,设计人除在履行本合同下义务时可向受雇于设计人的相关研究人员透露外,不能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本合同有效期内及之后)向第三者透露。

3.1.3.(略) 设计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的指示,积极配合相关咨询单位工作。

3.1.3.(略) 设计人应按按发包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的,否则按(略).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视为设计人违约。

3.1.3.(略)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满足国家现行法规、规范及图纸、设计各标段施工招标资审所需的工程数量和工程说明或各标段的施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参考资料、技术规范的,否则按(略).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视为设计人违约。

3.1.3.(略) 在项目设计过程中,如应发包人需要或是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或是设计需要,设计人应当自行完成除发包人委托以外的其他的专题研究(如极限冲刷等),该部分费用视为已含在设计人的设计总额中,发包人不在另行支付相关的费用。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略)

执业资格及等级:(略)

注册证书号:(略)

联系电话:(略)

电子信箱:(略)

通信地址:(略)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略)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略)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7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略)

3.2.4 项目负责人在勘察设计阶段应常驻现场,统筹推进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每月不少于(略)天。

项目负责人因故请假,需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并按照相关要求办理请假手续。

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缺勤的违约责任:(略)

3.3 设计人人员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略)

3.3.2项后增加: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略)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略)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略)

3.4.2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略)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略)

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略)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略)

3.5 联合体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方式:(略)

5. 工程勘察设计要求

5.1 工程勘察设计一般要求

5.1.2.1 工程勘察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略)

5.1.2.2 工程勘察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略)

通用条款后增加:(略)

5.1.2.4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须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贯彻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能源,符合国家自然风景区、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人防规定;

5.1.2.5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

5.1.2.6 设计文件中关于工程建设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

5.3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深度规定:

(1)设计人应严格进行限额设计,应按照批准的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概算,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预算。将上阶段设计审定的投资额和工程量先分解到各专业,然后再分解到各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各专业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根据限定的额度进行方案筛选和设计,并且严格控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不合理变更,以保证总投资不被突破。若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发生项目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扣除材料价差因素)等情况的,发包人将按照(略).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规定视为设计人违约 。

(2)初步设计文件中的各比选方案均应进行同等深度的论证和比较,并推荐经济、合理、可行的方案;

(3)设计文件应合理规划取、弃土场,防止水土流失,保证取、弃土场位置以及自采材料的料场的准确性;

(4)设计文件中红线外征地拆迁数量同红线内的征地拆迁数量应分别统计,并列入相应概预算书中,其主要内容包括:(略)

(5)编制设计文件时,应编制相应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实施方案(必须满足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

(6)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包含设计人与地方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就本合同设计工作内容达成的协议性文件,该文件将作为执行设计文件的依据。

(7)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应通过主管单位的审查,如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并且未通过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等的审查时,设计人应无条件限期反工并负责协调通过审查,发包人将按照(略).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规定视为设计人违约 ;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设计人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

5.3.5 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略)

通用条款后增加:(略)

5.3.6 设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可靠,满足本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5.3.7设计人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5.3.8 设计人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5.3.9 工程勘察布点应参考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和位置可根据地质情况和现场条件依据规范进行调整,但应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

5.3.(略) 勘探过程中应认真记录每日工作内容,终孔验收须经发包人和全过程咨询单位确认,并留存影像资料,保存原始记录资料与数据,以供发包人检查和分析。

5.3.(略)在钻探进行中,如发包人根据规范需要更改取样间距与现场试验的要求,或更改钻孔深度,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并安排实施。

5.3.(略) 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对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进行相应保护,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妥善保护。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若发生破坏或者污染则按(略).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进行违约处罚。

5.3.(略) 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原有道路、桥梁、构造物及其它公共设施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如造成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5.3.(略)设计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交的工作进度计划、工作方案及计划工作量,并按提交的计划和方案做好勘察工作,设计人在勘察工作开始后须每七天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勘察工作进度记录及相应影像记录(照片和录像),工作进度记录及影像记录均须明确勘察日期、钻探孔位及对应钻探长度等内容(影像记录须是标注内容后拍摄而不是拍摄后标注内容),以便发包人勘察过程的检查及验收工作,具体的操作程序可参考《珠海交通集团关于加强项目工序交验和留存影像资料的规定(修订版)》(珠交通字[(略)]2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项目工序交验和影像资料的通知》(珠交通字[(略)](略)号)、《关于加强中间计量影像资料检查的通知》(珠交通路桥字[(略)](略)号)等文件,否则得不到相应的勘察费用的支付。

