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概况
(一)适用范围:(略)
(二)受理机构:(略)
(三)决定机构:(略)
(四)数量限制:(略)
(五)办理方式:(略)
(六)事项审查类型:(略)
(七)法定时限:(略)
(八)承诺时限:(略)
(九)是否收费:(略)
(十)审批结果:(略)
(十一)结果送达:(略)
(十二)咨询电话:(略)
(十三)禁止性要求:(略)
二、审批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1月8日修订;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2月6日修改)。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要求
1.年满(略)周岁成年人且无违法犯罪记录。
2.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4.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二)地点要求
1.不得在机关、医院、学校附近,商住楼内、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及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设立;
2.中学、小学、幼儿园等校园周围(略)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根据文市发〔(略)〕(略)号文件要求,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幼儿园等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略)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三)准入条件要求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略)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5.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四、申请材料目录
(一)筹建阶段申请材料。
1.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筹建申请表和章程(原件1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审原件,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审原件,复印件1份);
4.营业场所的房屋有效证明(审原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二)终审材料。
1.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审原件,复印件1份);
2.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审原件,复印件1份);
3.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审原件,复印件1份);
4.ISP接入意向书(审原件,复印件1份);
5.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审原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6.终审勘验表(原件1份)
五、办理基本流程
窗口受理审查-政策法规股-分管领导复核-主要领导决定。
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略)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行政相对人义务:(略)
1.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略)
办公时间:(略)
八、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略)
2.现场投诉:(略)
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1.现场查询:(略)
2.电话查询:(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