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措勤县城区清洁能源集中供暖试点特许经营项目(招标):
1.主体资格
(1) 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大陆境内依法成立,并具备承担本项目投融资能力的独立法人实体。
(2)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社会资本,不得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社会资本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 所有投标人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条件。
(4)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5) 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一(1)个月内征信报告,查询对象为:(略)
2.财务要求
投标人具有本项目要求的资金实力及融资能力,且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
3.企业信誉
投标人应具有合法的法律地位,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税务信用评价系统中无不良记录,且未被财政部门禁止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4.资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略)
因此,本项目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中标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公司可以不进行招标,但投标人应满足如下条件:
(1)自行建设条件:
1)投标人应具有现行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市政工程】专业注册二级建造师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提供(略)年【7】月-(略)年【2】月连续六个月社保证明和无在建项目承诺书。
(2)自行设计条件:(略)
(3)自行提供设备条件:
1)设备符合投标人本次投报的技术路线。
2)提供自行生产的并已经投产运行的符合本项目建设运营标准的同类型设备合同业绩。
5.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
投标人应具有实施本项目所需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
6.联合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略)
因此,本项目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中标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公司可以不进行招标,但投标人应满足如下条件:
(1)自行建设条件:
1)投标人应具有现行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市政工程】专业注册二级建造师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提供(略)年【7】月-(略)年【2】月连续六个月社保证明和无在建项目承诺书。
(2)自行设计条件:(略)
(3)自行提供设备条件:
1)设备符合投标人本次投报的技术路线。
2)提供自行生产的并已经投产运行的符合本项目建设运营标准的同类型设备合同业绩。
7.其他要求
(1)根据《西藏自治区县(市、区)城区清洁能源集中供暖试点项目特许经营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规定,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国有企业不得单独或与其他申请人组成联合体参加本次招标。
(2)独立申请人应与投标报名登记时的单位名称保持一致。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变动。
(3)投标人资格条件需满足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