5.3.(略) 设计人提供的勘察设计成果必须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若由于设计人勘察深度不足(包括勘察不准确、地质地形不符等)、设计调查不全面或设计方案欠妥等设计人原因造成需要补勘、完善、修改或变更设计的,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的通知后必须2天内到达现场开展地质补勘或加密勘探,否则视为设计人违约,发包人除按(略).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对设计人课以违约金外,如发包人有权另外委托勘察单位进行勘察,所产生的勘察费用在设计人的勘察设计费中扣除。

6.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及包括的内容:

勘察设计周期:

  • 项目总工期为(略) 个日历天,以发包人签发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开始计算。(不包含设计文件审查审批时间)。

  • 具体如下:

    1.中标通知书领取后 (略) 个日历天完成方案设计;领取中标通知书后 (略) 个日历天内提交初步勘察成果(中间成果);

    2.提交初步勘察成果后 (略) 个日历天内提交最终勘察成果。

    3.方案设计完成后 (略) 个日历天完成初步设计(含概算);

    4.初步设计审批后 (略) 个日历天内提交施工图送审文件;

    5.施工图审批通过后 (略) 个日历天内提交施工图正式成果文件;

    6.勘察工作需与设计阶段工作同步进行,需在初步设计计划完成工期前 7 天内完成初步勘察技术成果,施工图送审版文件完成 (略) 天前提交详细勘察技术成果。

    7.各项目可根据实际需求对各设计周期予以调整。

    提交成果:

  • 本项目勘察设计成果内容及深度按照国家、省关于勘察设计的要求,勘察设计成果包括说明书、图纸等。通过文字、图纸(说明、图集)表达勘察设计方案。

  • 勘察设计内容包括:(略)

  • 成果提交要求如下:

    1、项目勘察、测量、物探成果 (略)份(电子版四份);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略) 份(电子版一份);

    3、方案设计 (略) 份(电子版一份);

    4、初步设计文件 8 套(概算 4 份、电子版一份);

    5、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8 套(电子版一份);

    6、施工图设计文件 (略) 套(电子版一份);

    电子版设计文件的说明需提供 DOC 格式文件、图纸需提供 CAD 格式文件、概算需提供广联达格式文件。

    6.1.2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限:(略)

    6.3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略)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5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5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设计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 设计人勘察设计深度不满足要求,造成发包人审核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不通过或修改内容较大;

  2. 设计人投入勘察设计人员不能满足本项目勘察设计需要;

  3. 设计人提出设计方案不满足珠海市规划等要求,需要重新编制方案;

  4. 设计人不能按时按照上级意见进行修改文件的;

  5. 设计人原因造成延误的其他原因。

    6.4 暂停设计

    通用条款第2段重新约定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勘察设计,发包人经延长的勘察设计周期,不支付相关的勘察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2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略)

    7.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勘察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

(1)可修改的电子文件应与纸质图纸内容一致;

(2)PDF格式的电子文件为纸质图纸的扫描件(电子文件应包含签字盖章内容),且一一对应,并与纸质图纸顺序相同;扫描软件版本(Adobe Acrobat7.0),扫描模式按黑白二度、分辨率(略)dpi设置,周边(略)mm、居中排列,并进行纠偏、去黑边处理;

(3)可修改的电子文件和PDF格式的电子文件与图纸目录(提供的目录)建立链接,并确保电子版与目录链接准确;

(4)每施工合同段建立一个文件夹,夹内按每册图纸顺序编号((略)~nn格式,第一册起编(略))建立分册文件夹;分册文件夹内按纸质图纸顺序排列,逐页编号((略)~nnn)格式,封面起编(略);

(5)可修改的电子文件和PDF格式的电子文件光盘分别提交一套,并编制光盘目录。

(6)若电子光盘资料差、错、漏或与原图纸不一致,发包人正确引用电子光盘资料却造成损失时,设计人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8.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

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7 天。

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后在5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

合同通用条款8.4款重新约定为: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由发包人确定并通知设计人。对于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略)

通用条款9.2款重新约定为:

