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评议中的“项目实施方案”“设施设备安装方案“方案配置与优化”“售后服务及方案”这几项的评分违背《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而现招标文件中的评分都是“较”“基本”等字眼,没有完全量化。
技术参数:(略)
▲号要求不合理:
1.1此项四层平板货架设备要求中的用料要求面板1. 0mm,方管厚1.0mm,而▲要求提供1.5mm厚的板、管材检测报告,前后不附。同样不合理要求的还有大单星盆水池、双层平板工作台、炉拼台、四格保温售饭工作台、双孔收餐柜车一系列产品要求。1. 2招标人▲号目的是要求满足招标人提供的产品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检测报告,而食品接触用金额材料及制品的检测与材质厚度无关,无关的要求不会专程计入检测报告,在此对检测报告,上具有板材厚度标识有指向性。
1.2招标人▲号目的是要求满足招标人提供的产品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检测报告,而食品接触用金额材料及制品的检测与材质厚度无关,无关的要求不会专程计入检测报告,在此对检测报告.上具有板材厚度标识有指向性。
答:(略)
(2)双温四门高身柜:(略)
该设备设置★号不合理
2.1 文字部分需要提供什么资料才算满足无偏离?是要承诺?还是要文件字复制?还是要产品彩页?
2.2 3c认证证书列入★号,不满足即废标,这要求类似于资格要求,招标法规定不得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3c属于强制要求,3c认证证书是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强制性认证产品的市场准入资格,不满足则不具备生产和使用条件,是“刚性条款,是供应商参加需要强制性认证产品采购的必备法定资格,是不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答:(略)
(3)电磁大锅灶:(略)
对于该产品★号与▲号要求,有以下几点不合理:
1. 1★参数不满足即废标,这个参数需要用什么东西提供来证明其合格与否?需要明确。
1.2对于产品功率指定(略)kw, 行业内此产品一般是(略)kw或是(略)kw,此项特指定(略)kw,属定制产品,有指定供应商嫌疑。
1.3制作(略)kw功率的定制产品对于招标人根据项目实质需要定制产品可以,但在招投标过程短短十几天的时间内要求出具定制产品的检测报告,这完全是为了满足本身就有这种定制产品检测报告的商家,有指向性,而且此处提供检测报告与合同履行无关。
1.4依据gb/t(略). 1-(略) 标准出具的“噪声项目”检测报告(报告带cma标识)和gb/t(略) -(略)、gb/t(略)- -(略)标准出具的有害重金属物质含量符合标准要求报告(报告带cma标识)要求中,“噪声项目”在参数里没有要求,且要求相关检测报告,这是采购产品?还是采购“检测报告的标准”?如此舍本逐本。并且在产品技术参数里并没有列明,后面把此项作为评凡用品务分,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作为评分项。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若是需要提供安全放心的产品,则应该在提供投标产品时提供与产品对应检测报告,现在即使提供了检测报告,也不能保证所提供的货物与检测报告是一致的。
答:(略)
(4)单头单尾节能小炒灶(带熄火保护)热负荷(略)kw,热效率>(略)%,一级能效。单头大锅灶热负荷:(略)
参数及▲号检测报告要求不合理:(略)
答:(略)
(5)厨房灭火系统、抽排烟一体机、蒸发式冷气机等设备▲号要求的检测报告不合理, 因为设备参数里没有明确相关要求,但对检测报告有相关技术进行要求,且把检测报告做为评分项,指向性明显。
答:(略)
(6)于参数里所有▲号检测报告要求不合理,一是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为评分因素,实际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二是国家大力推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在招标中就设置产品相关检测报告,会大大增加供应商的负担,与当前国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点工作的政策也是不相符合的。
答:(略)
本标段设施设备清单中四层平板货架、大单星盆水池、双层平板工作台、炉拼台、四格保温售饭工作柜、双孔收餐柜车涉及到的▲项进行了修改,由(sus(略)厚度1.0mm、1.5mm)修改为(sus(略)厚度1.0mm);单头单尾节能小炒灶(带熄火保护)中“热负荷(略)kw”修改为“热负荷在(略)kw以内”,并重新制作了答疑文件。请潜在投标人及时下载,按照随本澄清与修改公告发放的答疑文件编制投标文件。
答疑澄清文件领取截止时间为(略)年5月8日0时(略)分。
本澄清修改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修改内容与原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澄清修改内容为准。
招 标 人:(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略)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