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卷烟厂生产废料(废纸废塑类)(国资监测编号GR2023HN1001631)
所在地区: | 湖南-长沙-芙蓉区 | 发布日期: | 2023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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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常德卷烟厂生产废料(废纸废塑类) | 项目编号 | N(略)ESSB(略) |
挂牌起始日期 | (略)-(略)-(略) | 挂牌截止日期 | (略)-(略)-(略)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略) |
标的 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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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地 | 常德卷烟厂生产区 | |||||||||||||||||||||||||||||||||||||||||||||||||||||||||||||||||||||||||||||||||||||||||||||||||||||||||||||||||||||||||||
标的现状 | 1、转让标的为常德卷烟厂日常经营所产生的工业废料。 2、转让标的物以实际交接为准,预估数量不是最终实际数量,转让方不保证相关文本描述的资产与现场实物完全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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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情况 | 评估价(元) | 见本公告标的概况 | ||||||||||||||||||||||||||||||||||||||||||||||||||||||||||||||||||||||||||||||||||||||||||||||||||||||||||||||||||||||||||
评估基准日 | (略)-(略)-(略) | |||||||||||||||||||||||||||||||||||||||||||||||||||||||||||||||||||||||||||||||||||||||||||||||||||||||||||||||||||||||||||
评估机构 | 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转让底价(元) | (略)元(含税价),转让底价以单项资产转让底价×各单项资产对应预估数量为参考确定,B=∑QnTn。 | |||||||||||||||||||||||||||||||||||||||||||||||||||||||||||||||||||||||||||||||||||||||||||||||||||||||||||||||||||||||||||
转让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出方名称:(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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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 我方现委托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湖南联交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并由湖南联交所组织实施交易。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略)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其他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卷烟厂 |
特别 告知 |
1、本次转让资产均以实物现状为准。标的清单内披露的标的资产的质量、预估数量、品质等仅供参考。湖南联交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如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买,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3、本次资产转让,受让方需在资产所在地与转让方指定人员进行称重交接(或授权他人代为办理)。任何一方对称重重量有异议,可选择第三方称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提议方承担。 4、在意向受让方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及《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湖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5、意向受让方若以下情形,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全额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重新挂牌: (1)被列入烟草行业和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且在禁止期内的。 (2)在“信用中国”网站,供应商被列入“失信惩戒”记录名单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投标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和 “经营异常名录”的。 (3)被国家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被一定期限内禁止参与新采购活动的。 (4)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前三年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认定供应商存在单位行贿行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行贿行为的(1.行贿认定数额在(略)万元以内,行贿行为认定期限在成交之日近一年内的;2.行贿认定数额在(略)(含)-(略)万元,行贿行为认定期限在成交之日近两年内;3.行贿认定数额在(略)万元及以上的,行贿行为认定期限在成交之日近三年的)。 6、合同签订后如在服务周期内转让方因生产调整等原因,产生了不在常德地区采购范围内的废旧物资,经双方沟通协调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单价合同。如新增常德地区提货地点,该地点需交易的废旧物资品种的价格与其他提货地点一致。 7、服务期:(略) 8、成交后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的合同价格,按各类废旧物资单项成交价格签订。 9、成交价格(D)的确定及各类废旧物资单项成交价格(Pn,n=1…(略))的确定。 (1)本次转让采取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方式,最高报价为成交价(D)。 (2)本次转让标的以转让底价成交的,各类废旧物资单项成交价格为各类废旧物资对应的单项转让底价(Tn,n=1…(略))。 (3)本次转让标的高于转让底价成交的,各类废旧物资单项成交价格(Pn)=增值系数×单项转让底价(Tn,n=1…(略)),增值系数=成交价(D)÷转让底价(B)。 (略)、服务期内((略)个月)各类废旧物资价格会产生波动,为遵循市场规律,维护双方共同利益,服务期内各类别废旧物资结算价格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为遵循市场规律,维护双方共同利益,每三个月为一个调价周期,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第一个周期内,无论市场价格如何变化,结算单价不予调整(即第一个周期内各类废旧物资的结算单价为各类废旧物资单项成交价); (2)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第2个周期开始依据以下原则进行价格调整: 设立风险幅度,风险幅度为5%,各类废旧物资价格变动幅度=(调价周期内各类废旧物资平均价格指数—各类废旧物资成交日价格指数)÷各类废旧物资成交日价格指数。若每个调价周期内(3个月),各类废旧物资的价格变动幅度5%以内(含),则调价周期内的结算价格不调整;当各类废旧物资的价格变动幅超过5%,则调价周期内的结算价格按如下调整: ①若各类废旧物资价格上涨且幅度大于5%,则调价周期内各类废旧物资结算价格=各类废旧物资单项成交价格×[1+(各类废旧物资价格变动幅度-5%)];若各类废旧物资价格下跌且幅度大于5%,则调价周期内各类废旧物资结算价格=各类废旧物资单项成交价格×[1-(|各类废旧物资价格变动幅度|-5%)]。废纸类物资包括:(略) ②废纸类物资价格指数以《卓创资讯网站》(https:(略) ③废塑类物资价格指数以《卓创资讯网站》(https:(略) 调价周期内平均价格指数=调价周期内卓创资讯网站(https:(略) ④废旧物资除废纸类物资以及废塑类物资以外,其他类的废旧物资在整个合同周期内价格不调整。 (略)、结算数量的确定:(略) |
交易 条件 | 资金缴纳方式 | 线下支付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1.签订《成交确认单》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向湖南联交所指定的账户支付预收货款:(略)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是在中国境内办理了工商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存续有效。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标的交割 | 受让方按照转让方要求,接到转让方通知后(略)小时内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的废旧物资全部提走,按需求协调车辆,不得影响转让方的生产经营。湖南联交所不负责资产交付。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交易要求:(略) 1、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须在本公告期间内到湖南联交所网站(www.hnaee.com)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将交易保证金汇入湖南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按系统提示缴纳,若向错误账号缴款将导致报名失败。交易保证金应于挂牌期满日下午(略)时前到账,该时间也是竞买报名的截止时间),缴纳保证金的汇款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必须一致。 2、报名项目提交审核在该项目公告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报名审核不予受理。 3、意向受让方在竞买标的资产时,应保证以不低于标的资产转让底价报价(其他竞买人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否则,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4、本次转让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最高报价者即为受让方)。 5、在竞价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到湖南联交所签订《成交确认单》,并在签订《成交确认单》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6、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以下价款汇入转让方指定账户:(略) 7、服务期内受让方需保障支付给湖南联交所预收货款不低于¥2,(略),(略).(略)(人民币贰佰万元整);预收货款不足时,转让方以邮件形式通知受让方和湖南联交所,受让方应在接到转让方邮件通知2天内,汇款到湖南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将银行汇款凭证发送给湖南联交所和转让方该项业务负责人。 8、本次资产转让底价为含税价,转让方开具(略)%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税务政策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税率时,按调整后税率开票。 9、如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上述文件(《成交确认单》《资产交易合同》等),转让方有权单方直接终止本次交易,重新挂牌,受让方所支付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给转让方的违约金全额扣除。 二、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按如下要求进行资产交接: 1、本次标的资产转让,转让标的资产由受让方负责拆卸,转让方不负责对标的资产进行安装、处置,不做售后服务,不负责运输(在转让标的资产所在地现场进行移交)。 2、受让方应承担设备拆、吊、运过程中的机械、人身和消防安全责任,一旦发生水、火、电等因素引起的任何伤亡或财产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 3、标的资产搬移、拆卸、安装、处置、外运、协调、售后服务等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另行支付爆破、拆除、清理、处置、外运、协调等所有费用。且不能破坏转让方指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设备等。转让方负责常德卷烟厂生产区废旧物资装车、过磅及其费用;受让方负责其他区域装车、过磅及其费用。 4、成交后,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要求,在接到转让方通知(略)小时内按照《资产交易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的废旧物资全部搬离,并按需求协调搬运车辆,不得影响转让方经营生产。 5、受让方在转让方场地工作时,应遵守转让方的相关管理制度包含防疫要求。 6、受让方不得携带有安全隐患的物品进入厂区、库区,并且无条件接受转让方的检查。 7、若因受让方的原因,受让方在转让方区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8、受让方明示已知晓转让方废品销售及安全管理相关要求,且承担制度规定的职责、义务。 9、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告知工作现场的有关管理要求。 (略)、对含有厂徽、厂标、厂名的非专卖物资(如:(略) (略)、受让方在合同的存续期间内,必须保证所持有许可证、执照、批准书等相关证件合法有效,并提交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于转让方备案。 (略)、受让方应具备处理工业废物所需的条件和设施,保证各项处理条件和设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处理工业废物的技术要求,并在运输和处置过程中,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不产生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略)、受让方保证严格按照国家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对接收的工业固废进行储存并实施无害化、安全处置。 (略)、出厂后需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受让方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私自转移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否则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略)、在与转让方合作期间,受让方须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方式等信息,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转让方,有义务协助转让方处理一切环保问题。 (略)、运输的车辆必须车况良好,采取符合安全、环保标准的相关措施,适于运输本合同规定的废物。 (略)、受让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照要求按时提货,每发生一次,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履约保证金¥5,(略).(略)(人民币伍仟元整);如果受让方提前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合同,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交付的全额履约保证金。 (略)、受让方禁止将废旧物资销售进行转包、分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废旧物资销售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废旧物资销售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或者未在提货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未对该项目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转让方将扣除受让方交付的全额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略)、当预收货款低于¥2,(略),(略).(略)(人民币贰佰万元整)时,转让方以邮件形式通知受让方和湖南联交所,受让方需在转让方邮件通知2天内补足上月结算货款,每逾期一天,应向转让方支付¥2,(略).(略)(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违约金。 (略)、当预收货款低于¥2,(略),(略).(略)(人民币贰佰万元整)时,转让方有权停止发货;经转让方邮件或其他方式催款3次(含)以上,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直接解除合同,受让方同时须承担转让方由此所产生的停工损失,合同解除不影响转让方要求受让方支付上述违约金的权利,如不赔偿损失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如受让方交纳的上述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转让方有权对超出部分的损失要求受让方赔偿。 (略)、受让方应保证受让方人员进入转让方工作生产区域内,自觉遵守转让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否则,转让方有权依照转让方相关规章制度,对受让方相关人员进行查处,查处结论作为受让方违约行为的证据,并据实追究受让方的相应违约责任。违反转让方各项规章制度,查处次数达3次(含)以上的,除按规章制度处罚外,转让方有权以单方解除合同等方式进行处理,并书面告知受让方。 (略)、受让方必须遵守合同中有关安全、廉洁管理的约定,如有违反,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让方法律责任,并扣除受让方交付的全额履约保证金。 (略)、受让方拖运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损害转让方利益,一经发现,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让方法律责任,并扣除受让方交付的全额履约保证金。 (略)、受让方为转让方服务的车辆和人员应固定,并提供人员情况及车辆情况。如频繁更换人员、车辆,转让方提醒3次(含)以上仍无改变,转让方有权按提醒次数,每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略).(略)元(人民币伍百元整)。 (略)、转让方让售给受让方的废旧物资,受让方承担废旧物资交接后的全部责任。如受让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将含有常德卷烟厂厂徽、厂标、厂名的非专卖物资流失至第三人,应向转让方支付(略)元/张(卷)的违约金,同时,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直接解除合同。 (略)、在合同履行期内,若受让方违反合同,被转让方解除合同的,全额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受让方将被转让方纳入本企业不诚信供应商名单。 (略)、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如转让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应双倍返还受让方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则无权要求返还交易保证金。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且受让方对合同解除不承担责任的,转让方应将交易保证金退还给受让方。 (略)、因受让方处置不善造成污染事故而导致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经济处罚由受让方承担。 (略)、受让方未按约定的数量、质量、期限等要求转运废物,导致环保部门追责的,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而且环保部门的相关经济处罚由受让方承担。 (略)、在合同有效期内,受让方的所持的许可证、执照、证书或批准书,应有效且满足转让方处置要求,否则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止该合同。 (略)、如受让方或受让方派到转让方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和能力,却采用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除按照合同总金额 (略)%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同时赔偿因此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