9.2 设计人应当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否则发包人按(略).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视为设计人违约。

通用条款后增加:(略)

9.3 设计人派驻珠海的设计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且为本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员,其余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且为本项目的设计人员,且每月驻场时间不少于(略)天,否则按(略).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视为设计人违约。

(略). 合同价款与支付

(略).2 合同价格形式

(略).2.1单价合同

(1)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补充测量及补充物探工作,已包含在勘察费用单价中;

2)勘察过程中出现的公告、苗木补偿等费用,已包含在勘察费用单价中;

3)由于发包人原因,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而中止,则已完成的阶段工作的服务费按招标人确认的已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并支付。

4)本招标文件及合同范本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2)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1)若因发包人原因项目中止,勘察费按以下方式结算:

a.初步设计、概算完成上报并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勘察工作对应费用的(略)%;

b.施工图设计成果上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并经审查合格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勘察工作对应费用的(略)%;

c.按以上支付设计人的费用不超过签约合同价中的勘察费金额及概算批复的勘察费金额。

  1.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勘察费按投标报价中的单价与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

    (略).2.2总价合同

    (1)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本项目设计费包含初步设计(含概算)、涉铁设计费、发包人委托以外的专题研究、施工图设计所有设计服务费用;

    2)因分期设计分期实施造成的设计调整及重复设计,不另行收费;

    3)由于发包人方案设计调整,导致的设计人重复设计发生的费用等;

    4)由于发包人原因,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而中止,则已完成的阶段工作的服务费按招标人确认的已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并支付。

    5)设计人须配合发包人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成果报审报批工作,并根据审批意见或招标人意见进行调整和修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结算不另计取费用。

    6)设计人负责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重大设计变更等成果报审报批会议的会务费和专家评审费等相关费用及承担可能发生的专项设计论证等相关费用。

    7)本招标文件及合同范本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2)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1)若因发包人原因项目中止,设计费按以下方式结算:

    a.初步设计、概算完成上报并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支付至以概算批复中的建安工程费作为计费额计算的设计费的(略)%((略)%=《工程勘察设计取费标准》中市政公用工程中初步设计阶段的工作量比例(略)%×(略)%);

    b.施工图设计成果上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并经审查合格后,支付至以概算批复中的建安工程费作为计费额计算的设计费的(略)%;

    c.按以上方式支付设计人的费用不超过签约合同价中的设计费金额及概算批复设计费金额。

    2)因非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重大变更时,应调整设计费。调整方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3)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设计费的调整

    a.设计费结算价以经相关部门审定的预算建安费作为计费基数并结合中标费率确定,即:

    设计费结算价=以经相关部门审定的预算建安费÷设计费预算价计费基数( 万元)×设计中标费率×预算价( 元)

    b.设计中标费率=设计中标价(万元)÷预算价( 元)×(略)%;

    c.如若未能按招标人要求完成设计工作,招标人将根据其完成工作量按招标文件中的设计费支付对应比例进行结算;

    d.如按照第a、b款计算的设计费超出项目(概算)预算批复的额度时,则最多支付至项目(概算)预算批复的额度,超出部分,发包人不再支付。最终费用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金额为准。

    (略).2.3 其他价格形式:(略)

    (略).3 定金或预付款

    (略).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本项目不设置订金或预付款。

    (略).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略)

    (略).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通用条款(略).4款后增加(略).5~(略).6款,原(略).5款变更为(略).7款

    (略).5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较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有权按照(略).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课以设计人违约金;

    (略).6因设计人原因造成的的设计变更导致增加的费用超过相应施工合同段招标时中标价的(略)%时,发包人有权按照(略).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课以设计人违约金。

    (略).7 对于施工现场需要设计人答复的一般性问题,设计人必须3天内答复;对于一般设计变更,设计人应在7天内提交变更设计成果文件,重大变更在变更方案确定后(略)天内提交变更设计成果文件,否则,发包人有权按照(略).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课以设计人违约金。

    (略).8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5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略)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略)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略). 专业责任与保险

    (略).2 设计人需要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略). 知识产权

(略).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略)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略)

(略).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略)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略)

(略).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及其他:(略)

(略). 违约责任

(略).1 发包人违约责任

通用条款(略).1.1项重新约定为:

(略).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略).2款设计风险条款对设计人进行相关结算,同时发包人按合同总价的5%~(略)%支付违约金。

