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略) 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略) 4.转让方未提供船舶的购置发票资料、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含船舶使用说明书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现状及有关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完全了解本次交易相关政策规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否则将视为违约。 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6.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交易合同及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并承诺成为受让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合同版本(《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在约定时限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 7.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交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支付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8.自重庆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受让双方办理标的资产相关移交手续,并签订《船舶移交确认书》。标的资产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码头靠泊、拖航、保养、保管、安全、保卫、消防、环保、现场管理、损毁、灭失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标的移交过程中,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破坏、搬离、拆卸除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含码头建筑物、构筑物等),如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9.本次交易价格不含船上剩余燃油、未使用过的润滑油。船舶交接时,船上如有剩余燃油、未使用过的润滑油则由受让方接收。转、受让双方对船上剩油进行现场测量,油价按照交接日交付地点最近的中国石化新港加油站公布的市价计算。受让方应在签订《船舶移交确认书》前一次性将油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提供相应发票。 (略).船舶移交后(略)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手续,受让方负责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转让方提供必要协助。 (略).本项目转让价格为含税价。 (略).按照交通运输部《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船舶交易鉴证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除此之外,本次交易及在办理标的船舶的注销、过户(转港)手续过程中涉及的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受让方按成交价1%向重庆联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略).受让方须同意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2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略).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它连带责任。 (略).备查资料:(略) |