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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

所在地区: 海南-东方-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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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生态环境领域管辖范围内的市场主体抽查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局特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一)抽查事项。固定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单位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包括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验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抽查,排污单位环保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抽查,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抽查等;加油站和储油库油气回收系统及油罐车使用操作、销售车用油品清净性检查、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二)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

(三)抽查对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项目,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机构,加油站和储油库。

(四)抽查基数。移动执法系统中污染源:(略)

(五)抽查比例/数量。重点污染源和重点建设项目每季度抽查比例≥(略)%;一般污染源和一般建设项目按照1:(略)

(六)抽查周期。按季度抽查。

(七)抽查方式。按主体、对象随机。

(八)抽查主体。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一)人员管理

1.参与范围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参与污染源现场执法工作且持有环境执法证件的环境执法人员。

2.调整与变更

(1)参与“双随机”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且符合条件的,由各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进行,变更操作应在每季度“双随机”抽查名单生成前完成。

(2)新进执法人员,于取得执法证次月起参加“双随机”执法工作;因工作调整不再从事执法工作的,于次月起停止参加“双随机”执法工作;当月请假或因公外出(略)个工作日以上的可暂停参加当月“双随机”执法工作,并做好登记。

(二)污染源库管理

1.定期更新名单

各单位应定期更新维护污染源信息库,于每年2月1日前,根据上一年度处罚情况及投诉举报情况,更新完成本区特殊污染源名单;每年4月(略)日前,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公示,更新本区的市级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建设项目名单由移动执法系统直接推送。

2.及时更新污染源信息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不在移动执法系统中的污染源,及时进行新增。发现污染源确已不存在的或已失去恢复生产能力的,填写《随机抽查污染源变更审批表》并在该污染源基本信息的生产状态一栏标记“停产”,是否参与随机抽查一栏选择“否”,将其调整出随机抽查范围。

(三)抽查实施规范

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使用移动执法系统摇号等方式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随机选派环境监察执法人员,通过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自动生成工作任务。随机选派的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依法对污染源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将抽查结果上传至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双随机抽查系统,填写相应的执法清单,上传现场检查照片;同时,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通过东方市人民政府网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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