(略).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略)

通用条款(略).1.4项重新约定为:

(略).1.4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自身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略).2 设计人违约责任

(略).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略)

(略).2.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略)

(略).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略)

(略).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略)

(略).2.5 设计人提供的成果文件存在错、漏现象,每发现一次处以违约金:(略)

(略).2.6设计人违反专用合同条款3.1.3.(略)项约定的,设计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略)

(略).2.7设计人违反专用合同条款3.1.3.(略) 项约定的,设计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略)

(略).2.8设计人违反专用合同条款3.1.3.(略) 项约定的,按以下进行违约:

(略).2.8.1 设计人未开展2项及以上科研项目,扣除设计费违约金:(略)

(略).2.8.2 设计人开展科研项目,但未获得1项或以上省部级及以上奖项,扣除设计费违约金:(略)

(略).2.9 设计人违反专用合同条款3.2.4 项约定的,设计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略)

(略).2.(略) 设计人未按合同要求配备进场人员的,每人每天处以违约金:(略)

(略).2.(略)设计人违反专用合同条款5.3.3(1)项约定的,设计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略)

(略).2.(略)设计人违反专用合同条款5.3.3(7)项约定的,设计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略)

(略).2.(略) 设计人违反专用合同条款5.3.(略)项约定的,设计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略)

(略).2.(略)设计人违反专用合同条款5.3.(略) 项约定的,设计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略)

(略).2.(略)设计人违反通用合同条款5.4.1 项约定的,设计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略)

(略).2.(略)设计人违反通用合同条款6.4.2 项约定的,设计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略)

(略).2.(略)设计人违反通用合同条款8.5 款约定的,设计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略)

(略).2.(略)设计人违反通用合同条款8.6 款约定的,设计人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略)

(略).2.(略)设计人违反专用合同条款9.2 款约定的,设计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略)

(略).2.(略)设计人违反专用合同条款9.3 款约定的,设计人未派驻现场负责人:(略)

(略).2.(略)设计人违反专用合同条款(略).5 款约定的,设计人原因引起重大设计变更的违约金:(略)

(略).2.(略)设计人违反专用合同条款(略).6款约定的,设计人引起设计变更超过合同价(略)%时的违约金:(略)

(略).2.(略)设计人违反专用合同条款(略).7 款约定的,设计人超出期限提交设计变更文件:(略)

(略).2.(略)设计人违反专用合同条款(略).5 款约定的,未征得发包人同意采用专利:(略)

(略). 不可抗力

(略).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略)

  1. 合同解除

    (略).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略) 天。

    (略).4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略) 天内。

(略). 争议解决

(略).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略)

(略).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略)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略)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略)

其他事项的约定:(略)

(略).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略)

(略).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 种方式解决:

(1)向珠海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起诉。

(略). 其他(如果没有,填“无”)

无 。

附件:

附件2:(略)

附件3:(略)

附件4:(略)

附件5:(略)

附件6:(略)

附件7:(略)

附件2:工程勘察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一、本工程勘察设计范围(请补充)

为提升拱北隧道供电安全,保障隧道抽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项目拟在拱北隧道配置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主要工程量包括新建发电机房,购置安装低压柴油发电机组2台((略)KW、(略)KW),采购移动发电机1台((略)KW),供电系统改造调整。工程总投资约(略)万元。

二、建设内容

本项目工作范围包含新建发电机房、购置安装发电机组、供电系统改造调整等工程的咨询(工可编制)、勘察(地下管线物探)、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工作。

本项目工作范围同时包括上述项目的工可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勘察、测量、物探、各阶段勘察设计成果的报批及评审及施工阶段的勘察设计现场服务等。

二、本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划分

技术设计(如需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五个阶段。

三、各阶段服务内容

1.工可编制

2.初步设计阶段

a.初步勘察(补充初测)、b.初步设计文件编制;c、补充专题研究(如需要)

3.技术设计(如需要)

4.施工图设计阶段

a.详细勘察(补充详测、)、b.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5.施工配合阶段(包括设计技术交底、配合招标工作、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

附件3: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项目的方案设计文件、测量资料、物探资料

各1

合同签订后3天内

2

发包人要求即勘察设计任务书(含对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的具体要求)

