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 4.租赁期内,承租人须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维修(含对墙体屋面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及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房屋内部隔墙不得拆除改造。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略)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略)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 9.委托方为一般纳税人,按5%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只能向(一般纳税人)承租人提供税率为5%的房屋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非一般纳税人)承租人提供房屋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
<> (略).提前退租特别说明:(略)<> (1)承租人如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须至少提前(略)天向委托方提出书面申请。承租人自提出退租申请之日起(略)天内交还房屋的,须交满申请之日后(略)天内的全部租金;如承租人自提出退租申请之日起超过(略)天后交还房屋的,则租金结算至交还房屋之日。
<> (2)在上述“(1)”要求的基础上,承租人实际租赁时间满足下列情况的,还须按下列要求另行支付对应的违约金:(略)<> ①承租人实际租赁时间<6个月的,则承租人须向委托方支付两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并取消承租人的免租金装修期,承租人须按照首年租金标准向委托方支付原免租金装修期内的租金;
<> ②6个月≤承租人实际租赁时间<(略)个月的,则承租人须向委托方支付两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 ③(略)个月≤承租人实际租赁时间<(略)个月,则承租人须向委托方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 ④(略)个月≤承租人实际租赁时间,则承租人须向委托方支付半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 (略).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时提供第三方对承租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书,第三方担保人不能为共同债务人且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略).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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