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晟公司路内停车位建设及管理服务项目
答疑及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大晟公司路内停车位建设及管理服务项目”的答疑及补遗内容公布如下:
一、答疑部分
质疑1、请问招标人本次招标的停车位泊位收费标准,是执行《关于机动车路内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发改规范〔(略)〕1号)文件收费标准还是参照以往标准,请明确。
回复:(略)
质疑2、请问路内停车位配套设施明细表中的车位,哪些是一级车位?二级车位?三级车位?
回复:(略)
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条款的第5款内容明确,按照中标人提供经审定的建设运营方案,具体实施智慧停车改造及运营的车位数量、路段,以招标人与中标人共同确认为准。
质疑3、请问路内停车位配套设施明细表中的车位,哪些是一级车位?二级车位?三级车位?
回复:(略)
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条款的第5款内容明确,按照中标人提供经审定的建设运营方案,具体实施智慧停车改造及运营的车位数量、路段,以招标人与中标人共同确认为准。
质疑4、若我司在(略)年签订了某城市级智慧停车建设运营管理合同,年限(略)年,运营管理路内停车位数量大于 (略) 个,运营管理时间涵盖了(略)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时间段。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资格条件的业绩要求。
回复:(略)
质疑5、请问项目中的路内停车执行的收费标准?
回复:(略)
质疑6、质疑函
致:(略)
我公司欲参与大晟公司路内停车位建设及管理服务项目的招标活动,现对该招标文件提出以下质疑;
1、关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第1条“营业执照”第(1)条规定“投标单位需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第(3)条“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据了解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为建筑施工企业,意味着本次投标的主体单位为建筑施工单位。据了解市场上路内停车位建设及管理服务的单位并不是建筑施工单位,大部分建筑施工单位并不具备经营停车管理的业务范围,更不具备停车位智能化设备的改造和升级的能力,和本次项目的招标意向单位完全不匹配。大部分停车位建设及经营管理的企业单位并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资质证件,另外有个别智能化程度更高,智慧停车管理系统更完善的企业单位,不需要进行停车场施工改建,其投入的设备设施不需要在现场进行施工。真正实现无施工强度、无施工周期,高效、智能、安全的管理路内停车位。
建议对上述条款进行如下修改:(略)
2、关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第2条“财务要求(略)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事项”。此条件对新型智慧城市停车科技公司不公平,因为智慧城市停车科技型企业在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迭代中的投入成本十分巨大,往往在前期研发阶段是不盈利的,产品投入市场后,因其本身的智能、高效、安全、便捷的特点,市场反馈效果较好,对于处在回报前期的企业,公司年度财务报表不能真实体现落地项目经营盈亏状况。
建议将上述条款作如下调整:(略)
3、关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项第8条(一)、(二)、(三)条运营管理服务费收取比例,投标人本次需填报车位收益保底部分运营管理费用收取比例,收取比例不超过(略)%。经市场调查,路内停车外包运营管理费用收取比例均在(略)%左右,若按照(略)%外包运营管理费收取,中标方智能设备投入及经营成本与当期成本回收及运营不符合常规,导致中标方有亏损的风险,很难维持该项目的持续运营,更导致外包运营管理公司的无法经营,根据成本测算,若不调整,成本将大于收入,中标方会在经营过程中短时间就会面临资金链断流,也无法兑现招标方的保底收入,影响此项目的稳定发展。
建议:(略)
4、关于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2项技术部分施工方案的评审标准为“对项目整体方案和系统建设目标的理解、重点与难点分析、施工进度安排与措施方案等内容,评标委员会根据方案优劣综合评定。”该条款内容主要针对需要对路内停车场进行土建施工改造的管理方案,但是市场上个别智能化程度更高,智慧停车管理系统更完善的企业单位,不需要进行停车场施工改建,直接投放成熟完善的智能巡检管理设备及系统完成对路内停车位的管理。
建议对上述条款作如下调整:(略)
希望招标公司能够认真对待我们的质疑,并在后续过程中予以合理解答和调整。选出真正能够为业主提出最优解决方案的合作单位!谢谢!相关人员敬上
回复:(略)
2.按招标文件执行。
3.按招标文件执行。
4.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7、招标单位好,我司观察到贵单位发布的招标文件中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做出资格条件限定: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提问内容:(略)
回复:(略)
质疑8、质疑:(略)
回复:(略)
质疑9、提问质疑:(略)
回复:(略)
质疑(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做出以下资格条件限定:
(1)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2)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质疑内容:(略)
回复:(略)
质疑(略)、纵观近2年重庆市建筑工程低价中标方式执行之后、在地灾治理工程领域凡业主单位是各个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属地环站、地灾防治中心挂网的项目、近2年地灾项目百分之(略)都由重庆市地矿局下属单位重庆市地质矿产集团有限公司其名下几家企业高价中标(如(略)年(略)月(略)日开标的重庆市武隆区羊角街道清水村危岩带治理工程、(业主单位:(略)
回复:(略)
二、补遗部分
1、为了让更多的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的竞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款第3项“业绩要求”修改为:(略)投标人提供的类似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3.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年,指投标人在(略)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的1个类似项目业绩。
业绩时间的说明:(略)(略) 年1月1日前,运营期涵盖(略)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的,满足本项目业绩时间要求。
(2)停车位运营管理合同签订时间在(略)年1月1日(含)后,满足本项目业绩时间要求。
3.2合同类别:(略)
业绩规模:(略)
业绩规模的说明:(略)
3.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合同协议书的证明材料。若上述资料无法体现运营管理车位数总数(如有)的,还须提供业主证明。
注:(略)
注:(略)
招标人:(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略)年9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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