1

合同签订后3天内

3

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

1

按进度提供

4

各阶段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各1

按进度提供

5

初步设计确认单(含非标准设备设计图开工令)

1

按进度提供

6

其它设计资料

1

按进度提供

7

竣工验收报告

1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5天内

附件4: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工可及初步设计文件(送审)

(略)

按合同约定执行

2

初步设计文件简本

(略)

3

最终初步设计文件

(略)

4

施工图设计送审文件

(略)

5

施工图设计文件

(略)

6

勘察(补充测量及物探)文件

(略)

7

专题研究资料

5

8

科研资料(若需要)

5

9

合同要求其他文件资料

特别约定:

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

2.图纸交付地点:(略)

3.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

4.本表未列出且要求提供文件其他文件按照专用条款执行。

附件5:勘察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人员

数量

资 格 标 准

项目负责人

1

电力相关高级工程师职称或注册电气工程师,8年或以上类似工程设计经验,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电力工程分项负责人完成过1个类似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

技术负责人

1

电力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或注册电气工程师,8年或以上类似工程设计经验,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电力工程分项负责人完成过1个类似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

建筑分项负责人

1

建筑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5年或以上类似工程设计经验,担任过1个类似工程分项负责人。

工程造价

分项负责人

1

具备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5年或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近5年内负责过1个类似工程概预算工作。

后续服务人员

2

其中1人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且为本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员(至少1名电力专业),其余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且为本项目的设计人员。

注:

  1. “类似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中的类似专业指对应其分项的相关专业。

  2. 本表为项目勘察设计人员的最低要求,如本表人员不能满足项目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增加设计人员,设计人不得拒绝。

  3. 设计人中标后应在珠海设立办公场所,所有设计工作均须在珠海完成,以便沟通协调,保证设计进度和质量。

  4. 设计人按招标文件报送的拟投入的设计人员均须按发包人要求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符合要求的人员。

    5、设计人中标后至少委派1名设计人员在发包人处驻场办公,要求驻场人员至少2年以上工作经验。附件6:

    勘察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一、勘察设计费明细

    详见勘察设计清单

    二、勘察设计费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设计费用支付阶段如下:

    (1)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后,(略)日内支付设计费用的(略)%;

    (2)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发包人审核后,(略)日内支付设计费用的(略)%;

    (3)施工招标图纸、参考资料及施工专用技术规范(如有)按期完成,发包人施工招标完成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之后,(略)日内支付设计费用的(略)%;

    (4)全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均按期完成并经审查合格后,(略)日内向设计人支付至设计费用的(略)%;

    (5)施工配合期内各年度末,发包人根据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情况(如是否能按发包人的要求和现场情况及时进行补充测量、补充勘察,及时出具变更图纸等履约情况)每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合同费用的5%,但支付至合同费用的(略)%时不再进行支付;施工配合期内每次费用支付前,发包人将对设计人进行考核评分。评分(略)分(含(略)分)以上按上述支付比例全额支付;2.评分(略)(含(略)分)-(略)分,则扣减本期应付设计费的(略)%;3.评分(略)分(不含(略)分)以下的则扣减每期应付设计费的(略)%。

    (6)本项目工程颁发施工竣工证书后(略)天内,支付至合同费用的(略)%;

    (7)本项目竣工验收并且勘察设计费结算后(略)天内,支付剩余的合同费用,经发包人确认后一次结清。

    (二)本项目勘察费用支付阶段如下:

    (1)提交初勘成果后,(略)日内支付该阶段应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费用的(略)%;

    (3)初步设计文件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后,(略)日内支付该阶段应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费用的(略)%;

    (4)提交详勘成果后,(略)日内支付该阶段应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费用的(略)%;

    (5)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后,(略)日内支付勘察费用的(略)%;

    (6)施工配合期内各年度末,发包人根据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情况(如是否能按发包人的要求和现场情况及时进行补充测量、补充勘察,及时出具变更图纸等履约情况)每年向设计人勘察费的5%,但支付至合同勘察费用的(略)%时不再进行支付;

    (7)本项目工程颁发施工竣工证书后(略)天内,(略)日内支付至合同费用的(略)%;

    (8)本项目竣工验收并且勘察设计费结算后(略)天内,支付剩余的合同费用,经发包人确认后一次结清。

    (三)设计人凭税务发票办理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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