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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县公安局持有的19辆报废车辆

所在地区: 重庆-彭水-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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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正文

彭水县公安局持有的(略)辆报废车辆

标的系彭水县公安局持有的(略)辆报废车辆,明细详见附件1《彭水县公安局持有的(略)辆报废车辆项目车辆明细表》,均不能办理过户,须按报废车辆进行拆解处置,现停放于彭水县公安局停车场、交巡警大队停车场、顺通修理厂内。标的评估值6.(略)万元,拟按现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6.(略)万元协议或竞价整体转让。

特别告知:<>

一、本项目挂牌期自(略)年5月(略)日起至(略)年5月(略)日止。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止。<>

二、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企业(以营业执照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证书为准)。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原件(复印件盖公章,原件备查)。意向受让方须到标的资产现场进行踏勘,并在报名时提交附件2《彭水县公安局持有的(略)辆报废车辆项目现场踏勘确认书》。<>

三、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略)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四、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五、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略)<>

六、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详细查阅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实地踏勘标的,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车牌号、登记日期/出厂时间、厂牌型号、车架号、核定载客及车辆类型等)、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七、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交易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付清剩余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八、转让方负责在交易合同生效且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按现状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在标的移交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自行完成标的的看管、拆解、转移、搬迁、装卸、运输等工作,由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受让方逾期完成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也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九、本次转让不包含车辆车牌号码,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受让方须自行对车辆进行报废拆解并承担相关费用,处置完成后向转让方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原件,车辆拆解及相关零件使用或出售时须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十、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外,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其他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看管、拆解、转移、搬迁、装卸、运输费用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https:(略)<>

十一、标的按现状移交,标的资料仅供参考,若标的现状与公告和资料记载内容有出入,成交价及服务费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二、标的成交后,转让方不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十三、备查资料:(略)<>

联系地址:(略)<>

联系电话:(略)

标的查看联系人及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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