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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要素市场灯箱广告及LED电子屏广告位经营权转让

所在地区: 安徽-合肥-开发区 发布日期: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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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正文

要素市场灯箱广告及LED电子屏广告位经营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要素市场灯箱广告及LED电子屏广告位经营权转让

项目编号

(略)BFFCJ(略)

委托方

合肥滨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略)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略)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略)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

转让期限(年)

首年转让底价(万元)

交易保证金(万元)

要素市场灯箱广告及LED电子屏广告位经营权

2

(略).(略)

1.6

经营权基本情况说明:

1.项目概况:(略)

2.转让标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及本公告上传附件3“要素市场灯箱广告及LED电子屏广告位经营权具体情况”。

转让费用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1.转让费用支付:(略)

2.履约保证金:(略)

3.本项目无免费用运营期。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略)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参与。

三、转让要求

1.转让标的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转让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转让期内,标的范围内的广告内容均由受让方负责设计、制作,受让方须确保广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对内容具有知识产权。

3.转让期内,广告媒体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让方只有经营广告发布使用权,受让方不得在转让期内对转让标的物广告媒体进行再转让、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不得转包、不得分包。

4.转让期内,受让方须自行安装LED电子屏运营系统,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为方便委托方管理,LED电子屏运营系统管理权限需对委托方及要素市场物业指定人员开放。

5.转让期内,如灯箱广告或LED电子屏在经营过程中不满足受让方需求,受让方可自行设计安装或更换设备,安装施工方案及设计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确认同意后方可实施,改造等全部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委托方有权对受让方进行监督。安装施工过程中,受让方对安装施工工作的安全性、实用性、质量、进度承担的全部责任。合同解除后,受让方为本项目投入的不可移动设备归委托方所有,受让方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或带走。

6.转让期内,受让方所发布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不得播出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禁止播出一切违反、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委托方拥有对于受让方播出的广告的最终审核权,即受让方要在广告发布前将广告客户和发布内容须及时告知委托方,并经委托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对于审核不合格的广告,委托方有权拒绝播出或要求受让方做出修改,委托方审查同意后再播出。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转让期内,受让方须自觉维护社会公德,不得发布委托方所在行业的竞争广告,不得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不得发布男科、妇科、性病、人流、不孕不育及其他与文明创建工作要求相违背的商业广告,禁止发布一切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等广告。

8.转让期内,受让方需负责广告位定期清洁与维修,由此产生的电费、维修费等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转让期内,受让方须无条件配合执行委托方做好文明创建、公益广告发布工作,公益广告发布内容由委托方通知受让方,上述媒体广告均由受让方负责更换、保洁和维护,如受让方未能按委托方规定发布公益广告,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负全责。

(略).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略)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略).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略)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略)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略)

开户银行:(略)

账号:(略)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略))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略)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略)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略)

注:(略)

2.意向受让方 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转让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略)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略)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略)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略)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经营权转让合同

甲方:(略)

地址:(略)

邮编:(略)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标的

转让标的情况如下:

1.室外灯箱广告牌:(略)

2.进出口横眉:(略)

3.手扶梯灯箱:(略)

4.进出口地库横眉(徽州大道入口):(略)

5.进出口地库两侧(徽州大道入口):(略)

6.进出口地库LED灯箱(徽州大道入口):(略)

7.进出口地库横眉(玉龙路入口):(略)

8.进出口地库两侧(玉龙路进出口)5.5m×1.5m=8.(略)㎡/面,共2块。

9.进出口地库LED灯箱(玉龙路进出口):(略)

(略).电梯厅电子屏,1-(略)号电梯,共(略)部电梯(其中(略)部客梯,8部货梯),现电梯厅已安装电子显示屏计(略)台。尺寸1.(略)m*0.(略)m(误差上下(略)%以内)

第二条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甲方签订本合同所需的授权、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乙方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由乙方自己办理,且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四条合同价款、合同期限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费用: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元/年(大写)交付给乙方使用,无递增,每年转让费用收取情况如下:

日期

金额(元)

第一年

合计

第二年

合计

总合计

(二)合同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 年,自日至日,无免费用运营期。

(三)价款支付方式:

本合同约定的转让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略) 日内,乙方须将第一期转让费用支付给甲方,以后每半年终了日(略) 日前付清下一期。转让费用以转账方式交入甲方指定账户。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及正规发票(即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方以转账方式支付转让费用,以交付款项进入甲方银行帐户的时间为实际到帐日。

户 名:(略)

开户银行:(略)

帐 号:(略)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成交后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首年三个月转让费用),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与首期转让费用一并支付。合同期满后,乙方无违约时予以返还。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如有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则相应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合同继续履行,则乙方应在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7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广告位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转让费用后,应于(略)个工作日内将灯箱广告位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灯箱广告位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转让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因甲方原因推迟交付,则将转让期限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转让期限保持不变。

3.甲方确认交付的灯箱广告位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合同期间,甲方不得将该合同范围内使用权授予任何第三方。

