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  人员  项目  信用
专注建筑行业二十年

东方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所在地区: 海南-东方- 发布日期: 2024年3月4日
招标代理: “登录”才能查看此项内容。 招标业主: “登录”才能查看此项内容。
招标采购正文
信息公开细览 头部区域 start
分享开始
微信
X
索 引 号:(略) 分  类:(略)
发文机关:(略) 发文日期:(略)
名  称:(略)
文  号:(略) 主 题 词:(略)
时 效 性:(略)
信息公开细览 头部区域 end

东方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方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略)〕(略)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东方市行政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凡在东方市行政与区域内依法经营车辆停放业务并实施收费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全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停车设施经营者,对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是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相关政策,并指导和协调全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等相关政策的制定,科学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公共交通发展,优化交通设施资源配置,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

市公安、城管、消防、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工作,共同规范车辆停放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

第五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下列情形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一)下列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社会资本(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或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的)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2.写字楼、商业娱乐场所(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的停车设施;

3.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专业停车设施;

4.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的停车设施;

5.其它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之外的停车设施。

(二)下列停车设施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旅游景区(点)、公立(办)医疗机构配套的停车设施,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以及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公共)停车设施(含城市建设投资或交通投资公司建设的);

2.为交通肇事、违章等原因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停车设施;

3.未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

(三)下列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由停车设施所在单位提出,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的停车设施;

2.公立(办)的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活动场所、养老机构等公共区域的配套停车设施。

(四)其它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的建设与经营成本、设施等级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车辆类别、市场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分别按照下列情形执行:

(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及写字楼、商业娱乐场所(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的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规和相关规定,并根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等自主制定。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专业停车设施,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商确定。

(三)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或经业主大会、业主共同决定,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车辆停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

对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

第九条? 政府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车辆停放服务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镇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一)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套(内设)停车设施办理业务的社会车辆;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医疗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含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作业车辆)和殡葬车;

(三)残疾人专用车辆;

(四)出租车辆在指定候客场(点)候客的;

(五)进入各类收费停车设施不超过(略)分钟(含(略)分钟)的机动车辆;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

第十一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分为:(略)

(一)自行车;

(二)电动车;

(三)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等);?

(四)小型车:(略)

(五)大中型车:(略)

(六)超大型车:(略)

第十二条? 车辆停放可分为临时性停放和固定性停放(包月停放)。

临时性停放的可以按次、小时、白天(指(略):(略)

固定性停放的可以按周、月、季度、半年或年为单位计费,在固定的计费周期内,不限停放次数。

第十三条 因交通肇事、违章等受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或者拖至指定停车设施停放的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行政机关和指定停车设施经营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其费用由委托机关(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将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公共)停车设施等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类停车设施在实施收费前,应当取得相关经营资质,具备相应的停车服务设施、管理工作人员和管理规章制度,安装或配备必要的安全监控、计时及消防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车辆停放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及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价牌,标明车辆停放服务内容、服务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制度,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丢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管理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车辆进入停车设施时,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提供明确标示或者能够准确记录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机动车驶离停车场凭该记录牌或卡交纳停放服务费,停车场应当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十九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停车服务行业管理,制定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

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作用,依法制定车辆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名称、收费主体、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根据需要在报刊、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开。对失信行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第二十一条对向停车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收取单位应当公开相关收支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公益性停车服务设施,其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研究探索由经营者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的办法,推进收支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居民住宅小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具备协商议价条件:

(一) 按法定程序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二) 经业主大会决定或业主共同决定同意的;

(三) 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车辆停放服务行为的监管,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良好的管理秩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

(二)实施价格串通、价格垄断;

(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东方市物价局会同东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方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即(略)年(略)月9日)。

相关文件

附件:
查看完整内容>>

注册会员 享受贴心服务

标讯查询服务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标讯定制服务

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咨询热线:4000-156-001
意 见
反 馈
在 线
沟 通

本站声明

《住建网》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通过的拥有商标权合法网站;经过国家工信部ICP备案;最近发现有冒充本站工作人员,自称是“*建资质查询平台”、“全国**资质查询平台”,“*主任”,经我方核实这些所谓平台和本站无任何关系,如再发现类似上述这些“**资质查询平台”均为假冒,望大家直接报警。(本站商标证为《住建网》三个字,无任何多余字样或延伸词组,仿造必究,唯一运维单位是“住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本站内部工作人员查询入口为:>>>点击查询真伪
本站服务电话为:4000-156-001
本站服务微信为:13911585800
本站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建设部大院内(100835)
《住建网》商标权利证书查看:>>>点击查看
《建设招标网》商标权利证书查看:>>>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