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磋商须知<>
(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以下简称“磋商供应商”)<>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仅适用此项目。<>
2、项目采购方式<>
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
3、合格的磋商供应商<>
3.1满足本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采购邀请”中合格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
3.2 满足本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规定。<>
4、参加磋商费用<>
4.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磋商文件工本费(略)元/份,售后不退。<>
4.3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1)代理服务费以人民币支付;<>
(2)代理服务费一次性以电汇、转账等形式支付;<>
(3)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略)<>
4.4专家评审费按扬财购【(略)】(略)号文《关于规范扬州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5、磋商文件的约束力<>
供应商一旦下载了本磋商文件并决定参加磋商,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约束,并且视为自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是否受到了损害。<>
6、磋商文件的询问及修改<>
6.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询问的供应商,均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按采购公告中的通讯地址,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网站” 、“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2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7、磋商文件的解释<>
7.1 本磋商文件由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二、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及磋商保证金收取<>
1、磋商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
1.1磋商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邀请要求准备磋商响应文件(以下简称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复印。响应文件正本中,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原件的必须按照要求提供,文字材料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响应文件正本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本磋商文件所表述(指定)的公章是指刻有供应商法定名称的印章,不包括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1.2 除磋商供应商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响应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2、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2.1磋商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磋商供应商与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磋商文件中既有中文也有外文的,以中文意义为准。<>
2.2 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参加磋商供应商资格的文件证明<>
3.1磋商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独立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3.2磋商供应商除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需提供的设备以及服务的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财务、技术方面的能力。<>
3.3磋商供应商应填写并提交磋商文件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
4、磋商响应报价表<>
4.1磋商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填报磋商响应报价表(含分项报价)。每项产品或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4.2标的物<>
详见项目需求。<>
4.3有关费用处理<>
本次采购磋商供应商的总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本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4.4其它费用处理<>
磋商文件未列明,而磋商供应商认为必须的费用也须列入报价。<>
4.5报价采用的货币<>
响应文件中的单价和总价,无特殊规定的采用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标注。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4.6 磋商响应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磋商文件规定填写。<>
5、项目需求响应方案<>
5.1提供为完成本项目的总体实施方案。<>
5.2对磋商文件中项目需求的技术与商务条款要求逐项作出应答,并提供依据或说明。<>
5.3磋商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说明。<>
6、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免收磋商保证金<>
三、响应文件的递交<>
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磋商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磋商公告要求的份数准备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磋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
1.2密封的响应文件应:<>
(1)按采购邀请中注明的地址送达规定地点;<>
(2)注明参加磋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及参加的分包号(如有);<>
(3)密封包装上应写明磋商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1.3如果密封包装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作无效响应处理。<>
2、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1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2.2代理机构有权通过修改磋商文件推迟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磋商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为准。<>
3、迟交的响应文件<>
3.1代理机构将拒绝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接收任何响应文件。<>
4、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1磋商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
4.2磋商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撤回”字样。<>
4.3 磋商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5、磋商响应有效期<>
5.1 磋商响应有效期为代理机构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六十((略))天。磋商响应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性而予以拒绝。<>
5.2 在特殊情况下,代理机构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磋商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磋商供应商可以拒绝代理机构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响应,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磋商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
四、磋商与评审<>
1、磋商仪式<>
1.1代理机构将在采购邀请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开始仪式,仪式由代理机构主持,磋商供应商应委派携带有效证件的代表准时参加,参加仪式的代表需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磋商小组<>
2.1 磋商开始仪式结束后,代理机构将立即组织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3、磋商评审过程的保密与公正<>
3.1磋商小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3.2在磋商评审过程中,磋商供应商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磋商评审过程,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文件。<>
3.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4、评审过程的澄清、说明和更正<>
4.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2接到磋商小组要求的供应商应派人按磋商小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做出书面澄清、说明或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4.3 接到磋商小组澄清要求的供应商如未按规定做出澄清,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对响应文件的初审<>
5.1响应文件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略)<>
符合性检查:(略)<>
5.2在正式磋商之前,磋商小组将首先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与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和见证方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是否属于重大偏离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5.3 被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的情形<>
(1)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供应商在报价时采用选择性报价;<>
(3)供应商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本磋商文件中斜体且有下划线部分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5)其他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属未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的情形。<>
