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必须明确所用的餐饮品牌名称。需提供工商局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书》或《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扫描件或复印件;如品牌持有方与承租方具有关联的,需品牌持有方出具品牌使用授权材料;如承租方所用品牌为加盟的,需品牌所有方出具品牌加盟材科及品牌使用授权材料。 2、承租方必须为具备工商管理部门等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独立法人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如营业执照正在年检的,提供营业执照核发工商部门出具的年检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独立法人机构是指企业是独立法人机构,不得为企业分支机构或分公司。财务独立是指企业可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独立财务核算机构,独立纳税。 3、承租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含服务区经营管理。 (2)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含餐饮服务类或餐饮管理类以及超市经营管理类或“食品”、“日用百货”等商品的零售或销售。 4、承租方应具备以下任意条件之一: (1)承租方在国内高公路服务区经营数量达到3对以上服务区(含3对)或在内蒙古地区经营1对服务区以上的。承租方应提供以其投标企业名称经营的至少3对服务区的经营合同复印件(企业名称或法人代表如有变更,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的变更信息资料)。 (2)承租方所经营的服务区有3家的经营面积不少于(略)㎡的企业。承租方应提供以其投标品牌运营店面的明细表(包括地址、面积、营业执照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加盖公章。 (3)市区单店经营面积不少于(略)㎡。承租方应提供以其投标品牌运营的市区单店的租房协议或租房证明并加盖公章。 5、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达到(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 6、承租方从营业执照注册之日起到本次挂牌起始日期之日起时间不少于5年。 7、承租方必须无不良履约记录;无被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部门、运营管理主管单位取消投标资格,无被电视、网络媒体、报纸等曝光,经营期间未发生过食品或安全责任事故情形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部门网站公示的企业信誉信息复印件或相关合作单位出具的履约证明复印件,且注明合作单位联系电话;企业信息如有弄虚作假,经核实后取消投标资格。 8、未被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及内蒙古高速公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美驿公司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9、经核实承租方存在被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部门、运营管理主管单位取消投标资格,被电视、网络媒体、报纸等曝光,经营期间发生过食品或安全责任事故情形的取消报名资格或承租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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