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滨河中路(开发大道-北二环路)改造工程
补充文件(一)
各投标申请人:
本补充文件(一)是招标人对有关招标事宜的补充,请各投标人对照招标文件仔细阅读,凡本补充文件(一)和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之处,一律以补充文件(一)为准。投标人应及时关注浏览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并及时下载相关文件,因未及时浏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1、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投标保函(独立保函)格式调整,以本次上传的最新投标保函(独立保函)为准。详见附件投标保函格式。
2、由于以上变更所带来的不便,敬请各投标申请人谅解。
招标人:(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联系人:(略)
备案单位:(略)
(略)年6月(略)日
投标保函格式
投标保函
(独立保函)
编号:(略)
投标人:
地址:
招标人:(略)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致 (招标人名称) :
我方(即“开立人”)已获得通知,本保函投标人已响应贵方于 年 月 日就 (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发出的招标文件,并已向贵方提交了投标文件(即“基础交易”)。
一、我方理解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需向贵方提交投标保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投标人申请,我方在此向贵方(下称“受益人”)开立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投标保证金金额) 元(? )。
二、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略)
1.投标截止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的;
2.中标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受益人订立合同,或签订合同时向受益人提出附加条件;
3.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书面付款通知次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在担保金额内按照付款通知要求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文件。
付款通知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经受益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受益人公章;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及付款方式;
3.载明投标人存在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和适用的具体条款;
4.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 。
五、未经我方书面同意,本保函不得转让、质押。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到期后,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
九、本保函自我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略)
地 址:(略)
邮政编码:(略)
电 话:(略)
传 真:(略)
开立时间:(略)
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