5.4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文件。<>
6、磋商程序及评审方法和标准<>
6.1磋商程序<>
6.1.1 对于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能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有:(略)<>
6.1.2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及《财政部关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略)](略)号)规定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6.1.3 磋商供应商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最后报价的视为放弃磋商,其磋商响应按无效响应处理。最后报价须由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6.2 评审方法和标准<>
6.2.1评审方法。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6.2.2评审标准<>
见本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
6.3采购活动终止的情况<>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将被终止:<>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本磋商文件第6.1.2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五、成交<>
1、确定成交单位<>
1.1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文件第6.1.2条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1.2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代理机构将在“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网站” 、“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1.3若有充分证据证明,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被取消成交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与评审专家、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3)向评审专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恶意竞争,最终总报价明显低于其自身合理成本且又无法提供证明的;<>
(5)不满足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但在评审过程中又未被磋商小组发现的;<>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7)将采购合同转包;<>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属于成交无效的其他情形。<>
2、质疑处理<>
2.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原件送达)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1.1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2.1.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2.1.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2.2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如在法定期限内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多次质疑的,代理机构、采购人将只对供应商第一次质疑作出答复。<>
2.3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在磋商采购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
质疑必须由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响应文件中所确定的)以原件送达的方式提交,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含传真、电子邮件等)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受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2.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2.4.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4.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2.4.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2.4.4事实依据;<>
2.4.5必要的法律依据;<>
2.4.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人委托代理质疑的,应当向代理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质疑函》及《授权委托书》格式见网址:(略)<>
2.5代理机构收到质疑申请后,将对质疑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如质疑内容、格式不符合规定,代理机构将告知质疑人进行补正。<>
2.6质疑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限内进行补正并重新提交质疑函,拒不补正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重新提交质疑函的,为无效质疑,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受理。<>
2.7对于内容、格式符合规定的质疑函,代理机构将在收到参加磋商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相关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8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恶意质疑或提交虚假质疑。否则,一经查实,代理机构有权依据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相关部门对该供应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2.9 诚实信用<>
2.9.1 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9.2 供应商不得以向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成交)。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管理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9.3 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一经查实,代理机构有权依据的有关规定,报请监管部门对该供应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在网站上予以公示。如果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质疑,干扰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代理机构将提请监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2.9.4 供应商不得虚假承诺,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处理。<>
2.9.5 供应商应自觉遵守开标、评标纪律,扰乱开标评标现场秩序的,属于失信行为,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六、合同签订相关事项<>
1、签订合同<>
1.l成交供应商确定后,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且不得迟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磋商采购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1.3 签订合同后,12345<>
...<>
|
<>
|
<>
|
磋商响应函<>
(2)资格声明(原件)<>
(3)若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原件备查);<>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5)(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税务、银行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略)年1月-(略)年3月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证或缴款证明)<>
(6)(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7)(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8)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
(9)(提供网页查询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查询时间为自公告发布至开标截止时间前任意时间)供应商信用承诺(原件)中小企业声明函磋商响应报价表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复印件无效)<>
2、此表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增减行数,且该表报价非本次磋商中的最后报价。<>
3、项目如有分包,请各磋商供应商按投报的分包分别列表。<>
<>
分项报价表<>
<>
分项报价表按照附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格式进行分项报价,分别填报单价和合价,要求填报完整,漏报项视为价格已分摊到其他清单项中。<>
1、供应商必须按表中规定格式完整、清晰、正确填写,没有的应注明“无”字样, 不得缺项。<>
2、报价表中不得填报有选择性报价方案,该表中的报价应与磋商文件中的报价完全一致。若有优惠条件请注明。报价表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单价和总价报价均应包括但不限于报价应包括所有材料及税金、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卸力费、安装费、资料费、质保费、综合费用等直至完全交付采购人使用的所有费用。<>
4、专家评审费不在报价中单列,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给代理机构。<>
5、供应商成交后根据本单位的最终总报价和首轮明细报价,自行调整各明细单价(原则上除不可竞争费外,其他各分项报价同比例下浮)直至合价和最终总报价(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相符,报采购人审核,审核通过后,后期根据审核后的明细报价,按实结算。<>
<>
<>
<>
六、………<>
<>
根据磋商文件项目需求和评分细则要求自行编制方案等,内容格式自定。<>
<>
致: (采购人名称)<>
我公司自愿参加贵单位采购编号为 的 项目的投标,并接受对我公司的资格审查,我公司承诺:(略)<>
拟任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书号 ,无任何在建工程项目。本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的内容没有隐瞒、虚假、伪造等弄虚作假行为。发现该行为,贵公司可以拒绝我公司投标,如已中标,可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并接受对我公司弄虚作假、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做出的任何处理。<>
单位:(略)<>
<>
法定代表人签名:<>
<>
项目负责人签名:<>
<>
年 月 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