(二)甲方拥有对于乙方播出的广告的最终审核权。

(三)甲方有义务不将本协议涉及乙方商业秘密的信息泄露至第三方。

(四)甲方有义务为乙方的整修服务提供便利的工作条件及协助。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规格、形式、数量和技术要求设置广告设施和发布广告,不得擅自改变。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如乙方不按期整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已交费用不予退还,且甲方不承担任何损失。

(二)本合同期内,乙方须自行安装LED电子屏运营系统,费用由乙方承担,为方便甲方管理,系统管理权限需增加甲方及物业指定人员,本合同解除后,LED电子屏运营系统需交接给甲方。

(三)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原有广告位设施设备,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或带走,如乙方违反本条,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和法律责任。

(四)本合同期内,如灯箱广告及LED电子屏在经营过程中不满足乙方需求,乙方可自行设计安装或更换设备,安装及设计方案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后方可实施,改造等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监督,若乙方擅自对广告位进行改造,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和法律责任。安装施工方案通过甲方审批并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对其服务工作的安全性、实用性、质量、进度承担的全部责任。

(五)本合同解除后,经乙方改造后的广告位设备,默认归属权归甲方,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或带走,若甲乙双方有特殊约定,乙方需(略)日内予以恢复原状。

(六)乙方在安装或更换广告时,不得损坏甲方场地设施,由此造成经济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安装完毕后应立即清理场地,不得留下任何垃圾。

(七)本合同期间,甲方不得将该合同范围内经营权和场地、广告位授予或转租给任何第三方。乙方不得擅自将广告经营权转让、质押、赠予或以其他方式授予其他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乙方与第三方所签广告发布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如乙方违反本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八)乙方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保洁、照明,出现损坏或故障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维护及更换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确保灯箱电源及电源线路的安全畅通,甲方如需调整方位,乙方需在甲方书面通知后的五日内将灯箱调试完毕。

(九)乙方必须定期检查、维修灯箱及LED电子屏设备,确保广告位设备符合安全标准,若乙方安装的设备不符合上述要求,造成群众受到伤害,一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本合同期内,所设置的广告设施安全事宜由乙方全权负责,因乙方设置广告设施施工或广告设施在使用过程中损坏等原因致使他人受到人身伤害、财物损坏或公共设施损坏,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和法律责任。

(十一)乙方不得发布甲方同行业竞争广告,不得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不得发布男科、妇科、性病、人流、不孕不育等与创建工作要求相违背的商业广告,禁止发布一切违反、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等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

(十二)乙方要在广告发布前将广告客户和发布内容及时告知甲方,需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对于审核不合格的广告,甲方有权拒绝播出或要求乙方做出修改,甲方审查同意后再播出;否则,所发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审核并不意味着甲方对广告合法性及不侵犯第三方权利的保证和确认。

(十三)乙方须无条件配合执行甲方做好创建、公益广告发布工作,公益广告发布内容由甲方通知乙方,上述媒体广告均由乙方负责更换、保洁和维护,如未能按甲方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全责。

(十四)广告的发布、制作均由乙方自行完成。乙方承接的广告内容与形式必须到工商部门、城管部门等一切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在确认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制作和发布。签订的广告的发布时间不得超过本合同的有效期。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概由乙方负责承担。

(十五)乙方经营广告业务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对他人造成侵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转让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转让期间,广告位所产生的电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七)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严格保密。如一方泄密,违约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九条 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经营权交付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一)本合同签署时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或社会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等各种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法律法规的变更、政府行为导致的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为不可抗力事件。

(二)合同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由的影响而不能或迟延履行或仅能部分履行本合同,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据实结算;但遭受不可抗力乙方应于该等事由发生之日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另一方,详细说明该等事由对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具体影响,并提供不可抗力事由发生的确切证据。

(三)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

(四)如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满(略)日,其影响仍未消除,受影响一方因此不能完全履行合同项下义务,则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本合同即告终止,任何一方不须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如果乙方未按期支付转让费用,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到期未付款项万分之四 的逾期违约金。

(三)如乙方转让费用支付拖欠时间超过(略)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收回本合同标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年转让费用(略)%的违约金。

(四)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第七条规定之情形外,任何一方出现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而终止时,违约方必须向守约方支付当年转让费用的(略)%的违约金。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如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差额部分予以补偿并使甲方免受损失。

(五)乙方代理的所有广告发布期应不超出本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如发生上述行为,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甲方有权对超限广告进行处置,并有权扣留履约保证金;如因此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不足部分要求乙方补偿。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同时扣除乙方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甲方所获得的全部租金不予退还。

(七)广告设施损坏时,经甲方三次催告修复,乙方仍未修复,甲方可直接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须按维修费的(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甲方原因或责任造成的修理期限延误除外)

(八)若乙方擅自对广告位进行改造,给甲方造成经营及维护等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和法律责任,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年转让费用(略)%的违约金。

(九)因乙方责任而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及甲方下属公司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及服务合同:

1.乙方服务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

2.乙方服务范围内未能通过政府及相关部门检查。

3.乙方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

4.乙方擅自将本合同服务内容整体或部分转包、分包。

5.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且在甲方书面指出后未予限期改正。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约定。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由合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文部分全部为打印字体,任何空白处的书写无效。

(三)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标文件作为本合同副本,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1份。

甲方(章):(略)

单位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委托代理人:(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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